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情况.pdf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8 0人已下载
| 下载 | 加入VIP,免费下载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区 矫正 我国 发展 情况
- 资源描述:
-
1、浅议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关键词 社区矫正 恢复性司法理念 惩罚执行作者简介:官建东,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045一、问题的引出上世纪中叶,西方发达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兴起了一股热潮,名为“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这种理念强调,犯罪不仅是罪犯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惩治犯罪不仅是对罪犯的处罚,更应成为治疗整个社会的手段。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入司法实践中,便催生出了社区矫正这一新型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是更加符合文明进程要求的一种刑罚手段。我国社会在引进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典型的值得研究的
2、模式。二、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是一个舶来品,来自于英文“Restoration Justice”。根据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对此的相关定义,恢复性司法是“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根据一些学者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经验累积,恢复性司法包括以下几点因素:一是参与主体的多样化。恢复性司法的参与主体通常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以及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等,具有多样化特征。二是惩罚措施的非惩治性。在恢复性司法中罪犯通过归还、补偿、社区服务等方式修复对受害人的伤害,恢复和谐的社会秩序,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兴起于 20 世纪 70 年代,滥觞于北美洲
3、和大洋洲,代表上个纪中后期西方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种新思潮。对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被部分学者称之为“第三只眼睛”看刑事司法,并成为一种崭新的思维模式。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是惩治性的,认为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伤害,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以惩罚罪犯的方式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仅着眼于修复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区造成的损害,更以接纳、改造罪犯为手段,使之重新回归社会,并在更大程度上弥合刑罚造成的罪犯与社会之间的鸿沟,从而大大降低再次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这也是恢复性司法较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更文明的表现。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有如下特色:一是恢复性司法中政府与社会的角色转变:传统的刑事司法理
4、念中政府“一枝独秀”,不存在来自任何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履行惩治罪犯,预防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与传统司法模式中的国家机关扮演的外科手术大夫角色不同,恢复性司法中的参与主体扮演的是心理医生的角色。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国家机关在恢复性司法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自我淡化并非退出。否则司法行为便失去了法理基础,成为伪命题。二是恢复性司法更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国家司法机关在恢复性司法中扮演的角色趋于淡化,这意味着恢复性司法能够明显地节省司法资源。犯罪行为本发自社会,恢复性执法即是秉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思路,将罪犯交还与社会,让其在社会的互动中进行自我教育和救赎。从国家
5、机关的角度来看,恢复性司法能够以最低限度的支出,在尽量少用甚至不用刑罚的前提下,获得与传统司法手段下达到的相同甚至是更好的社会效益。三是恢复性司法更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体现了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理念。然而打击犯罪行为并不代表打击罪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以及许多人的观念中,二者并没有区别而这种混淆是一种不文明的表现。在伦理上我们判断一个人的善恶时习惯性地喜欢用“好人”和“坏人”的思维一个人被定性为“好人”便没有缺点,而被定性为“坏人”则难以闪光。事实上,任何人都是多面的,既有闪光点也有阴暗面。以此为前提,无论是社会舆论抑或是司法机关,在看待犯罪行为时应当摒弃一旦犯罪便终身是罪
6、犯的思维。恢复性司法旨在通过增进罪犯和社会的相互接触,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更加有效地弥合罪犯和社会之间的裂痕。因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自然更加符合现在法治文明的要求。三、社区与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典型例子便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社区矫正的运用。本部分旨在阐释社区、社区矫正的概念以及后者在国内外的实践情况。(一)社区社区首先是一种环境,不仅是承载许多人类活动的场所,更是多种社会关系交织的纽带。社区矫正离不开社区,同时也对社区环境的改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社区”一词在社会学中并无统一的解释。但是大部分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的文明发展阶段中,社区通常可以理解为聚集并居住在某一特定地
7、域之内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中的社区与社会学范畴中的社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社区的范围需要定义,它不但包括城市社区,也还包括了农村社区。城市社区中的人际关系相对冷漠,人口流动性也远远大于农村社区,因而可以称之为“陌生人”社区;农村社区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其承载空间,人口流动性较低,因此能够形成较为一致的价值观念和较强的情感基础,因而仍然属于古老的“熟人社區”。恢复性司法理念中的社区必然是以社会学中的社区概念为基础的,当然也有其特定性。恢复性司法中社区的独特之处即在于,该社区应当以犯罪行为连接的双方为基点来确定。然而问题在于,恢复性司法究竟应当选择罪犯生活
8、的社区,还是选择以被害人生活的社区,甚或选择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社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确定一条准则。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以受害者生活的社区为地点,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抚慰并修复社会秩序;其次,如果受害者本身没有一个固定生活的社区,则可以选择罪犯生活的社区;如果上述第二条的情况在罪犯身上同样适用,那么便可以选择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社区。(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也称社区处遇,指把罪犯放在社区,依靠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行刑制度,是一种非刑罚替代处置办法。”根据该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社区矫正本质上其实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于这样的论断我们应该如何理解?
9、1.社区矫正的主导者仍然是国家机关虽然在如社区矫正这样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的角色被大大地淡化了,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国家机关丧失了在此类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值得指出的是,国家机关从传统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发起者、执行者演变为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发起者、监督者。2.社区矫正具有强制性社区矫正对于罪犯来讲并非可选择性的,而是必须接受的。虽然和传统的形式惩罚措施有较大差别,如场所、罪犯享受的自由程度的不同,以及参与主体的不同等,但是社区矫正并非罪犯可以通过其他措施能够豁免的。3.社区矫正与传统刑罚执行措施的宗旨并无不同尽管社区矫正要求把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改造,但其目的、宗旨与传统刑罚措施
10、仍然是一样的,都在于改造罪犯、抚慰受害者的创伤,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社区矫正是与传统刑罚执行措施同等重要的。(三)国外发展情况1.社区矫正在北美的发展概况二战之后,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面对罪犯大量增加,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传统的刑罚执行模式越发力不从心。同时,伴随着实证学派在 20世纪中叶以后的新发展,社区治疗这一现象与刑罚执行模式相结合,在回归社会、预防犯罪的理念指导下催生出来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新措施。以美国为例,20 世纪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社区矫正已经在美国每一个州开展起来,广泛地应用于缓刑、假释以及审前释放等方面。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存在两种模式:官
11、方主办和私人管理。在官方主办的机构管理者方面又存在州一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分。矫正机构设有专职从业人员。矫正方法非常多样化,包括劳动释放制、学习释放制、周末监禁制和家中监禁制等。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制度也非常发达。事实上,在北美,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优于监禁刑的首选制度。2.社区矫正在澳大利亚的发展情况澳大利亚在推进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发展出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一套个体矫正系统。在该系统内,政府相关部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确定矫正对象之后,政府福利部门会选定所谓的“福利官员”,结合来自社会教育机构的“教育官”、来自医疗结构的心理医生等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会对罪犯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弄清楚其心理状态、家庭背
展开阅读全文
课堂库(九科星学科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2019届人教A版数学必修二同步课后篇巩固探究:2-1-1 平面 WORD版含解析.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