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犯罪的认定及刑法防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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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 谣言 犯罪 认定 刑法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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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谣言犯罪的认定及刑法防范关键词 网络谣言 虚假信息 刑事 认定作者简介:张宪,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硕士。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37一、网络谣言的认定区分信息实质是对网络谣言进行认定的基础。谣言的虚假性通常源于客观发生的事实,而评论性信息的内容一般是评价事实,并不属于谣言。在网络谣言类犯罪当中,凡是主观恶意捏造事实并进行传播者,通常将公共的场所或者公共机构作为目标,进而引发公众慌乱,都应当认定为虚拟恐怖信息罪。在认定网络谣言虚假信息时,必须区分信息是全部虚假,还是部分虚假。有些谣言纯
2、属捏造,但大多数谣言则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篡改。所以,在認定虚假信息时,必须以事实性认定作为基本方式。此外还可以以信息发布者的意愿为依据进行认定,有意只撷取部分信息,或者刻意修改信息内容实质的,尽管信息属实,但是因为信息本身已经不完整,导致信息传播与事实存在偏差的,两者都导致事实法益受损,从刑法层面讲,均属于虚假信息。二、网络谣言类犯罪的认定(一)网络谣言传播的主体主观意愿存在编造虚假信息并传播的行为,具体包括编造并且传播,以及并未编造,但明知信息虚假仍然有意传播,以上两种行为均存在主观故意。首先,行为人自身故意为之。根据网络诽谤解释相关规定:有意捏造虚拟恐怖信息并四处散布,使社会公共秩序
3、发生混乱者,可认定为编造虚假信息罪。针对特定目标或者人群有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进行传播者,明显存在主观故意,希望事情按照预期发展。就事实的本质而言,编造也即刻意进行捏造,并且向特定的目标或者群体有意散布虚假的信息。其次,传播者本身存在恶意。行为人虽然并未刻意捏造虚假信息,但明知消息真假难辨仍然有意传播希望扩大传播范围。存在传播虚假消息的主观恶意。在判定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是网络受众本身存在“半信半疑”的心态,或者出于警示他人而有意转发不明信息。类似的传播并不存在主观恶意,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纳为刑法制裁的范畴。还有一种是当受众获取网络信息时,并未对信息进行求证,就任由信息进一步扩散,或者对未经证
4、实的信息进行修改之后,再继续传播。类似的传播与转发明显存在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放任,应当将其纳入刑法制裁的体系。(二)网络谣言的内容限定根据我国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内容,网络谣言限定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类网络信息。该限定一方面解决了刑法打击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落实网络诽谤解释以来,寻衅滋事罪过度滥用而作出的合理调整。但笔者通过研究得出,编造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不可同等视之,也无法进行替代,二罪在认定罪名时都是因当事人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应当按照一重罪进行处罚。笔者还指出,以上四种情形彼此重合,互相包含,比如险情具体又包括灾情以及疫情等。尽管这种重合关系无法从法律层
5、面明显地对四种情形进行区分,却存在相似之处,也即与公民的安全有着直接的关联,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进而引发公众慌乱。(三)网络谣言侵害的法益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定性原则,网络诽谤解释当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凡是借助信息网络有意恐吓他人并且影响恶劣者,应按照刑法规定量刑入罪,判定的理由之一也即网络空间从性质上讲属于公共场所,但是目前量化标准尚不明确。对于网络空间是否等同于传统概念的物理空间。对此学者们持三种看法,第一,网络秩序与物理空间的秩序完全不同,鉴于类似的观点,网络当中引发的秩序混乱无法采用刑罚的方式进行定罪,否则会导致刑罚扩大;第二,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网络秩序混
6、乱极易引发现实秩序混乱,进而在传统物理空间当中引发混乱,因此可以采用刑法的方式进行定罪;第三,尽管网络空间中的秩序也是一种社会秩序,但两者不能同等视之,这也意味着网络空间当中的混乱不能视为物理空间中的秩序混乱,只有在引发巨大冲突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刑罚的方式给予严惩。在笔者看来,第三种观点最为合理。虽然网络和现实之间确实存在密切联系,网络个体同时也是来自社会当中的真实个体,但网络秩序与现实秩序毕竟存在本质差别,只有当网络秩序混乱引发社会动荡时,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就会导致刑罚出现扩大的趋势。所以,网络空间刑事规制给传统的刑法带来巨大的挑战,需要刑法不断作出改变和调整。从刑法层面对网络谣言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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