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与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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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夫妻 约定 财产 适用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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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与完善关键词 约定财产制 夫妻 物权变动作者简介:许瑞芬,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0201980 年,我国正式修正的婚姻法中增加了夫妻双方需要约定财产归属的规定和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按照事先关于财产的约定享有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体制。”目前,我国的约定财产制主要包括:公共财产制、部分公共财产制、分别财产制、部分分别财产制等几种类型。在实际约定过程中,受婚姻法物权法及合同法之間不同规定的调和、适应以及限制等因素影响,很难清晰界定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契约
2、是否能够产生物权效力。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夫妻双方财务及债务的认定、物权效力的获取,也同时影响着我国约定财产制制度目的实现。尽管目前我国对此已有很多相关的研究,但仍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主要从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共同财产制的适用等方面对我国约定财产制做一个比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与建议。一、过度的限制了分别财产制中的契约自由夫妻双方应当采取书面约定的形式来确定双方在婚前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各项财产归属,这也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中的明确规定。这是由夫妻双方自由决定的一种契约,对夫妻双方都有着同样的约束力。这种约定的自由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会对第三方人员的权益造成侵害。仅从理论
3、而言,适用于分别财产制的一应个人债务应由当事人使用其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这既符合当下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又尊重了夫妻双方所约定的财产归属。婚姻法对于这种债务清偿机制在第十九条有着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保护合约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分别财产制的约定效力可能损害第三人权益时仅在第三人明确知晓此约定的情况下生效是有必要的。“契约自由”从不是不受限制的完全自由,而是在道德、秩序、法律法规等因素限制下的个人契约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充分考量了分别财产制约定下第三方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对分别财产制关于债务清偿方面作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夫妻双方分别财产制下的债务,以“第三人明确知道双
4、方财产约定”来对抗第三方债权人的清偿是合法且合理的。但夫妻个人想要完成“夫妻要想以约定对抗第三人的,必须举证证明第三人清楚、明白地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如无法举证“第三方人员知情”,则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将视为共同债务来处理,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从而造成分别财产制下的夫妻约定无法落实,使夫妻双方财产的自由约定形同虚设。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一)未明确财产约定的主体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需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等,都属于民法,都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一项财产行为,涉及婚姻双方的合法财产和应有权利,复杂度高,是影
5、响交易安全的重要因素。财产约定正式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双方主体适格。根据我国法律要求,签订财产约定时,婚姻双方必须可以准确判断是否正确认知法律条款、是否可以准确判断个人能力、是否可以分辨个人行为的性质、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禁止为成年人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适婚年龄高于法定成年年龄。我国不存在未成年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婚姻双方签订财产约定后,如其中一方因特殊原因丧失行为能力后,如何解决婚姻双方签订财产约定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针对该问题,已经明确了相关问题的立法,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我国对丧失行为能力的婚姻主体能否签订财产约定
6、的问题存在立法缺失,无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实施有效保护,且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阻碍作用。(二)财产约定立法放任自由通过观察国外立法,我们可以发现,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和独创式约定财产制,是约定财产制立法的两种常用模式。我国约定财产制立法没有形成固定的类型。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约定财产制立法共三种类型,包括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婚姻当事人只能从三种立法类型中选择一种。超出上述三种类型的约定财产制均不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制。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是一种独创的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内容只需遵循不违反法律、不违法公序的原则。我国立法对婚姻当事人的限制不足,放任婚姻当事
7、人自由约定。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婚姻双方没有明确目标,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指引。如果婚姻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可能出现协议缔结困难、引发财产纠纷、破坏家庭稳定的不利情况。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详细描述了约定的对内效力:“约定一旦符合有效要件,即在配偶及其继承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废改协议内容。反之,如果夫妻财产协议欠缺有效要件,则配偶双方订立、废改其相应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婚姻当事人仍使用法定财产制。”通过观察我国婚姻法规定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规定笼统,没有明确规定约束力的内容和约束力生效的前提条件。约束力表述模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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