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1978—2006)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回顾与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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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 以来 1978 2006 中国 民办 高等教育 政策法规 回顾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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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回顾与思考摘 要:本文在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归纳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特征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07)05-0048-07一、历史演变过程从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方针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观望阶段(1978 年 12 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到 1982 年 12 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1978 年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和满足人
2、民群众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完全禁止的态度有所缓和,民办教育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北京自修大学成立(1977 年)1、湖南九疑山学院(1980 年)、长沙韭菜园大学(1980 年 9 月)、长沙东风业余大学(1980 年 10 月)、曙东财经专科学校(1981 年 1 月)、北京中华社会大学(1982 年 3 月,2002 年后更名为北京经贸职业学院)、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1982 年 4 月)、广东业余大学(1982 年)等 8 所民办大学(含高职)成立,其他类型的民办教育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名分不定,民办教育的发展举步维艰,得不到社会认可,得不到
3、政府支持;同时,就学校性质而言,大多是由文化补习、短期培训班(或学校)发展而来的,还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民办高校。由于缺少支持,这一时期的民办高校出现了许多特殊现象,如“挂靠”,即指由于当时的具体情况,办学者不能以个人或个人联合的身份举办民办高校,必须寻找一个固定的单位或团体作为主办单位,把学校挂靠在这个主办单位之下,才能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而大多数民办学校不仅得不到挂靠单位的援助,甚至还要向挂靠单位交费。2此阶段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是 1981 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试行办法的出台。这种建立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基础上的新型教育形式,它使民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助学机
4、构正式获得了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从而获得了一定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二)认可阶段(1982 年 12 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至 1993 年 2 月 13 日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前)这一阶段在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中举办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得到了确立,也出现了一些专门论述民办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包括通知、信件、暂行规定等,但没有系统性的指导民办教育的政策出现。确认举办民办教育的合法性的政策法规有: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4 年教育部转
5、发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中指出:“应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及文化补习班。其课程设置、招生对象要尽可能与在职人员培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师进修和社会青年职业培训相配合”;1985 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鼓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离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自愿地为发展教育事业贡献力量”;同时提出要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这些规定集中反映了 80 年代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努力的方向,对地方办学
6、、社会力量办学开始“松绑”,并给予了一定的自主权,促进了这一时期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1987 年 7 月,国务院转发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目的是为规范民办教育。虽然其中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进行了说明,但同时第五条规定:社会力量办学“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
7、,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这就把民办高等教育限制在非学历教育框架内,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较全面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规性文件;1992 年,为了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进行国家考试试点方案。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 1993 年从北京开始,后在北京、上海等五省(市)进行试点,至 1996 年共批准 1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 500 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主要是对一些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组织开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试点的推行为民办高等
8、教育机构举办和实施正规的学历高等教育提供了契机。在这一阶段,国家在宪法上给予民办高校合法地位,并通过出台上述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了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这一阶段出现的相关法律条文和一系列政策都不失为对民办教育政策的积极探索,尤其是针对民办教育某一问题的具体规定可以视为建立独立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的开始。在这一阶段,民办高等教育有了显著的发展,尤其在 1984 年至 1986 年的三年中,全国新建的民办高校多达 250 所,形成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第一个发展高潮,到 1991 年总量达到 450 所。但是,这一阶段国家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是一些散落在不同政策法规中的条文,这些政策仅仅是确立
9、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至于具体怎么办学、国家如何指导办学等基本问题都没有解决;一些具体的政策性文件往往只涉及民办教育某一方面的问题,政策的适用范围很窄,权威性也不够;对民办教育合法地位的确立虽然是一大进步,但整体指导民办教育办学方向的前瞻性政策却没有;民办高等教育结构单一,至 1987 年,具有从事高等专科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仅有 2 所,绝大部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考机构。3这样的政策法规环境虽然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但是不利于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和规范发展。(三)扶持为主、辅以规范阶段(1993 年 2 月 13 日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后到 1997 年 7 月 30
10、 日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出台前)1992 年初,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把人们的思想从热衷于争论姓“社”姓“资”的迷雾中解放出来,致力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更加旺盛,举国上下都开始认识到政府包揽办学的局限性,由此民办教育进入空前活跃和全面发展时期。4而在这一阶段后期,由于前期民办高等教育盲目扩张而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和担忧,从而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发展的政策法规,并加强了审批控制,抑制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势头。此阶段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有:1993 年 2 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提出:“改变政府包揽
11、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同时还提出了“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这一管理方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被重申和贯彻。这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为 1990 年代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调。但纲要对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领域限定在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同时,“加强管理”在某些时候、某些地方也成为限制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依据。同年 8 月,原国家教委出台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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