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酌减规则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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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 酌减 规则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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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酌减规则研究曹爱菊于辉摘 要:违约金酌减规则主要围绕“是否酌减”以及“酌减多少”展开,由于司法裁判中对违约金过高案件大概率的酌减,破坏了违约金酌减的基本理念。在对违约金是否酌减的认定层面上和酌减多少的环节中,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裁判规则模糊。为解决上述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明确“以不酌减为原则、以酌减为例外”的理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具体把握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作出裁决。关键词:违约金性质;司法酌减;损失;综合衡量因素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确立了违约金酌减规则,当事人对于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进行酌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
2、9 条又进一步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综合因素作出裁决,过分高于的标准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超过实际损失的 30%为限。尽管法律法规已经看似具体明确,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审理违约金酌减案件时,仍会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将围绕违约金酌减原则、违约金性质、损失关系以及综合衡量因素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通过设立统一的裁判尺度,化解违约金酌减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矛盾。一、违约金司法酌减的理论基础(一)违约金的性质法官在处理约定违约金司法酌减案件时,首先应当准确把握违约金的性质,然后在此基础上理解约定违约金酌减的正当性。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估算在交易后
3、出现违约行为时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若发生违约行为,则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一笔额外的金钱。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指出究竟何为补偿性违约金,何为惩罚性违约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9 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即我国立法者认可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二)正当性基础1.公平原则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司法本不该介入。但在实践中,为了促使债务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往往会预先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履行担
4、保。在发生违约行为后,如若要求债务人承担过高的违约金责任,债权人会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此时就需要司法的介入。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意在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均衡状态。2.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违约金司法酌减案件中发挥两个作用:其一,规范作用,即能够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交易道德,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方式订立显失公平的违约金条款;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违约。其二,补充作用,即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当遇到立法不明确的情况或者尚未预见的新问题时,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并依照诚信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否酌减环节存在的问题(一)酌减原则存在
5、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债务人请求酌减违约金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比例高达七成,被驳回的比例不到三成。违约金条款本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这是“以不酌减为原则,以酌减为例外”的体现。相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如下问题:人民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打破了“以不酌减为原则”的违约金调整方式,不利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二)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存在问题1.对违约金性质的把握存在争议由于法律中并未对两类性质的违约金进行区分,从而导致理论界对于违约金酌减规则存在诸多争议。一方面,针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 114 条
6、第 1、2 款属于赔偿性违约金,第 3 款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另有学者认为第 3 款仍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其是针对迟延损害的赔偿额预定。另一方面,针对两类违约金是否统一适用“过高”标准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两类违约金的调整方法应当是一致的,通过对比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适用“30%”的衡量标准。笔者不赞同此种做法,如此“一刀切”的做法忽视合同自由原则,无法发挥惩罚性违约金的功能。2.“实际损失”与“造成的损失”关系不明确合同法解释(二)第 29 条规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合同法第 114条着眼于“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了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
7、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预期利益,此时又该如何解读“实际损失”、“造成的损失”与“预期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三、酌减多少环节存在的问题1.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程度会影响司法机关对违约金酌减的程度,在比较法上,存在独立酌减模式,即独立于违约金过高酌减规则的部分履行酌减规则,以法国法最为典型。我国未对部分履行与违约金约定过高做区别对待,适用的是一体规制模式。由此需考虑我国司法机关在对违约金进行酌减时,是否有必要把独立酌减模式纳入考量范围。2.当事人过错程度根据合同法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责任之成立一般遵循严格责任原则,不问债务人的可归责性。据此表明当事人的过错跟承担违约责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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