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的区别.pdf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6 0人已下载
| 下载 | 加入VIP,免费下载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套路 民间 高利贷 区别
- 资源描述:
-
1、浅议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的区别关键词 非法占有 套路 犯罪工具作者简介:胡明春,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54一、民间高利贷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效力(一)民间高利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行为。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的一方称为出借人。所谓高利贷是指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但年利率并未超过借款本金 36%的民间借贷。(二)民间高利贷的特征1.借款的标的物为金钱。自然人借款时,出借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此时金钱的占有就主动转移给借
2、款人,也就是金钱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2.有偿性。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按期支付相应的利息,到期返还借款本金。但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 36%,超出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3.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不采用书面形式,只要是双方约定一致即可,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借款不同。4.是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以实际交付借款,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三)民间高利贷的法律效力1.借款人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借款人不按约定支付利息,到期不返还借款本金,出借人可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未归还的还可请求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双
3、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 36%,超出的利息部分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套路贷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一)概念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扣除“头息”“保证金”“上门费”“服务费”“家访费”等一种或多种费用,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或变相的“借款”协议,并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隐匿还款凭证等一种或多种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二)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套路贷”本质属性,也是区分“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的最明显的标志。2.收取一种或多种费用,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隐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
4、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使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总之,“套路贷”必须要有“套路”,没有“套路”的不构成“套路贷”。3.行为人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滋扰、非法拘禁等,会触犯多种罪名。(三)构成要件1.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故意设置种种“套路”,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因此,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设置了“套路”,无论被害人是否明知该协议的内容,均不影响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为人设置“套路”,与被害人之间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套路贷”形成阶段,有无非法讨债行为不
5、影响“套路贷”的认定。3.“套路贷”的实现方式可以采用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如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平和方式来实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也可以通过暴力讨债等方式实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实现其非法债权,均不影响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四)法律后果1.“套路貸”的本质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此应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不能与一般的民间高利贷混为一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均明确规定,对“套路贷”应予以整体否定性平均,与民间高利贷有本质区别。2
展开阅读全文
课堂库(九科星学科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2019届人教A版数学必修二同步课后篇巩固探究:2-1-1 平面 WORD版含解析.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