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犯性自治权类犯罪的难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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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 侵犯 自治权 犯罪 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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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侵犯性自治权类犯罪的难题关键词 性意志屏障 性诈骗 优势地位作者简介:王子玮,烟台大学,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263在侵犯性自治权类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情形的认定总是存在争议。原因在于我国对于侵犯性自治权类犯罪的认定思路逐渐固化,总是概括性地作出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结论,這样可能可以很容易结案。但是,对于复杂疑难问题,这种方法就行不通了。所以,要解决此类犯罪的疑难问题,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思维基础之上。一、被害人未表态应当做同意推定还是拒绝推定强奸,强制猥亵、侮辱,顾名思义,即强行违背她人的性意
2、志。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强力手段。在两罪的客观构成中,其行为要件限定在“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范围内。暴力、胁迫是一种力量压迫行为,表现为具有一方有效镇压另一方,能够体现强行性。具体来说,是足以压制一般妇女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是一种实现反抗从有到无的行为。而此种强行性是基于性意志的外观产生的。假如被害人在外观上将其反抗意志表现出来了,会阻碍行为人实施性行为,为确保性行为的顺利实施,就存在消除障碍的必要性。所以,如果没有性意志反抗的外观表示,被害人没有做出抗拒行为,会使行为人认识到性行为能够无障碍地顺利实施,自然就没有使用强力手段的必要性。第二,性意志屏障的突破。这是行为人的
3、性行为成功越过了被害人意志防线。换个角度讲,即被害人对行为人之性行为实现的消极意愿。这道屏障有着极强的阻止性行为跨越的意愿,但是需要通过外观行为表现出来才能产生尽可能阻止性行为的效果,若未通过外观表现,也不能说明性意志屏障不存在,只是使行为人不实施强力手段。而表现出来后,导致行为人实施强力手段,使之外观行为消灭,但并未突破这道屏障。最终突破这道屏障的,是性行为的发生,因为这使得屏障产生的目的在客观上已不可能实现。比如,行为人与全身瘫痪的人发生性行为,而对方的内心是根本拒绝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性行为的被害人同意性行为,那么这道屏障就自然不会形成,行为人就不会构成犯罪。综上所述,侵犯性
4、自治权类犯罪的实质是对性意志屏障的突破,通俗来说是行为人通过性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性意志,使其性意志的目的失去了实现的可能。基于以上理论,对于未表态的问题,若行为人与之发生性行为,这里根据被害人的能力,还需分三个方面的讨论。其中,能力是行动能力与对抗意志的统一,对抗意志是被害人内心对于付诸对抗行动的肯定态度,反映的是被害人对能否对抗的内心判断。无对抗意志而有行动能力不能认为是有能力,而无对抗意志并非产生于行为人的强力手段,因为其屏障没有外观表现,只是被害人对于能否对抗行为人的消极判断。另外,“能否对抗”不是在客观上能否有效对抗,因为行为人可用强力手段将其消除,只要达到被害人主观认为可以产生阻力的
5、作用即可。但是,有无对抗意志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判断的,这需要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与一般人的判断。第一,无能力将性意志进行外观表现,但内心持反对态度。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性侵,因为性意志屏障是存在的,行为人的性行为突破了这道屏障。这种情况可能是被害人基于对未实施强力手段的行为人产生畏惧,亦或是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表现。第二,无能力表现且内心屏障无法形成,这种情况下通常是被害人同时失去了行动能力与对抗意志,甚至无法产生对事实的认识,比如休克、醉酒昏迷或者植物人状态。此时应当推定其有性意志屏障。因为对于任何人而言,同意进行性行为不会产生任何损失,而进行了未经同意的性行为会导致两种结果,可能会产生损失
6、。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而考虑一个行为的成本,这是一个外部负效益内部化的过程,行为的结果是否能实现无法再让任何人得到好处的同时又不损害他人而达到效率,亦或是行为的作出使一方获利而另一方受损,得利方的利润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收获而达到效率。所以在面对结果可能是零或负时,法律应当宁可一切保持原状,也不放任可能损失的引起。此外,对于失去行动能力和意志力的人,其法益可能处于不受自我控制的危险状态,如果此时推定其无性意志屏障,那么行为人可以做出颠覆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当社会公序良俗所代表的外部负效益内部化时,行为人的行为成本远低于外部成本。此时,被害人作为弱者,任何人都可以随意
7、去测探甚至侵害其法益,那么社会将不存在公序良俗,这就与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背道而驰。第三,有能力表现其性意志屏障而不表现。这应推定为无性意志屏障。原因是一个有能力去采取措施的人面对自己的法益将要、正在受到侵害时,基本都会采取措施来避免侵害,如果明知受到不法侵害而放任侵害行为的持续,则表明被害人自愿接受这种侵害。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被害人此时对法律保护是没有需求的,若法律仍为此而供给,首先会产生供给成本,其次会造成法律供需杠杆不平衡,导致的后果是法律在其他方面的适用失调。所以法律的过多介入是不合理的。汉德公式表明,当预防成本低于事故预先损失时,遭受事故方就有预防义务,这种义务只要求尽最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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