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的认识瓶颈与推进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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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身教育 地方 立法 认识 瓶颈 推进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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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的认识瓶颈与推进措施摘 要:我国已出台五部地方性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虽然只是起步阶段,但是,对因地制宜发展终身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在建设学习型社会进程中,推进终身教育地方立法还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要破解认识瓶颈,全面回答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的法理之问、实践之问和效用之问,从而在思想认识上扫清障碍;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梳理立法的经验、条件和意愿,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系统性推进措施,才能为尚未立法的地区提供有益的决策参考。关键词:终身教育;地方立法;认识瓶颈;推进措施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 2015 年度重点自筹课题“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的地方性立法问题研究以江苏为例”(
2、项目编号:B-b/2015/03/087);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 2015 年重点课题“法治新常态视阈下江苏终身教育法制保障建设研究”(项目编号:JSS-B-2015001)作者简介:王中,男,副校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陈霞,女,高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9)05-0048-06近代以来,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是流行于西方的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是人们探求知识与改造世界的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路径选择。1经验理性重视实践经验总结,但易于保守;建构理性尊重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有脱离实际的风险,将二者
3、有机结合,才能成为法治政府得心应手的治理手段。从我国立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具有的制定法特征,更为倾向一种“建构理性”。2基于这样的立法特点,在发挥建构理性优势的同时,尊重实践经验,破解认识瓶颈,对立法实践有“自明性”作用。然而,问题在于,在教育法治建设进程中,容易基于经验理性的保守心态,忽视立法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忽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灵活性等特点和法律治理体系的协同作用,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教育法治的精神,导致诸多教育立法行动难以推进。面对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仍然没有启动的现状(早在 1998 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加快继续教育立法的议案”和“加快成人教育立法的议案”,当时,教育部希望
4、制定“终身教育法”3,至今 20 多年尚未解决),从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角度,因地制宜积极推动终身教育的地方立法实践,切实加大终身教育供给的保障力度,这是推进教育治理法律化的重要路径。一、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的认识瓶颈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立法实践的起点。4各地在贯彻党的十九大“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时,必然会引发本地区是否有权立法、是否需要立法、立法是否有用等一系列追问,需要我们基于经验理性,立足“让事实自己说话”的原则,对相关问题逐一剖析,重新审视终身教育这一推进时代发展的变革力量。(一)法理之问:终身教育立法的法律依据1.终身教育的法律地位。我国教育法是教育基本法,是教育立法的重要法
5、理依据。教育法出台已来,之前出台的教育法律陆续进行了修改,包括由全国人大立法的义务教育法也做出修改,把教育法作为制定依据之一,彻底捋顺了教育法律之间的地位关系。教育法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架构进行了全面梳理,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这里非常清晰地指出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与终身教育体系之间的平衡发展关系,而且是在总则中予以明确。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法的教育基本法地位,在教育法总则中对“终身教育体系”地位的明确,以及教育法2015 年刚刚修改的事实,常常被研
6、究所忽视。从教育立法的完善程度来看,我国立法的重点聚焦于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对终身教育体系的立法还存在巨大的空间,也留下了终身教育是否需要立法、如何立法等不确定因素。2.终身教育的立法优势。比较各国立法实践可以得到一些启示。比如:美国的终身学习法本质上是职业培训法;日本的终身学习振兴法终身学习完善法实质上是终身学习宣讲法,而且抽象性的条款较多,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较少5;韩国拟将社会教育法修订为终身学习法,国会讨论草案时认为所有的条文都与教育有关,最终定名为终身教育法,该法将“终身教育”定义为“除学校教育以外,有组织的教育活动”。6比较上述立法行为,笔者认为,韩国的立法思路可以借鉴,终身教育法可能要
7、优于终身学习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终身教育法聚焦的是教育关系,保护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公权力对教育关系有介入的能力和空间;终身学习法聚焦的是学习行为,保护的是“学习权”,学习权的复杂性在于,学习权分为主动学习权和被协助学习权7,被协助学习权涉及法律权利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可以上升为法定权利,但主动学习权却未必,它是由学习者主观意志决定的,是一种不能由法律调整的心灵自由。(二)实践之问: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的现实形态1.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的可行性。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
8、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也做出具体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第四项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也就是说,终身教育地方立法没有权限障碍。对于终身教育事业发展而言,地方立法有一定的优势,国家推进终身教育立法之难在于,全国东、中、西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距,难以用一个尺度去规制受教育权从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向外延伸的广度与深度;而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比較均衡,有能力通过立法固定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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