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专利实施权让与的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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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实施 让与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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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专利实施权让与的效力罗圣婕【摘要】专利实施权让与的效力,是指专利实施权让与的约束力,即专利实施权让与法律关系中专利实施权人(让与人)、受让人、专利权人及第三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各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研究专利实施权让与的效力,对让与人、受让人、专利权人以及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有效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促进许可证贸易的积极开展、交易的明朗化,也可为我国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添砖加瓦,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专利实施权让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关键词】专利;实施权让与;效力一、专利权让与的对内效力所谓专利实施权让与的对内效力,是指专利实施权让
2、与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力。(一)对出让人的效力(1)专利实施权及从权利的转移。让与生效以后,专利实施权将转移于受让人,即受让人代替原专利实施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专利实施权人。这里有一点要作特别说明,原专利实施权人(让与人)并不因为专利实施权已转移于受让人,就完全脱离原合同关系。例如,他还可能对专利权人或其他合同相對人负有应尽的义务。“对主权利的处分及于从权利”,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据此,专利实施权转移时,相关从权利也应随之转移。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这些随之转移的从权利应当包括: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担保权益等等。当然,在性质上专属于让与人或与让与人有不可分离之
3、关系者除外。(2)责任或义务不随之转移。“仅仅受让合同权利并不足以证明受让人做出了默示的承担合同义务的许诺。”因此,如果没有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实施权让与并不表明让与人的责任或义务亦一并转移。但是,除非专利权人在要求让与人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拥有某种实质性的利益或者让与人与专利权人约定以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为其取得专利实施权的前提条件,否则让与人可以委托受让人替代履行义务合同义务的转托。不过,让与人把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委托给第三人(受托人)履行,并不由此而解除自己对专利权人或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如果受托人没有对专利权人或债权人履行转托的义务,债权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让与人重新承担起履行这一义务的责
4、任。美国的法学理论认为,合同义务的转托使受托人承担起对债权人履行转托的义务的主要责任,使受托人成为主要的债务人;此时,转托人依然作为担保人承担着第二位的履行该转托义务的责任;当受托人没有按他自己的许诺履行转托的义务,转托人重新变为主要的债务人。专利权人不得否认让与人委托他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当然,如果受让人显然不适合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会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专利权人可对让与人提出违约之诉,让与人应对受让人的履行负责。换言之,让与人的责任不随专利实施权的让与而转移。(3)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依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333 条,在发生合同权利转让时,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以下默示的担保义务:第一,
5、所转让的权利是实际存在的,不从属于任何限制或抗辩权的,除非该权利的瑕疵、受到的限制或抗辩已由转让人作了说明或者在转让发生时已明显地存在了。第二,所有与该转让有关的文件或契据都是真实的并与其所称的是一致的。第三,该转让人拥有转让权(他以前不曾将同一权利转让给他人)并且在将来也不会做有损于该转让的权利的事(他并没有打算把同一权利在以后再次进行转让)。我国合同法第 79 条亦规定了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依此条规定,以买卖或其他有偿方式让与合同权利,转让人对所让与的合同权利,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当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项责任的特约,于转让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的瑕疵时,为无效;无偿让与债权,转让人对权利瑕
6、疵不负担保责任,但转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受让人于合同权利让与成立时,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转让人不负担保责任。因此,让与人应当担保所让与的专利实施权及其所附属的担保权益等从权利,在订立让与合同之时真实存在、合法有效;该让与是有权处分行为;应保证其转让的专利实施权没有瑕疵,即受让人行使权利时不受第三人的追索。如果在权利转让后因权利瑕疵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让与人仅对专利实施权的合法有效性承担担保责任,对专利权本身的瑕疵则不承担责任,即如果这种瑕疵是来源于专利权本身且不为让与人所明知或应知的,让与人不承担责任。(4)有义务协助受
7、让人完善专利实施权的取得。专利实施权让与生效,将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专利实施权权属变动的效果。受让人取得专利实施权还需经历一定的程序方可对抗他人。让与人有义务对受让人给予协助。具体而言,让与人应当立即通知或授权受让人通知专利权人专利实施权的让与情况,应当向受让人交付相关文件材料。(5)不得危害受让人的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权让与生效后,专利实施权即不属于让与人所有,让与人不得利用在原许可合同中的经历,危害受让人的专利实施权。具体而言,让与人不得未经受让人同意向专利权人发出撤回或撤销让与通知,(依据法院生效判决除外);不得将同一专利实施权重复让与其他人(在法律允许专利实施权出质的情况下,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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