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践探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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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争议 实质性 化解 实践 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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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践探索盛晔摘 要:自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以来,实践中存在案件层级分布不均、行政机关参与度低、程序设计制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化解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检察职责,建立一体化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的职能,同时应从构建多元化、规范化、全覆盖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搭建法检协作平台,优化绩效考核内容等多方面加强和改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程序空转 行政检察 诉讼监督一、江苏省 N 市人民检察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情况(一)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活动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自
2、 2019 年 10 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随后出台了本省专项活动工作指导意见。自开展专项活动以来,江苏省 N 市人民检察院转变“就案办案”的监督理念,突破只对生效裁判审查的思路,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化解的有效路径和方法,在监督法院裁判结果是否正确、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同时,主动介入行政争议,将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和救济作为目标任务。江苏省 N 市人民检察院还尝试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结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办案手段,以促成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来化解行政争议。N 市检察院自 2015 年
3、 1 月至 2019 年 10 月四年多的时间内,一共受理行政申诉案件394 件,仅 2 件抗诉改判,其余案件均以不支持监督决定结案,无一成功化解案件。相比之下,截止 2020 年 2 月,自开展专项活动以来 N 市检察院共受理行政申诉案件 17 件,成功化解行政争议 3 件,成效突出。(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验1.多检察职能、多办案举措相结合。依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制度、责任机制相对比较成熟,既可以受理当事人申诉,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介入;既可以主动调查核实,也可以引入专业判断。在具体办案时,要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根据需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既可以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求
4、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对被诉行政行为之外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1自开展专项活动以来,N 市检察院采取主动介入的办案模式,通过公开听证、调查核实等办案手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之外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仅行使行政诉讼监督检察职能不能有效解决争议时,主动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案例一高某訴 N 市规划局规划许可案。2005 年 12 月 27 日,N 市某房地产公司与 N市某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区国土局出让区域内土地给该房地产公司,其中约定新建建筑物的容积应小于 2.3,因地块毗邻部队机场,建筑高度限为69.8 米。2008 年 11 月 12 日,该区规划局向房地产公司颁发建
5、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明确 1-3 号楼地上建筑总层数可为 28 层,此次许可层数为 22 层。2009 年 7 月,高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案涉地块的房屋。2012 年 3 月 31 日,因部队机场限高调整,市规划局向该房地产公司补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层数调整为 28层,建筑容积率调整为 4.84 米。高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其购买房屋是规划许可为 22 层,现实际交付为 28 层,市规划局 2012 年颁发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损害了其权益,要求撤销该规划许可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南京市规划细则,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从高某 2
6、013 年 8 月起诉至 2018 年 11 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历时长达 5 年。高某申请监督时情绪激动,与行政机关矛盾十分尖锐。承办检察官决定召开案件听证会。听证会上高某表示,不仅其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更有可能存在房地产公司偷逃巨额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坚决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市检察院随即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梳理发现因容积率从 2.3 调整至 4.84,房地产公司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在长达近 10 年的时间内都没有补交。同时,规划部门与国土部门在变更规划手续时存在工作衔接问题。根据 N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在核发建筑规划许可证以
7、前,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补交出让金凭证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本案中,市规划部门没有要求房地产先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而是直接颁发了规划许可证。不仅引发了社会矛盾,更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并难以追回。检察机关据此向市规划局发出了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市规划局回函全部采纳,并表示今后将积极与国土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后案件承办人又将该国有资产流失线索移交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区检察机关向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截止 2019 年 8 月,该房地产公司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 8000 余万元。高某得知上述案件
8、办理情况后表示,不再对该案涉诉信访,纠纷就此化解。2.实体审查、协调救助相结合,破解“程序空转”难题。在行政诉讼中“程序空转”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大量的行政案件反复纠缠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立案的问题上,几年甚至十几年都可能未进入实体审理,不仅无法解决实际纠纷,更有可能引发新的争议乃至更严重的社会矛盾。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正是强调要在司法能力和司法权限内尽可能将争议解决到位、救济到位、监督到位,从而避免“程序空转”,实现案结事了。2此次专项活动的开展,就是在立足检察监督职能的本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运用检察智慧,高质效解决人民群众的纠纷。案例二马某诉某区人社局退休审批案。马某 1988 年参加工作,
9、病退前系南京某区建筑公司员工,该建筑公司属于县属大集体性质的企业。2000 年 6 月,镇政府向马某核发了职工退休养老证,证载退休时间为 2000 年 3 月 30 日。2012 年 6 月,区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 282 号文的规定,为马某办理了工龄为 15 年的养老保险,在逐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同时正常发放其职工退休养老金。2016 年 1 月起,区人社局根据新的文件规定,以马某已经办理了新的养老保险,不能再享受双重退休金,停发了马某的职工退休金。由此引发马某以不同行政部门为被告进行的多次诉讼,但被法院或以不属于行政案件,又或以超过 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市检察院在受理马某提出
10、的多起案件后发现属“程序空转”,没有进入过实体审查。虽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是马某因诉求无法解决不断诉讼、信访、上访。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省人社厅、区人社局了解相關政策规定,并与区政府、区信访局、街道办事处多次沟通协调。终查明,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作出决定,并无不当。但是马某年近 80 岁,身患多种疾病,生活十分困难。2019 年 11 月,在市检察院提议下,由区人社局牵头召开了多部门会议,共同商议如何化解该纠纷。后马某与区相关部门在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并表示不再进行涉诉信访,纠纷就此化解。二、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一)案件层级分布不均就目前开展专项活动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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