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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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 保全 错误 损害赔偿 原则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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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赵艳霞摘 要: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符合一般侵权责任要件,但并没有考虑主观过错的必要。本文主要从损害填补原则、申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需证明、主观过错证明对于被申请人过于苛责等视角进行论证。关键词:财产保全;主观过错、;损害填补一、问题的提出自从财产保全制度实施以来,学术界对于财产保全的理论研究层出不穷,无论是内容上的改革还是结构上的调整,都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先行转移财产,导致日后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选择财产保全这一临时性救
2、济方式也越来越普遍。然而,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权利救济容易忽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很容易引起当事人双方争议,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关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只有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一条规定。归责原则作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只有对其进行了正确把握,对于之后的程序才能有更准确地定位,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二、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争论因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单从法律条文本身
3、来看,并没有指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在理论上,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一种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需要考虑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的主观过错2。笔者搜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各地法院都采取不同的审判标准,部分法院倾向于按照诉讼结果作为申请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部分法院则倾向于参考申请人申请保全时的主观心态,同样是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法官依据的原则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三、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一般侵权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目前并没有被侵权法容纳,
4、按照侵权法一般归责原则的普遍适用性,首先应当按照一般归责原则对其规制。具体应用到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件中,理应按照这四个要件来进行逐一检验。(一)有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启动仅从申请人申请启动财产保全开始就已经埋下了侵权的种子。当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使法律赋予的合理正当的权利,但当保全内容的范围超出被申请人实际应当承担的债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义务基础不存在、被执行财产的标的出现错误等情况出现时,侵权行为才开始产生。(二)有损害结果当法院的执行命令下达,执行机关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采取强制措施,以超额保全为例,查封、扣押的范围超出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范围,损害结果就已
5、经产生。正是因为有损害结果的出现,使得受害人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了损害,损害赔偿才会被提起。(三)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认定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很多分类,但主流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危险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产生损害结果的可能性3。申请人是程序的启动者,启动程序初步证据的提供者,因为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使得被申请人财产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加,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四、过错要件在本案中的必要性探讨除了以上三个要件,侵权法一般归责原则还有主观过错这一要件。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需要考虑申请人的主观过错,是有待进一步论证的,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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