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化基因信息权利归属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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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 基因 信息 权利 归属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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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化基因信息权利归属探讨关键词 大数据 基因信息 权利归属作者简介:李哲,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128自人类基因组计划 1990 年启动以来,基因技术的突飞猛进肉眼可见。现在,基因信息研究适逢云计算技术的蓬勃发展,不仅为基因科研带来了机遇,也使其在伦理及法律层面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伴随着我国 2015 年科技部针对包括华大基因在内等六个主体下达行政罚单、2018 年所谓“免疫艾滋”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不断出现,公众关注度不断提高,有关基因信息的相关法律保护再度成为了时下的热点问题
2、。基因经过数据化后所形成的信息更具有直观性,在获取方式上更为简便,储存集中,牵涉个体数目庞大。大数据搜索抓取关联信息的技术手段更使得基因信息用于关联到个人其他信息变得省时省力。正因如此,基因数据权利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于传统的基因权利,尽快确定其权利归属,探讨相关的保护措施,正是立法者的应行之义,也是本篇文章想要讨论的重点。一、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特点进行权利归属界定的大前提是对其特点进行初步的了解和分析,以下仅做简要分析:(一)主体多样性基因数据信息的权利主体涵盖多方,分别是提供基因信息的个人、从事基因科研的企业或其他公共研究机构、国家以及全体公众人类。先从全体公众人类的视角看,早在联合国教科文
3、组织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草案中就已经写道,“从象征的意义上来说,她也就是人类染色体也是人类遗产。”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在这一层面上并不能超越草案的规定而发生权利主体的更迭,全体人类依然是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的主体。再看国家的层面,基因数据化后产生的信息对于国家发展和战略安全具有格外重大的利益,因此,国家应对数据化后的基因最低限度地享有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同全体人类相比,国家作为一个行政实体,对国家主權范围内的基因信息流动与生物科技研发享有现实可控的可能性。可以在事实上实现对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的保护,并正确引导数据化基因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作为科研主力军的生物科技企业或者其他公众研究机构则是
4、将数据化后的基因信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因素,在大数据背景下,我们所应当看到的不仅仅是生物科技企业自身存在的信息泄露风险,还应当看到生物科技企业自身的利益也面临着权利限制和技术发展的巨大挑战。生物科技企业对于他自身合法取得的基因数据信息应当享有法律上对其正当权利的保护。最后,基因信息的携带者,也就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是当然的基因权利享有者。无论技术发展对基因产生何种影响,作为基因携带者的个体的权利是无法被剥夺的。他们正当地享有基因权利的一切内容:即财产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人格尊严权,同时也当然地享有数据化后的个人信息权利的一切内容;根据清华大学程啸教授的观点,“在大数据时代,法律上赋予
5、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该权利本身的内容既非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隐私利益,也非从个人数据交易获得的经济利益,而是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被他人收集、存储、转让和使用的过程中的自主决定的利益。”基因数据化后形成的信息权利兼具有以上两种权利的共同特性,在主体界定方面,个人对于基因数据化后形成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1(二)客体复杂性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分为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追本溯源,基因本身应当划归于物的范畴,但由于基因的生物特性,也不能武断地将基因与人格利益剥离开来。所以应当将基因理解为物和人格利益相结合的复杂客体,在讨论针对基因“物”的保护的同时,兼而顾及传统民法对人
6、格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将两者结合起来实现对基因的保护。(三)内容丰富性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在采集、储存、流转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且其客体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这就决定了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所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1.财产权:由于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自身包含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其必然包括有财产权。2.人格尊严权:当下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就业市场对体质监测内容的扩张要求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享有不受歧视即区别对待的权利,可以认为等同于传统的人格尊严权。3.隐私权: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在当下的技术条件下可以轻易链接到个人并从而引出个体的其余重要信息,这种特殊的关联性要求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必须享有隐私权,对于它隐私权的保
7、护甚至应当超越对其财产权的保护居于首位。4.知情同意权:出于平衡基因信息保护和科技发展的需要,适用于传统民法医疗领域的知情同意权也应当纳入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的内容中,但个体的知情同意在基因权利领域理应受制于群体的基因安全权。5.群体基因安全权:某些特殊的基因对科研工作和国家战略安全所起到的作用有时甚至可以高过一个群体的基因组,必须引入一定的公权力对其进行限制和管理。当涉及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的事件发生时,群体基因安全权应当高于数据化后的基因权利目前已知的全部权利内容。群体基因安全权应当首先作为一项权利得到认可,具体如何适用,是否应当进行限制和如何进行限制等问题可以留待日后逐步解决。二、基因数据
8、开发的商业利用及保护漏洞(一)商业利用目前,美国的基因检测领域由两大公司主导,而且都声称隐私可以得到保护。一家是 A;另一家是加州生物科技公司 23andMe。近几年,双方的业务都实现了显著增长。2012 年成立的 AncestryDNA(母公司成立于 1983 年)于2019 年 3 月宣布,它已检测了近 1000 万人,从而成为全球最大的家谱服务公司2。商业价值的开发使得其标的物即使在有保密义务的约束下仍要保持一定透明度和传输的便捷度,因此,基因数据信息的保护在商业利用的过程中相对要让位于商业价值。目前,以基因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商业公司已将个人基因检测开辟成了一个相对完整而广阔的市场,将服务
9、范围扩展到了所有乐意支付足额价款的自然人。伴随着基因市场的不断扩大,基因数据信息滥用和社会基因歧视正不断冲击着传统民法的边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正是限制此类乱象最为有效的途径。(二)保护漏洞以美国加州的生物科技公司 23andMe 为例,它的主要业务之一是为前来申请的消费者提供基因检测服务。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它只有获得了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后才能将健康风险告知个人,在这个过程中有医生参与的公司则不需要获得批准。但不同于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像 23andMe 这样直接为消费者检验基因信息的公司不受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PA)约束。HIPPA 注重保护的隐私权侧重于个人医疗
10、方面,而对于基因数据权利的隐私权保护,即使在勇于做立法尝试的美国也几乎没有专门的法律涉及。纽约大学新闻学教授查尔斯塞费就基因检测行业做过全面论述。他说:“医疗研究和硅谷数据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要求人们在知情情况下表示同意的道德框架。这个区别保证了隐私权力得到保护。”如其所言,知情同意权在实务中成为进行基因信息检测的消费者的默认权利。23andMe 在其隐私条款中将获得消费者个人的明确书面同意视作散播个人基因信息的绝对必要前提,但该公司的隐私政策同样规定 23andMe 会“使用并和第三方共享整体信息”。整体信息的概念实际上绕过了隐私条款,使得被剔除了个人特征的客户信息可以轻易地发生共享。除却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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