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定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请求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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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否 不法 原因 给付 返还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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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否定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请求权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回请求权 不当得利作者简介:夏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38一、案情原告胡某。被告朱某。被告原在奉贤区燃气管理所工作,其自称在上海 5 号线工程指挥部工作。2015年下半年,案外人汤某将被告介绍给原告相识,原告要求被告为其介绍工程,被告表示帮忙安排。此后,原告为获得上海地铁 5 号线工程的施工项目,多次陪同被告吃喝玩乐,并多次向被告送礼等。但直至上海 5 号线延伸段建设工程全线贯通,被告未给原告介绍工程。2017 年
2、 1 月原告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在进行吃饭的时候,偶然的通过一定的消息指导的自己的状告人是已经退休两年了的人,并不是自己想告的那个副总指挥,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写下借条。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相关的礼品内容主要有:在上海的 5 号线开工的时候,因为一系列的人情送礼,应酬消费等部分对胡某人的欠款达到了 300000 元,并且在借条的末尾明确的标出了要在 2017 年 3 月 28 日之前要将这些欠款账务进行付清。2017 年 3 月 16 日,被告就其上述出具给原告的相关的上海 5 号线相关的送礼和消费的借条欠款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敲诈行为,随后就向当地的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在报案以后被告人同样
3、没有支付原告钱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其能帮原告联系到上海地铁 5 号线工程的施工项目,被告多次以联系项目需要购买礼品、消费招待等理由向原告索取共计 300000 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迟迟不能兑现其联系工程的承诺,故逼问被告,被告最终承认其无法联系所谓的工程项目,并承诺在 2017 年 3 月 28 日归还 300000 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先以不当得利案由请求返还欠款 300000 元,后变更以居间合同纠纷案由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朱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一,本案唯一的证据是借条,双方形式上形成借贷关系。但借条只代表意思表示,不代表交付借款,
4、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的相應款项,原告也没有提供汇款凭证及交付的证据。本案不是不当得利纠纷,实质上是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而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第二,本案也不是居间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原告朋友,可以向原告提供 5 号线的招标信息,但招标信息是公开的,原告也可以自行查询。第三,借条是原告伙同他人强迫被告出具,事后被告向嘉定公安局报案,故本借贷关系无效;第四,本案原、被告经常在一起聚餐吃饭,香烟是收过几条,但没有拿过现金,本案系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二、审判结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我们国家的法
5、律规定当中,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进行各自的民事活动当中,都不能去违反当下的法律规定,不能打破世俗认定的秩序。如果违背在法律行为上是无效的,在本案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出台的借条证据是没有法律认可的行为,并且也够不上是一种欠债还款关系、因原告听闻被告系上海 5 号线副总指挥,原告给被告送礼、并且还不定时的情我们的被告人进行一系列的吃喝玩乐活动,这样做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想在建筑工程当中谋取一定的不法竞争利益。而被告借此答应原告帮忙安排,但未说明其真实身份,并接受原告的吃请送礼,以满足其个人私欲,该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故本院认为:第一,原告与被告交往中的吃请、送礼所支出的费用,是为了获得更多利
6、益,故被告出具的“借条”,不符合构成不当得利形式要件,对该借条被告否认收过原告给付钱款,原告也未提供支付给被告钱款的事实依据,双方无借款的意思表示,实际原告为承接工程而吃请被告导致其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民事行为的居间合同关系。第二,在本次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中,我们的原告和被告都不是在法律和世俗认可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交易和竞争,并不符合当下的法律规定当中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原告意识到无法获得利益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不应受法律保护。对此,经过上述的相关的论述和分析,我们的原告对于被告的诉讼无法提供法律依据的
7、支撑,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对被告的审判。因此,按照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法律相关规定,本人民法院的正式判决如下内容:对于我们的原告方的一系列的相关的状告诉讼不予认可,将本次开庭的案件审理费用5800 元,应该就由我们的原告方进行支付。一审宣判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三、简要评析本案中,被告虽出具给原告“借条”,但该借条明确,系由于“5 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故双方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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