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宜引入直判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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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扰乱 法庭 秩序 不宜 引入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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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宜引入直判程序马苗摘 要:直判程序是域外各国对于某些藐视法庭行为的特殊处理程序,指在出现藐视法庭的情形时,原案主审法官有权依据法律直接判决和即时收监。我国未规定“藐视法庭罪”,但我国刑法第 309 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针对这一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侵害对象的特殊性,该罪的审理程序引起了学界的探讨。有学者建议,我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也应借鉴域外国家关于藐视法庭罪迳行判决的相关做法,由法官当庭直接启动诉讼程序并直接对行为人作出刑罚判决。但无论是从我国的诉讼程序、司法实践或者实际国情看,我国并不具备建立直判程序的相关条件,现行审理程序也并无不妥,无需移植域外制度,将现有的制度落
2、实到位即可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词:扰乱法庭秩序罪;直判程序;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一个公诉罪名,其处理程序同其他公诉案件一样,遵循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理判决的全套程序。但有学者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主张就该罪设立直判程序。本文通过分析,拟论证直判程序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诉讼模式,将扰乱法庭秩序罪引入直判程序的意见必然不会、也不能被立法机关所吸纳。二、直判模式的理论来源(一)权威理论支持建立直判程序的观点将司法权威理论作为直判模式的主要理论依据。司法权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解决纠纷的裁判领域,法院及法官具有最
3、高的地位,享有最高的威望;二是法院及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能使人们自愿服从裁判活动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在扰乱法庭秩序罪中,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毁坏法庭设施等行为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因此赋予法官当庭判决的权力,能够有效的对行为人实施即时制裁,恢复法庭秩序,保护司法权威。但是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可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通过这些手段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足以维护法庭权威,同时能彰显对行为人程序权利的保护。(二)司法效率理论提升司法效率也是直判模式的理论依据之一。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同于其他犯罪,法官亲眼目
4、睹了犯罪行为实施的全过程,此时若按照普通的公诉程序,经过侦查、起诉等阶段,耗时持久有违诉讼经济原则。而将该罪引入直判程序,法官当庭收集证据并作出裁判,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但许多研究单纯谈论司法效率,忽视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并不具有本位性和优先性,司法制度以追求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只有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司法判断才会是公正并令人信服的。而在直判程序中,不经侦查与起诉,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本应在其他程序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程序正义得不到保证。其次,程序公正的首要前提是保证程序中立,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有
5、裁判者的个人利益;裁判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而在直判程序中,法官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违背了程序中立的客观要求。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扰乱法庭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全国的刑事案件中比例很低,该罪的个案效率对整个司法系统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主張将扰乱法庭秩序罪引入直判程序从而提升司法效率的理论本身就是伪命题。三、我国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宜引入直判程序(一)与控审分离原则相冲突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我国的控审分离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在没有公诉机关起诉、自诉人自诉的情况下,不得对任何刑事案件进行管辖和审判,即不告不理;二是在司法权力机构的
6、内部进行了权力的划分,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控诉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控审分离原则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得到了充分保障,相比之下公民个人的权利就显得弱小许多,如果不对这种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很难保证公民良好有效的行使个人权利。控审分离原则通过对追诉权和审判权的规范限制,明确了两种司法权力的归属,对于保障刑事被告人、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司法腐败都具有重要作用。将扰乱法庭秩序罪引入直判程序意味着一种行为法院认为构成犯罪即可直接作出判决,这就等于法院集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于一身,明显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不可避免会带来权力集中、权力滥用、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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