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行为法上保护的比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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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行为法上保护的比较研究關键词 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行为法 保护 比较法作者简介:罗振向,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01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述(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类型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是英美法的用语,在德国法上称为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 鰃 ensschaden),前者已经成为比较通用的概念,各国的学者对“纯粹经济损失”均没有统一的认识,也就是说对“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的外延存在着模糊的地带,界
2、定不一。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到目前为止,只有瑞典立法机关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过明确规定,指不与任何人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毛罗布萨尼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这两位著名的学者在其欧洲法中纯粹经济损失一书中指出,“在本项研究中,我们自己的做法是不事先对这一概念的性质和定义设置任何假定。我们希望,这样可以使我们的案例问卷表保持中性和基于事实的立场以充分发现各国法制中的相应规则和应对方案。”两位学者通过案例问卷的方式得出的报告显示,欧洲 13 个国家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的规定可以形成两个主要观点: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不是因为自己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侵害而导致经济上
3、的损失。其能分两大类:一为侵害某人的人身,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护理人员如为非职业护理人员时如父母等,该人员能否主张护理期间不能从事其营业活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二为侵害某人的物,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如直接侵权人把出租公司的汽车撞坏,致使该出租司机不能营业,出租司机能否向该直接侵权人请求其应向租车公司支付的台班费及不能使用车辆而导致的营业损失。二是非具体权利但又受到保护的利益遭受侵害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典型的案件为,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交通的堵塞,导致出租车不能外出营业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等。而王泽鉴先生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指非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受到侵
4、害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损失,主要有二:一为直接的损害,如营业竞争、引诱违约,阻塞道路交通、制造销售有缺陷产品,职业提供资讯或服务等类型中造成的纯粹经济上的损失;二为间接的损害,或者称为关系损失,主要的情形还能分为两种,一种为侵害某人人身导致某人伤亡,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如在交通事故中侵害他人人身,其妻子要照顾她的丈夫而产生误工费;另一种为,侵害某人之物,致使受害人的债权人遭受损害的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前文受害司机向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请求台班费等。(二)纯粹经济损失特征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纯粹经济损失存在如下特征:1.在直接损害类型中是指不是受害
5、人因身体权或财产权遭受侵害而生的直接损害,如营业竞争等;而在间接损害类型中,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侵害某人人身或财产,致第三人受经济损失。2.纯粹经济损失是个人在经济上遭受的财富损失,与精神抚慰金存在着本质的区别。3.纯粹经济损失带有不确定性,即责任主体及范围通常很难界定。(三)调整纯粹经济损失法律的规范体系在直接损害如堵车类型中,一般受害的主体明显为多数人,一般受侵权法的直接调整;而在关系损害侵害他人之物的类型中,由于第三人与直接的受害人存在的是合同关系,该种类型保护的客体是第三人的债权。债权相对于物权、人身权等权利不具有对世性的特点,也同样会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主体数量和责任范围具有不特定性,
6、此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当事人间有关系损失的,因其是特定人间的关系及合同约定而受控制,因此,合同法亦成为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重要制度之一。二、法国、德国及英国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制度设计各国立法与实务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只有通过比较法的功能才能发现其异同,才能更好的分析其内涵。(一)采用概括开放模式保护的法国法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仅设有 5 个条文,根据该法典第 1382 条、1383 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其过错的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对该他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该条文宣示了当时法国的法治理念注重个人的自由和理性。根据上述条文的理解,只要加害
7、人对受害人的权益因过失造成损害的,均需要赔偿,也就是说,法国法对法益的保护采用了概括开放模式,对受保护的法益没有加以区别,包括权利与利益,因此该法益也就包括权利之外的利益纯粹经济损失。既然如此,是不是法国法就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就是采用全部支持的态度呢?其实通过对法国判例及学说查阅后,我们可知,法国在实务上对纯粹经济损失亦是有所限制的。根据法国侵权法关于自己行为责任的规范体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为须有损害;二为须有故意或者过失;三为该损害与具有可归责的行为之间须要有因果关系。这种模式对客体不加区分采概括开放模式予以保护,尽管实务上采用直接因果关系判断基准进行限制,但是相对于其它国家而言,其保护的
8、力度还是最大的。(二)采用区别法益保护之保守模式的德国法通过对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第 823 条的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分析,可以知道,德国立法上在侵权法领域,区分权利与利益进行保护,采用三个基本侵权类型:一为故意或过失侵害权利;二为悖保护他人的法律;三为故意以悖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于他人。据此,我们可以从逻辑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关于过失侵害权利之外的利益时,德国就侵权法是无法调整的。也就是说,就权利之外的利益纯粹经济损失,只有在第二、三个类型才得以保护,据此可知,就纯粹经济损失保护,德国侵权法在立法上采取了一种比较保守的模式。据此导致了过失侵害权利之外的利益如纯粹经济损失遭受过失侵害时均得不到赔
9、偿的法律漏洞,德国部分的学者仍是认为德国的类型化调整模式相比于法国概括原则模式在侵权法的调整机能上,就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调和上更为合理,法国法的这种调整模式属于一种没有意义的遁入概括性条款的癖好。(三)采用个别单独调整实用型保护模式的英国法与大陆法系下模式明显不同,英国采用的是个别侵权行为类型(Individualtorts),在过失侵权行为(Negligence)出现之后,已具有一般化的性质,表现于其成立要件之上,其所保护的客体包括人身、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并逐渐扩张及于纯粹经济损失。从 12 世纪起,有着几百的历史,遵循先例的判例发展,有法官创设了多种不同的个别侵权行为。这种制度文化的形成
10、历经制定法与普通法的结合,在英国社会的今天仍显有足够的弹性。在英国侵权法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为以专门类型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称为“economic torts”,当然该类型构成要件上均以故意侵害纯粹经济损失为要件;二为“过失”而导致受害人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该损失是否应获得赔偿须要判定加害人是否负有应当的注意义务以及加害人是否违反了该注意义务。但是英国在处理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支持受害人主张的纯粹经济损失得以赔偿的条件非常苛刻。(四)以法国、德国、英国为代表的三种规范模式异同分析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上的保护,上述三国在立法及实务上均没有形成共识,当然了,我们通过比较法的视
11、角进行比较的时候,不能仅限于条文,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整体性的比较。1.相同之处。三种规范模式从归责原则上进行分析,以故意为要件侵害他人的,三種规范模式均采取了相同的立场,只要行为人以故意侵害他人的,同时其他要件上均成立的,而致使他人遭受纯粹经济上的损害时均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2.不同之处。在法益保护上,三种规范模式提供了不同的调整模式,法国法不区分法益,而其他两种均作了区分,具体如下:关于法国侵权法不区分客体,而德国侵权法则作区分采用了三个类型化的方式加以保护,源于法国受自然法学关于博爱理性之影响,而德国则是受到了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在法的适用角度上,德国法三个类型化的条款从实务上讲能更好的适用
12、,德国侵权法的这一模式更能发挥侵权法的机能即更好的实现填补损害及预防的功能,换言之,在行为自由和法益保护上起到了更好的调和作用。当然了,关于德国、英国侵权法均在纯粹经济损失权利之外的利益作区别的权利的保护模式,其主要理由如下:(1)在英国模式中,英国法院在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提及如下理由:一为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数量及范围的不确定性,加大了责任人的行为负担,不利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发展;二为诉讼限制理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损失大小更是难以确定,若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得到赔偿,法院将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将不堪重负。(2)在德国模式中,德国侵权
13、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等利益作不同于权利的限制性保护,其立法的理由有如下三点:一是损害的集中处理,即德国法院在案件实际审理上,由于立法模式的确定一般不会支持原告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诉请,主要也是避免权利被侵害的人以外的人到诉讼中来,这样的人一般为多数人,都进入法院来请求的话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加大了行为人负担而限制了行为人行为自由。二是德国合同法的保护制度与侵权法调整机能的关系的影响。德国立法者认为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全部纳入侵权法的范围,将破坏了合同法危险分配的机制。换言之,就是合同法本身的机能就是调整财产的损失变动,如果侵权法过度的调整将使得合同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债务不履行、瑕疵担保责
14、任及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等规定成为具文,合同法会因此丧失其规范功能。这样的情况下,将会引起德国法学以为豪的严谨的概念体系产生破坏。三是从法价值位阶来衡量。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应当比权利之外的利益(财富)如纯粹经济损失保护更值得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仅仅涉及到的是个人的财产损害,不会发生社会的危害。对权利等绝对权的损害,其所产生的是私人损害,从某种意义来讲,也是对社会的损害。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进行分析时,不管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类型产生的损害,私人的不利益不能等同于社会损失。如,在堵车的案件中,出租司机会想尽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不解决问题,而径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索要赔偿,反正堵车也是有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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