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的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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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 检察机关 补充 侦查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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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的完善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补充侦查权 完善作者简介:宋瑞煜,三峡大学。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036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主侦查的权力,“提起公诉”一章中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对于需进行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可以退回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导,自行补充侦查。我国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是依附于公诉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公诉权的时候,有权对侦查机关未查清的事实、证据,自行决定并组织补充侦查,以满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要求。在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铺开,
2、贪污腐败案件、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机构、人员转隶已经全部到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需要对自己的职能坐标进行重新定位,认认真真地履行好法律赋予自己的主要职能,配合做好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两项重要改革内容。检察机关内部高层为之发出了“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检察监督”的呼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基层检察院缺乏刑事案件侦查力量,对补充侦查工作不重视等原因,绝大多数补充侦查是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成,自行补充侦查数量很少。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不充分,导致部分案件诉讼时间延长,造成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资源较为缺乏的地区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时,公安机关因未能在规
3、定期限内完成案件侦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向检察机关“借时间”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导致本来的审查时间被侦查活动占用,检察机关为了在期限内办结,不得不将减少在事实、证据审查上所花的时间精力,放松对于程序正当的把关标准,使得检察院未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一、检察机关行使补充侦查权的现状(一)公安监察机关主导侦查权,检察机关侦查权为补充以四川省某县院 2014 年-2016 年的数据为例,该院 2014 年至 2016 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528 件,共退回补充侦查件 71 件,自行补充侦查案件 16 件,自行补充侦查数仅占全部补充侦查案件的 18%。笔者所在院近年来,案件退回公
4、安机关补充侦查占绝大多数,由承办检察官主导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进行了补充侦查的为个别例外。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监察法,监察机关从法律上拥有了对于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权力。因此,对于监察机关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监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的是调查,但人民检察院所进行的也是补充侦查职能。(二)基层检察机关缺乏自主侦查力量与机构经过多年经营,公安机关的有相当强的侦查办案组织机构与力量,有较为发达的侦查技术,相比之下,两反转隶后的检察机关缺乏专门的侦查队伍,也缺乏必要的技术人才与设备。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往往也是由公诉部门来行使补充侦查权,对案
5、件进行侦查。而限于有限的侦查人员、尚未完成重新构建的侦查体系,公诉部门的补充侦查往往局限于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补充,而对于检验鉴定、现场勘察等专业背景要求较强的工作,以及遗漏犯罪嫌疑人的追逃追捕,限于专业知识的不同精通领域,往往只能通过退回,由公安机關或者监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调查。(三)重视程度不高,主动性不强目前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于自主侦查的规定不够详细,也并未划出专门的期限让检察院开展侦查,检察院开展自主侦查客观上会占用其案件审查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承办检察官碰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有疑点的情况,更愿意对案件做退查处理。二、检察机关开展自主
6、侦查的必要性(一)突出主责主业,加强监督职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而总结过去的冤假错案,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往往处于缺位或者无力的状态。侦查人员出于现实的办案压力,采取非法的取证手段,或者因为参差不齐的办案能力,办了错案,检察机关仅仅能够使用不批捕、不起诉等被动的手段来防止错误结果进一步恶化,发出的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也并无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其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属于被动接受,也就是常说的“公安局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通过开展自主侦查,对于部分重点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该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材料、公安人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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