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机制的弊病与革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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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 机制 弊病 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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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机制的弊病与革新阎俊摘 要 现有物理管理机制存在多重弊病,包括:业主共同决策无法保障、业主大会主体资格存疑、业主委员会虚置与失控、业主委员履职积极性不高。以市场逻辑为进路,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第 8 条与第 15 条,构建微信管理平台,引导设立业委管理公司,节省沟通成本,加强专业、高效的物业质量监管力量,从而疏解物业管理纠纷的矛盾。关键词 物业管理 管理机制 弊病 革新 市场逻辑近年,物业服务相关纠纷呈现出高发态势。以北京为例,2014 年全市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 24019 件,但到了 2018 年,收案 49013 件,是 2014 年全年收案量的 2.04 倍,年均增幅达 19.5%
2、。1湖南长沙地区的情况也与此类似。从样本案件来看,有以下特点:其一,多数案件以调解和撤诉结案;其二,案涉主体较多,以共同诉讼的形态出现;其三,具体争议内容以追索物业费的传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主。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持续、有效地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因此,分析现有管理机制的弊病,并构建新的物业服务质量监控机制,成为必要。一、现行物业管理机制的弊病(一)组织困境:业主共同决策无法保障1.物业管理机制中的授权脉络。根据房产建设与交易的实际情况,物业管理分为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后期物业管理 3 个阶段。2其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非由业主、业主大会选聘,而是由建设单位选聘。只有
3、在后两个阶段业主的授权机制才会开始发挥作用。正常情形下,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决策的机构。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作为物业管理自主运行的基础准则。考虑到小区人员庞杂,频繁组织业主大会并不合乎实际,于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由之组成业主委员会,承担会议、订则、监督等职责,处理小区物业管理经常性事务。2.业主大会的设立与运行。立法与实践中存在一些这样的问题:其一,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需要启动资金。有些小区由开发商提供,有些小区则采取自筹的方式,虽然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3但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其二,物业管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
4、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实践中,居民委员会的主管人员与业主之间存在角力,前者认为须掌握基层自治的主导权,由其引导设立较好,更为准确的说法是党建引领。然而现有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这种操作,于法无据。后者中有部分声音认为,社区自治应将主导权握在业主自己手中。自治规则应遵循现实情况,若业主权利意识不足,就应该引导、培育,若小区业主权利意识与组织能力足够,那么就应该放手。如此有进有退,才能保证社区治理有序发展。其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 号)第 8 条要求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要求仅为“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 50%”,那么业主大会
5、的正当地位就不会稳固,首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就并非业主共同意志的体现。其四,业主大会成立过程并不简单,需要熟络物权法,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发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立法等多层级、多类型的立法文件,要求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与组织技术。目前的制度建设无法激励相关人员投入社区自治。不可否认的是,业主对这方面是有需求的,现行立法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其五,后期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机制的授权沿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脉络发生。据物權法第 76 条规定,业主共同决策须达到建筑面积与业主总人数双重比例要求。研究表明,业主大会的会议组织成本高,集体讨论无法有效进行,业主参与讨论缺乏专业能力与积极性。4所以,业主的意志不
6、能顺畅地汇聚到业主大会,授权第一步就出现了屏障,后续的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与效能,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质量也就会出现相应的问题。5 个方面的问题说明,组织业主大会需要解决启动资金,需要估量政府介入的力度与方式,需要考虑小区自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需要有专业人才引领社区自治,需要解决信息搜集与传播的技术瓶颈。(二)立法缺陷:业主大会主体资格存疑业主大会是由特定物业单位或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单位或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权的自治性会议体机构。5物权法第 83 条规定,业主大会具备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权利。物业管理
7、条例第 11 条规定业主大会职责包含: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就是说,立法确认业主大会具有形成意思表示的机制、缔约能力,处分共有财产的能力。然而,在现有立法层面,民法总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牵涉物业管理的法律中均未明确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所谓名不正言不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团体,意图构建法律关系之时就会受制于地位不均等、行为效力等方面的制约与局限。值得注意的是,2018 年 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公布,其附件中列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法适用业主大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尽管目前还未出台明确业
8、主大会主体资格的法律,但是从该文件可以探知官方对业主大会在社区自治中的地位的认可。目前,学界就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讨论并不鲜见,6倾向认为立法应该确立业主大会的主体资格。(三)监督失效:业主委员会错置与失控1.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是根据法律或业主公约,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为委员组成,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或决定,落实业主公约的各项规定,并代表全体业主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的自治性物业管理常设机构。5物业管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等职责。以长沙地区某小区
9、为例,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住建局备案之后,以备案文件就可以前往银行开设独立的账户。笔者并不认可这种做法,前述授权脉络已经表明,归根到底,业主委员会衍生于业主大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构,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还需要指出的是,业委会的主体资格经确认之后,似乎是尊重业委会作为常设机构的特点,精简了会议程序,但是也隐藏了业委会滥用权力的风险。只顾便捷,而不界分权力边界的做法背离规则设计的原则。学界目前也有一部分意见认为应赋予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该思路缺乏正当性,应该予以废弃,转而重视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2.业主委员会的实际效能。样本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呈现诸多问题。其一,业主委
10、员会存在侵害业主知情权的情形。举例说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自 2012 年接手小区至起诉日,管理混乱,财物收支不透明,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7其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缺乏相应的自治章程。如果小区存在管理规约,往往又失之简略。其三,业主委员会因缺乏业主大会与业主的监督,权限大,不受牵制,为少数人所把控。其四,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保留相关资料,为日后矛盾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8问题表明,制度架构的权力格局是以业主大会为核心,而在实践中业委会却取得了核心地位,组织困境、立法思路、制度漏洞共同造就了这种局面。物业管理机制变革就是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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