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信公众平台剽窃侵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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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微信 公众 平台 剽窃 侵权 认定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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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微信公众平台剽窃侵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郝玥【摘要】微信公众平台自上线以来,因其小众传播、便利性等特点,受到微信用户的青睐,从而得以迅速发展,但剽窃等一系列侵权问题也开始显露出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剽窃的界定并不明晰,加上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殊性,使得对于剽窃的认定格外困难。考虑到剽窃的本质是不当署名,因此微信用户的剽窃侵权需满足剽窃者主观上有过错、剽窃对象享有著作权等四个要件。对于微信用户和微信运营商的剽窃侵权法律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剽窃著作权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ki.
2、rmltxsqy.2020.07.012自微信公众平台 2012 年 8 月诞生伊始,剽窃等侵权问题即开始凸显。2013 年我国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类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作出了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剽窃并无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微信公众平台剽窃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结合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性,通过界定剽窃的涵义,分析微信用户和微信运营商的剽窃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并提出应对之策。微信公众平台剽窃的定义“剽窃”这一概念最早出于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的辩文子,“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
3、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1辞海将“剽窃”解释为“抄袭,窃取他人的陈言”;而辞源则将其解释作“窃取别人所作文字以为己作”。在中文语境里,剽窃与抄袭一般被视为同义词,都是指抄袭他人的作品。而在英语世界,plagiarism 一般被解释为使用他人的文字、思想或作品,没有标明出处而据为己有。但在欧美诸国,剽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一般指代学术或职业共同体的自律规范。在我国,“剽窃”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中都有出现,但对于剽窃的定义、认定标准等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行为造成极大的困难。同时,学界对于“剽窃”的概念也存在着不同理解,且有着缺乏精确化、泛化
4、、概念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2一方面,作为日常生活概念的“剽窃”,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够清晰;另一方面,作为立法概念的“剽窃”,因为泛化等同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无实质意义。而“剽窃”过窄的概念范围,并不符合我国当前愈演愈烈的剽窃现象,难以对遏制这一现象发挥有效功能。本文所言及的“剽窃”应该区别于日常生活概念的“剽窃”,而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理解。考虑到微信公众平台因其熟人网络、小众传播等特征,而存在着“剽窃”行为难以认定的情形,即一方面因为碍于熟人圈子而容易忽视平台上的剽窃行为;另一方面因其小众传播而使剽窃的认定更为困难。因此,将微信公众平台的剽窃定义为:未经他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将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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