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一案:越位的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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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期 越位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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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一案:越位的启示山东暗情2004 年 7 月 28 日,刘某某的丈夫曾某某和儿子以及儿媳在家整理东西,准备外出打工。下午 3 时左右,三个人弯腰穿过三楼矮小的门洞,来到了不足 2 米宽的天台,准备拆除已经不用的电视天线旧钢管。因抬起钢管时不慎接触到高压线(事后根据电力部门测算,水平距离为 2.16 米),三个人先后被电倒。下午 4 时 12 分接到事故报案后,县安监、消防、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此时,曾某某及儿子和儿媳已经被钢管导来的高压电流击死,被烧得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后,县安监局介入调查。次日,由一位副县长主持了事故分析会,并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组织有关专家
2、对事故进行分析。县安监局在 2004 年 8 月 2 日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最后认定了三条,一是“这是一起非生产性意外触电事故”;二是“电力线路架设和继电保护装置以及建筑设计规划符合安全规定”;三是“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死者缺乏用电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违章作业所致,死者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04 年 8 月 19 日,刘某某向县安监局的上级单位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5 天后,刘某某收到市安监局的复函。复函指出:一、县安监局的责任认定书是受县政府的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的,并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范围。二、责任认定书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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