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清算案件是否需要司法解散前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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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清算 案件 是否 需要 司法 解散 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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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强制清算案件是否需要司法解散前置关键词 强制清算 司法解散 前置作者简介:王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285一、案例某國有企业与 2 位自然人共同投资某公司,持股比例国有企业 70%,二位自然人合计30%。国有企业因发现其所投的公司不符合现阶段主营业务决议退出。在对外转让以及和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程序召集股东会,做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同时成立清算组。自然人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拒不配合清算工作,扣押账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故国有企业以该公司股东身份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向
2、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经庭审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未经人民法院确认解散为由,不具备强制清算条件驳回强制清算申请。二、公司清算的意义及法定理由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前需要完成的程序,清算的意义在于彻查了公司资产及负债,乃至潜在的责任也会浮出水面,在有盈余情况下亦分配所有者权力,有效保证了债权人以及股东的权利,也令权利、责任明确稳定了社会。若公司不进行清算退出,必将形成“僵尸企业”其债务利息将不停的计算,其所持有的设备等资产将不断贬值,占用大量社会资源,有碍于经济发展。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相关规定,以公司从出现解散事的当天为基准,在 15 天内成立相应的清算组,专门负责清算事宜。如果出
3、现以下情况中的一种,债权人在清算时,如果指定清算组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则人民法院应采取强制清算:一是公司解散后,超过规定时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是公司解散后虽然成立有专门的清算组,但是存在刻意拖延行为;三是违法清算时,对股东或债权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公司股东主动提出清算申请时,法院应予以受理。开展强制清算时,其法定事由应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应清算而未清算或违规清算。这是强制清算的意义以及法定事由。三、公司解散清算的决定权公司解散的决定权在何处,何种是由出现可以解散公司?公司解散事由理论上一般分三种:私权、司法权、行政权。私权:章程规定营业期满股东(大)会决议
4、不再延期(期满解散);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提前解散);公司合并(意被注销不再存在的公司)或分立;司法权: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行政权: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停业和撤销营业执照。法律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可见公司的解散事由,基于私权、司法权、行政权三者是并存的,并不存在先后顺序、位阶高低等问题。公司法上公司经营权属于私权,提倡的是意思自治,公司决策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如若可以正常行使权力,章程规定经营期满是否继续经营,以及基于其他考虑做出提前解散公司的决定我们应当尊重,也不应将所有问题均推向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北京一中院郭帅法官也在其文章公司解散的司法路径中提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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