德国《民法典》的住房租赁规制及借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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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德国 住房 租赁 规制 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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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民法典的住房租赁规制及借鉴摘要:通过对德国 2019 年 12 月 21 日公布的最新版民法典中住房租赁条款的梳理研究,概况总结出德国民法典在住房租赁立法方面着力保障出租住房持续安全、注重租赁关系长期稳定、防范住房租金水平快速上涨等六个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注重基本居住和“两个”稳定的立法特点,提出应围绕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我国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并提出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增加住房租赁方面条款等具体建议,依法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落实。关键词:德国民法;住房租赁;借鉴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5-0027-32收稿日期:20
2、20-04-16民法典是人民生活的规则大全。作为规范德国民事活动最基本的法律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于 190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至今已施行了 120 多年,雖历经两次世界大战,政府更迭,多次修订,但仍保留了立法之初的基本理念和精髓。稳定的法律制度,造就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德国民法典成为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在租赁活动方面,德国民法典对住房租赁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制成为促进德国社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住房租赁关系稳定的法律基石。住房租赁活动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有助于德国居民形成通过租赁解决长期居住问题的消费理念。据柏林住房城市
3、发展和住房部提供资料,目前德国约有 8200 万人口,住房约有4170 万套,其中:产权人白住的 1730 万套,占 43%;私人出租的 1500 万套,占37%;各类组织出租的 830 万套,占 20%。在柏林、慕尼黑等大城市住房租赁率更高。以柏林为例,其居住人口约 360 万,住房约有 190 万套,其中,产权人自住的 30 万套,占 15.8%;出租的 160 万套,占 84.2%。在出租的 160 万套住房中,按照产权来源分,属于住房租赁机构出租的 30 万套,占 l 8.8%,属于住房合作社出租的 20 万套,占 12.5%,其余 110 万套属于私人和教会等其他组织出租的,占 68
4、.7%;按照出租的对象分,属于面向社会出租的 150 万套,占93.8%,属于面向低收人人群出租、租金受限制的 10 万套,占 7%:在面向低收入人群出租的 10 万套出租房中,属于住房租赁机构出租的 3 万套,占 30%;属于住房合作社出租的 0.5 万套,占 5%;其余 6.5 万套属于私人和教会等其他组织出租的,占 65%。1 德国民法典住房租赁内容架构德国联邦司法部网站公布的、最近一次更新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1 日的德国民法典(德文版本)共五编,2385 条(本文所列条款均指该版本)。住房租赁的专门规制在其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八章各种债务关系第五节租赁与用益租赁合同中。第五
5、节使用租赁与用益租赁合同由租赁一般原则、住房(居住空间)租赁、其他物的租赁等 5 部分组成。住房租赁部分(第 549 条至第 577a条)内容包括:一般原则、租金、出租人法定质权、合同缔约方变更、租赁关系终止、特别规定共六个方面。2 德国民法典住房租赁条款主要内容2.1 遵循民事活动基本规则住房租赁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其行为首先必须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第241 条和第 242 条对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要求给付,但同时也要顾及到其他利益。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义务。住房租赁是以租用他人住房为目的一种租赁活动,其行为也需遵守租赁活动
6、的基本规则。第 549 条规定,除第 549 至 577a 条住房租赁专条中另有规定的外,租赁一般规则,即第 535 至 548 条也适用于住房租赁。2.2 保障出租住房持续安全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义务保障出租住房持续安全。第一,出租人要保障出租住房持续安全。第 535 条规定,出租人应以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将租赁的财产(包括住房)移交给承租人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这种状态。第二,为保障房屋安全赋予出租人即时终止租赁的权力。第 569 条规定,出租住房出现承租人继续使用将会严重危害健康的,属于重大特殊情况,出租人可以即时通知终止住房租赁。第三,承租人需接受出租人对住房的维护。第 555a
7、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接受出租人对住房的必需修理或维护措施,如是承租人对住房进行了必须的保护,则出租人需承担费用。第四,承租人有告知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第 536c 规定,在租赁期内住房发生缺陷,或为住房免受不测危险,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如承租人未通知出租人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五,承租人可以主动维护住房安全。第 536a 条规定,如出租人延迟消除缺陷,或者立即消除缺陷以维持或恢复租赁物状态是必需的,承租人可以白行除去缺陷,并请求出租人支付必要的费用。2.3 注重租赁关系长期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基于住房租赁合同,保持住房租赁合同长期性,可以达到实现住房租赁关系稳定的目的。第一,限制出租人擅自
8、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权力。第573 规定,出租人仅在有正当利益时方可终止住房租赁,正当利益主要包括:承租人严重违反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拖欠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但承租人能补交的除外;承租人不履行义务,损坏房屋及设施设备,持续扰乱居住安宁的;出租人需自用或者其直系亲属需使用出租住房的等。第二,终止住房租赁需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告知其可提出异议的程序和权力。第 568 条规定,出租人必须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承租人终止租赁,并应及时提清承租人可依据第 574 至574b 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期限。第 573 条规定,出租人需在终止通知中说明其正当权益理由。第三,终止租赁需提前通知承租人。第 573c 条和
9、第 573d条规定,终止租赁通知法定期问一般为 3 个月,但如果承租人承租住房超过 5年和 8 年的,终止期间分别延长 3 个月。第四,承租人对终止租赁可提出异议。第 574 条规定,终止租赁对承租人及其家庭造成居住影响的,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合理条件获得合适的替代住房的,承租人可提出终止租赁异议。终止租赁异议,承租人应在租赁关系终止前两个月向出租人书面提出。第五,设定默认租赁延期。第 545 条规定,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财产,则租约将无限期延长,除非缔约一方在两周内向另一方声明反对。即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承租人继续使朋租赁住房,出租人未表示发对的,默认为租赁自动延期。第六,确定
10、法定优先承租。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的家庭成员有租赁继承权。第 563 条规定,与承租人维持共同家庭的配偶在承租人死亡后继承租赁。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民事伴侣。承租人的子女居住在承租人的共同家庭中,如果配偶没有成功,则这些子女在承租人死亡时继承租赁。民事合伙人的继承不受承租人子女的继承的影响。如果配偶或民事伴侣未继承,则与承租人维持共同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在承租人死亡后继承租赁。第七,法定优先购买权。除出租人将住房出售给其家庭成员的外,出租人出售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第 577 条规定,出租人(出售人,下同)将租赁住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租赁住房出售给其家庭成员的
11、除外。出租人必须将买卖合同内容通知承租人并告知其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也应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死亡的,其优先购买权转移给依据第 563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优先承租人。第 563a 条规定,如果多于一个人(第 563 条所指的人)是联合承租人,则在一名承租人去世后,与尚存的人继续进行租赁。第八,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将租赁住房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受让人)承继出租人的权利义务。第 566 条规定,出租人将租赁住房转让给第 i 人的,租赁存续期间出租人的权利义务由第三人(受让人)承继。由于第三人(受让人)不履行出租人义务的造成的损害,由出租人承担赔偿。第九,不鼓励转租。
12、承租人转租租赁住房的,须经出租人同意并对第三人使用产生的过错承担责任。第 540 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无权将租赁财产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特别是将其转租出去。如果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也必须对第三人使用所产生的过错承担责任。2.4 防范住房租金水平快速上涨德国民法典中对住房租金调整的规制有效保障了德国住房租金水平长期保持相对平稳。第一,确定租金调整的机制。住房租金调整分为依约定调整或依法定调整,第 557 条规定,租赁关系存续期问,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提高租金。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未来租金按照第 557a 条所规定的分级租金或第557b 条所规定租金一览表调整调整。除此之外,出租人
13、只能依据第 558 条至第560 条的规定,请求提高租金。第二,发布指数租金和租金水平一览表引导租金。第 557b 条规定,指数租金是由联邦统计局根据德国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的价格确定。第 558c 条、第 558d 条规定,租金水平一览表是指依公认的科学原则,且得到市镇当局或出租人和承租人代表认可的住房租金。租金水平一览表每隔两年发布一次,该租金水平通常是通过统计当地前 4 年的住房租金水平得出的。以柏林为例,政府每 2 年发布一次住房租金水平一览表,租金水平具体到区域、房型。第三,限制租金上涨的幅度。通常情况下,3 年内租金上涨不得超过 20%。第 558 条规定,住房租金已 15 个月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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