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刑事追诉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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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 诉讼 刑事 追诉 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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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刑事追诉问题研究余为青 朱伟 桂林摘 要: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效果不佳,存在识别机制不完善、民刑程序衔接不畅、证据发现认定难、刑事惩处不力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立法上程序阙如、实务上缺乏担当、学理上聚讼纷纭等。完善对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应注重建立多元化的识别机制,启动民事纠偏与刑事追诉程序,加强证据调取与审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导功能、突出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构建完善的协同治理体系。关键词:虚假诉讼 刑事追诉 识别机制 证据认定 民刑衔接一、虚假訴讼刑事追诉之问题展示(一)识别机制不完善现阶段虚假诉讼的识别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多在民事再审阶段发现。实务中近90%的案件
2、是到了再审阶段之后才发现是虚假诉讼;二是多以检察监督方式启动再审。相当数量的案件是检察机关提起检察监督后才启动再审程序,并被确认为虚假诉讼;三是多以刑事判决为据。实务中在刑事程序终结后才提起民事诉讼,并以刑事判决为依据认定虚假诉讼的不在少数。经分析发现,虚假诉讼的识别存在如下问题:其一,识别路径单一,虚假诉讼的线索主要来源于利益受害方的申诉和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追诉主体主动发掘虚假诉讼线索的途径较少;其二,识别时间滞后,民事再审、检察监督以及刑事判决识别途径均存在较为严重的迟滞问题;其三,识别启动被动,公安机关在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时存在较为显著的被动性色彩,法院的中立性地位也决定着其在虚假诉讼
3、识别中带有明显的被动性。(二)民刑程序衔接不畅第一,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适用不畅。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的事实能否免除刑事诉讼对于该事实的证明责任,以及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能否直接转换到刑事程序中加以适用,这在司法实务中尚未形成统一性认识,阻碍了虚假诉讼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第二,刑事追诉权与民事裁判权的冲突有待调和。由于虚假诉讼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会直接导致刑事追诉权与民事裁判权的冲突,如果适用不当,不仅无法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还会因司法权行使的冲突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极大损害。(三)证据发现、认定难证据发现难既包括虚假证据难以识别,也包括证明虚假诉讼罪的证据难以获取等,集中体现在以下三
4、个方面:一是虚假诉讼线索来源的单一、迟滞和被动直接导致证据发现难;二是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伪造的虚假证据大多具有形式合法性,审查判别的难度大;三是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自认现象普遍,通过双方质证以发现虚假证据的制度设计失灵。证据的认定难度大指的是通过证据证实虚假诉讼罪的难度系数较高,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存在较大的争议,行为犯和结果犯在证明对象上的差异直接导致证据认定困难;其次,印证证明模式在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中陷入适用困境,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乃至诉讼参与人,早已预谋并恶意串通,虚假案件的事实、情节已经捏造好并串通一致,印证证明方法无济于事1。(四)刑
5、事惩处不力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全国一审判决虚假诉讼罪的案件仅有 378 件,而同时间段的虚假诉讼案件共有 126644 件,以虚假诉讼罪定罪案件占虚假诉讼总体案件的比率仅为 0.29%2。笔者从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中随机抽取了 10 件3,对其量刑情况进行了统计。随机抽取的 10 起案件量刑均为 2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中 60%的案件在 1 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且缓刑的适用比率高达 80%。现实情况表明,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效果不佳,刑罚的震慑、迁善功能以及预防效果并未充分显现。二、虚假诉讼刑事追诉之问题成因(一)立法上程序阙如现行虚假诉讼立法侧重于刑事和民事的双轨推进,而较少
6、关注刑民的衔接问题。毋庸讳言,立法者对虚假诉讼的民刑衔接关注不够是导致虚假诉讼刑事责任追究中虚假诉讼识别困难,证据发现、认定难度大,民刑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其集中体现在:虚假诉讼的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对于调整范围的认定不一致,虚假诉讼罪并不要求双方串通,民事虚假诉讼则明确要求双方串通;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虚假诉讼刑事追责的启动程序、证据转换等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二)实务上缺乏担当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既是识别虚假诉讼的重要关口,亦是获取行为人构罪证据的有利时机。实际上,审判人员往往存有畏难情绪,其主动纠错的动力不足,亦不愿将虚假诉讼行为移送立案侦查。对虚假诉讼进行刑事制裁,意味着原诉讼案件要暂时中
7、止审理,审理案件的周期也将大大延长,审判人员在面临结案率与质效评估考核的压力下,往往会采取民事制裁,以求尽早审结案件。另外,一些法官因为担心可能引发当事人双方的申诉与信访,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缺乏担当精神,不敢对虚假诉讼采取零容忍的严查态度。(三)学理上聚讼纷纭对于虚假诉讼民刑交叉案件是应当遵循传统的“先刑后民”处理思路,还是尊重虚假诉讼的特有规律实行“先民后刑”的处理模式,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如:洪冬英教授主张,刑事优先的“先刑后民”的追责模式不宜用于虚假诉讼的刑民追责;万毅教授认为“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从而持肯定的态度。此外,将虚假诉讼直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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