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数据及其出版中的知识产权初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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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 数据 及其 出版 中的 知识产权 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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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数据及其出版中的知识产权初探吴莹莹 王英摘 要 为了厘清什么样的研究数据受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研究数据的出版和再利用,本文利用文献法首先剖析了研究数据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业秘密权、特殊权利、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属性和研究数据的权利归属。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研究数据出版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后,提出了四项建议以推动研究数据出版,期望为合法出版研究数据提供理论指导,促进研究数据的再利用。关键词 研究数据 数据出版 数据引用 知识产权 协议AbstractTo clarify what research data is protected by intellectualproperty r
2、ights and to facilitate publication and reuse of research data,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intellectual property(including copyright,tradesecret right,special right,patent right,anti-unfair competition right)of research data and the right ownership of research data using documentsmethod.Then,the probl
3、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earch datapublication is analyzed.Finally,four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promotethe publication of research data.It is expected to provide theoreticalguidance for the legitimate publication of research data and promote the reuseof research data.Keywords Researc
4、h data.Data publication.Data citation.Intellectualproperty.Contract.0 引言目前,學术界对“研究数据”定义并未形成一致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其定义因学科和研究资助者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与其他类型信息不同,研究数据是为了生产研究结果而收集、观察或创造的1。因数据产生目的和收集过程的不同,研究数据可以被分为:(1)观测数据:以实时、通常不可替代的方式捕获的数据,如传感器数据、调查数据;(2)实验数据:来自实验室设备的数据,通常是可重复的,如基因序列、色谱图;(3)模拟数据:测试模型产生的数据,如气候模型、经济模型;(4)衍生或汇编数据
5、:数据是可重复的但昂贵的,如文本和数据挖掘、汇编数据库;(5)参考或标准数据:(经过同行评议的)小数据集中的一个(静态或有机的)集合,最有可能出版,如基因序列数据库、空间数据门户2。提到“研究数据”,不得不说一下与其较为接近的术语“科学数据”。2018 年我国通过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将科学数据定义为“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另外,刘霞在高校科学数据管理与实证研究 一书中对科学数据和研究(科研)数据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其中包括陈传夫、王学勤、美国自然科学
6、基金、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等研究成果中的定义3。无论从法律定义还是各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学理定义来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本文没有专门区分“研究数据”“科学数据”和“科研数据”,将继续使用“研究数据”这一概念。研究数据既是科技活动的产物,又是支撑科学研究及科技创新的基本资源,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4。研究数据出版已成为各国重要战略目标,引起了国际组织、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乃至资助机构的高度重视,因为研究数据出版有利于再现或验证研究,使公共资助的研究结果展现在公众眼前,使他人能够就现存数据提出质疑,并且推动研究和创新活动5。大部分研
7、究数据创作生产凝结了研究者的智力劳动,包括观测仪器布置、数据模拟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等6,因此,很多人主张这部分研究数据理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比如,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主张药品说明书中最能体现独创性的药物试验数据部分构成作品。但是,事实却非如此。那么,什么样的研究数据才能受知识产权保护呢?学者关于研究数据知识产权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派别:一是一致性地肯定研究数据具有著作权,并且把研究焦点集中在研究数据授权、数据出版、科学数据二次利用(包括许可使用协议)、数据引用(包括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等的著作权,比如司莉等的科学数据著作权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吴立宗等的科学数据出版现状及其体系框架,刘润达
8、等的科学数据共享中数据授权问题初探、吴立宗等的浅谈科学数据出版中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孙燕华的硕士论文科学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使用许可等;二是未直接断定研究数据具有著作权属性,而是主张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研究焦点依然是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比如,朱雪忠等的浅析我国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等。这里有一个争议没有很好地解决,即研究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究竟哪些研究数据受版权、特殊权利、商业秘密权、专利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权的保护?因此,本文将首先分析研究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然后剖析研究数据的权利归属、研究数据出版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后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合法出版
9、研究数据提供理论指导,促进研究数据的再利用。2 研究数据的权利归属研究数据的产生通常伴有合同或協议的约束,而它们可能与知识产权交叉,甚至会改变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数据的法定权利人。因此,下文将区分有无合同或协议约束的研究数据的权利归属。2.1 无合同或协议约束的研究数据权利归属2.1.1 研究数据的生产者是自由学术研究者第一,受版权保护的研究数据,其生产者可能是自由学术研究者。这样的研究数据主要包括整个数据集、数据结构和元数据。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一旦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完成,作者依法成为著作权人。因此,组织、安排、注解和可视化研究数据的人是著作权人,而非收集研究数据的人。第二,受专利权保护的
10、研究数据,其生产者亦可能是学术研究者。作为自由学术研究者,如果其提起的专利申请被授权,其创作产生的研究数据的权利人就是其自己。2.1.2 研究数据的生产者是雇员第一,受版权保护的研究数据,其生产者最有可能是雇员。首先要考虑它是否为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而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1、。第二,受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数据,其唯一生产者是雇员。这是因为商业秘密产生于企业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之中12,主要涉及企业的内部信息13。凡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法律主体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主体,也即经营者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13。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商业机构中的雇员产生或收集的研究数据。但是,如果商业机构和研究者没有订立适用于商业秘密的协议或政策,那么研究者拥有其研究数据相关的商业秘密权。第三,受专利权保护的研究数据,其生产者经常是雇员。雇员通常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都归雇主或赞助者所有,即便最初权利人是雇员,但是按常规其会把权利转让给雇主。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研究数据。研究数据的权利人通常是就研究数
12、据提起专利申请的人,如果它被批准成为专利技术,那么当专利被转让或继承时,权利人则是受让人或继承人。2.1.3 研究数据的生产者是政府机构研究数据最多的是由政府产出的,生产者则是政府机构,因此,受版权保护的研究数据生产者可能是政府机构。就数据集整体、数据结构和元数据来说,政府会维持它产生的数据所有权14。2.1.4 研究数据的生产者是私人调查和商业机构受数据库权保护的研究数据,通常都是私人调查和商业机构生产的。就研究数据的数据库层面来说,权利人是对研究数据的数据库做出实质性投资的制作者。2.2 受合同或协议约束而产生的研究数据权利归属研究数据的直接生产者是学术研究者,而这些研究数据是研究项目完成
13、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研究项目基本上都是受本地资金、公司或基金支持,或享有政府补贴的,是根据与资助者的合同或协议开展的。很多学术研究者与资助者或雇主订立的合同或协议,对学术研究者创作完成的作品所有权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数据的权利人则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权属关系而定。3 研究数据出版中的知识产权问题3.1 研究数据出版模式数据出版是以出版的形式发布可供他人(再)利用的研究数据的行为15。数据出版是一种全新的数据共享机制,既可以解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又可以推动数据的共享和再利用,通过数据出版能充分体现数据的署名权16。欧洲理事会通过引进“开放研究数据试点地平线 2020”计划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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