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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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 赠与 合同 撤销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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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我国第 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 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
2、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 192 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 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128 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
3、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4意见第 128 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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