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激情》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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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激情读书笔记导论公民身份、判断与激情政治无论如何,作为公民,我们与法律的关系不应当是一种盲目服从的关系,而是应当体现出批判性的参与和健全的判断。事实上,作为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我们负有一种政治义务,去评判法律并抵制或革新那些确实侵犯自由或妨害正义的法律。如何评判呢?政治哲学要求运用理性能力,并要求排除情感干扰,这是理性与情感二分法的表现,按照这种观念,情感意味着偏倚性。然而,这是根本错误的,情感对于判断是不可或缺的。残忍、褊狭以及破坏性的愤怒确实相当危险。然而,为了之对抗,我们不能转向一种完全抛弃情感性意识方式的理性,因为至少在实践慎思与决策制定的时候,我们没有这样一种可资利用的能力。与
2、其超越情感,我们所需要的毋宁是将其文明化。我们需要识别出能够使得情感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服务于无偏倚性的原则性标准与公共实践。本书试图表明,不偏不倚的商议既有推理,也有感受,而通往正义之路被公民的激情之光照亮了。第一章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理论中的正义与激情罗尔斯的理论是义务论的,因为在罗尔斯那里,正当(right)不是善(good)的最大化(这是功利主义的看法,而罗尔斯的正义论恰恰是反功利主义的),正当是优先于善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打算把社会成员中理性利益的满足最大化。不过,罗尔斯也认为有些基本善是独立于正当的,这种基本善植根于“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与理性地追求生活计划的能力。除此之外,罗尔斯
3、原初状态中各方的理性存在于致力于满足特定目的的工具理性之中,这种特定目的一定包含着善的观念,无论善观念被狭义地解释为个人利益,抑或宽泛地解释为个人信念或调节一个人生活计划的价值观。这表明,罗尔斯的理论中包含着对善的关切这是一种情感,持有一种善观念因此就是对其怀有情感性的眷顾,或有实现它的欲望。这也就意味着罗尔斯的理性结构中包含了情感关切或欲望。事实上,没有情感,只有纯粹的理性,“纯然合乎情理的行动者将会没有任何他们试图通过公平合作予以促进的自己的目的”,结果就不可能达成关于正义的任何结论。与我们的关切没有任何关联的原则不是我们能够授之以权威性约束力的原则,因为它们对我们来讲绝不可能是合乎理性的
4、。原初状态中各方的理性因此说明了如下事实:关于正义的实践推理虽然从理想角度看是不偏不倚的,但却是由情感所激发的,而非超然的。在罗尔斯那里,正义感是一种“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按照他人也能公开接受的条件去行动”的意愿或欲望,这表明正义感具有情感效价。因此,对做一个正义之土这一理念的情感性顾念先于对正义要求什么这一问题的周密慎思。在正义论中,除了正义感,其他情感也扮演了某种角色。例如,罗尔斯指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必须被假定是关心下一代人的福祉的。再比如,一种一般性的移情能力同样也不可或缺,我们需要通过移情假定性地占据所有我们可能所是的人们的立场,以便去感受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的理性欲望,并推出社会合作的最
5、有利的安排。因此,对正义的慎思既是认知活动,也是情感活动。由于正义原则体现了对基本善的关切,所以“正当优先于善”并不代表按正义行事就是违反利益的,实际上,罗尔斯认为,正义感必须回应我们的利益并“与我们自然的情感相连”,但是这样一来,似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点像某种意义上的功利主义了,所以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再表述中再次回到了康德式立场,即认为正义原则可以脱离利益与欲望独立得到辩护,但是正义如何可以脱离利益与欲望呢?在此,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就存在一种理性与情感的深刻紧张,这是其思想中的康德主义面向与休谟主义面向之间的冲突。罗尔斯的摇摆态度表明,正当的绝对优先性乃是幻念,而对理性的超越性的声称则
6、是神话。哈贝马斯秉承传统的理性观念,他抱怨说罗尔斯“采用了一种适合于关于善而不是关于正当的伦理学的正义概念”,他的方案是诉诸理性商谈,不把任何东西当作给定的东西,而是准备把每一个主张与信念交付普遍化检验。但是,把道德从良善生活问题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情感性顾念中“拆分开来”的一个后果,就是哈贝马斯本人所提到的“动机性缺陷”,即没有了情感,道德关怀的动机何在?可普遍化的原则要求,一条规范要有效的话,唯有所有受影响者都能接受它按照预期“对每一个人利益的满足”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普遍化检验确保规范只响应总体或共同利益的要求,而不是符合少数人的个人利益,但毕竟表明了规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商谈植根于生活世界,
7、生活世界中的价值观与利益构成了商谈的背景知识。因此,虽然哈贝马斯有志于建立一种更纯粹的程序主义,但借由在普遍化检验中起作用的理由和利益,他对正义的解释把种种善和价值取向纳入到辩护程序之中了。不管是行动,还是实践商谈本身,只要它发生在一种与关切的特定范围之内并回应对我们而言最为攸关的东西,它都必须把情感吸纳进来。第二章理性主义的新近替代物不管是麦金泰尔的美德伦理学、桑德尔的社群主义,还是扬的差异理论,都没有重视情感理论对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道德理论的挑战。吉利根等人发展的关爱伦理学首要的贡献在于它对道德动机问题的重视。传统的道德理论忽视了行为的动机,“即便我知道我应当做什么,可我为什么应当做这件事
8、情?”因此,关爱伦理学提出关爱是行动的适当动机,比如父母对孩子的爱驱使他们去做他们觉得应当做的事。当然,情感的作用并不局限于驱动道德行动,关爱伦理学也在道德理解本身当中赋予情感某种地位。但是关爱伦理学的问题在于,它自身没有设定区分好的关爱与坏的关爱的标准,关爱也可能基于错误的意识(比如受虐者对施虐者的忠诚,即斯德哥尔摩效应),另外,恰当的关爱也可能导致不好的结果,所以,关爱还需要额外的正义原则来加以约束,但是关爱伦理学对于抽象正义理论的依赖也说明,关爱伦理学依然没有充分意识到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重要性。在借鉴神经科学和神经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达马西奥论证说,情感是“理性系统的构成元件”。他
9、承认,强烈的情感有时可能挫败健全的判断,但他坚持认为,唯有在情感信息的帮助下,理智才有可能形成关于如何行动的决定,因为研究发现,脑部特定区域受伤的人可能可以一如既往地认知,但却不能再作出任何健全的判断与决定。达马西奥研究中的受试者的经验表明,“康德及其他人倡导的那种冷冰冰的策略(即纯粹理性的思考)主要与前额受损的病人从事决定的方式有关,而与正常人通常做决定的方式关系不大。”马尔库斯等人的研究指出,情感性态度促进慎思和决策制定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情感通过塑造我们的倾向间接指导我们的选择,其二,情感能够重组我们的习惯性判断模式。但是,马尔库斯等依然将情感判断看作是理性判断的补充,实际上仍然坚持了
10、古老的情感/理性二分法结构,这是不对的。纳斯鲍姆捍卫一种认知主义的情绪观念,它把情绪与其他情感性态度(如心情和嗜欲)区分开来,根据是情绪包含着信念,比如饥渴就是嗜欲,它不包含信念,而愤怒则包含着信念,愤怒“似乎要求而且依赖于一种信念,即一个人以某种显著的方式受到愤怒所指向的那个人的冤枉或伤害”。因此,愤怒有正确的愤怒与错误的愤怒之分,比如说,如果我记错了约会时间,但是我以为约会对象放我鸽子而感到愤怒,这种愤怒就是错的。纳斯鲍姆的认知主义观点不同于关爱伦理学文献中对情绪的解释,也不同于达马西奥和马尔库斯等人的解释,因为后者当中没有哪一种解释认定情绪的对错。在纳斯鲍姆看来,由于情绪的认知性内容,它
11、们的作用就不仅仅是为道德判断的结论提供动力支持,而且提供认知支持,所以,情绪就是伦理思考的一部分。纳斯鲍姆认为,假定一种完整的人类生活有一套确定的构成元素而且我们能够准确地对其予以识别,我们就可以基于情绪与道德判断同这些元素相一致这一事实鉴别出正确的情绪和健全的道德判断。因而,情绪的评价性内容应当回应人类完善的标准。不过,纳斯鲍姆对情绪的解释,尤其是其后期作品的解释提出了一个难题,那就是,她的认知主义走得太远,以至于它有时候似乎把情感的影响最小化到了几近完全根除的地步,纳斯鲍姆很多时候似乎有将情感等同于认知的倾向,就此而论,她的观点与标准的理性主义解释存在着惊人的亲缘性。但是实际上,情绪比认知
12、包含的更多,除了认知,还有欲望,比如说,我对一种不义情形的情绪式愤怒感包含一些信念,即有人实施了不义,同时,不义是错误的,但一种愤怒反应不仅仅包含这些认知状态,它也反映了我那受挫的欲望,即正义应当通行无阻的欲望,这种欲望是一种意念性状态。威廉姆斯受到休谟的启发,认为实践慎思不可避免地植根于某些情感之中。威廉姆斯通过区分行动的内部理由与外部理由来阐述他的看法。他说,当我们考察“A有一条理由做行动 ”这类陈述时,我们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内部理由的解释,即A有做的动机,这种动机因为做而得到满足;另一种是外部理由的解释,即A做不是因为内部动机,而是外部理由。威廉姆斯认为,外部理由一定会转化为内部理由才会
13、指导行动,因此,对行动的解释就只能是内部理由的。威廉姆斯认为,驱使我们行动的是动机,而动机包含着欲望与其他情感关切。威廉姆斯理论的问题在于它拒斥无偏倚性的可能性,这跟其道德心理学背后的个人主义有关。史密斯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他从区分两种不同的理由开始:是“驱动性的”理由,它们对行动者的行动提出解释;另一种是“规范性的”理由,它们为行为提供辩护。他的解决方案就在于把对驱动性理由的休谟式解释与对规范性理由的康德式解释合在一起。不过,在史密斯这里,两种理由是割裂的,比如说,有人可能从规范理由角度认同应该做慈善,但是从驱动性理由来看,他却没有捐钱的动机,怎么把“规范性的”理由变为“驱动性的”理由呢?布莱
14、克伯恩坚持道德判断的情感主义解释,同时也坚持无偏倚性的理想,他认为,如果道德判断体现的关切是人类整体共同的,而不仅仅是一个特殊社会约定俗成的或偏待某个个人的,那么它就是不偏不倚的。布莱克伯恩的想法也不同于纳斯鲍姆,纳斯鲍姆认为外部世界中存在固有的道德价值,而布莱克伯恩认为道德价值是人类关切的一个函数,虽然存在普遍的人类关切和人类道德,但是这种道德函数却时时在变。虽然布莱克伯恩的观点可能显示出,判断有可能既由情感所激发,同时又是不偏不倚的或客观的,但是,布莱克伯恩对人性的理解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第三章休谟理论中的道德情感与关于判断的政治学休谟对道德判断的情感性资源的解释来自于如下信念,即理性单凭
15、其本身不足以激发行动。若道德判断要指导我们的行动,它们就必须把欲望和嫌恶,或者是情感性关切纳入进来。“当你声称任何一种行动或品质是邪恶的,此时你不是别的意思,而是说从你本性的构造出发,你一想到它就有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感。”但是如此一来道德判断岂不就是主观和任意的?休谟认为,道德判断虽然与情感相关,但不是任意的,而是可以无偏倚的。首先,道德情感判断是社会性的,判断之所以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因为道德感情有一种主体间性的基础。移情的官能是关键所在。移情把他人的情感传达给我们,从而我们可以感觉到他们的苦与乐,而我们的判断正是建立在这种交流传递之上的。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的移情具有移情(S1)和同情(S2)
16、两个意思。无论如何,道德情感的社会性部分地缓解了因把道德判断视为一种感觉所带来的狭隘主观主义的风险,因为我们的判断绝不仅仅是我们自己的。其次,虽然道德判断植根于感觉之中,但并非所有的感觉都构成道德判断的基础,相反,只有某些类型的感觉才能算数。这种类型的感觉必须超越个人的特殊利益而具有一般化的性质。比如说,我之所以不赞成残忍,并不是因为只有我自己感觉残忍是痛苦的,通过移情,我能感觉到残忍对其他人也是痛苦的,所以我才不赞成残忍。不过,即使是一般化的情感,也可能存在情感分歧,比如对马丁路德金的勇气,有人赞赏,有人(种族主义者)憎恨,对此,亚当斯密指出,在评价一个行为或一种品质时,我们不仅要考虑那些受
17、影响者的情感,也要考虑这些情感的恰当性。有时候,对于情感的评价是不确定的,但这正是道德生活的一个真实且不可消除的特征,有些分歧在生活中本来就没有定论。再次,人性虽然是多变的,但是也有共性,比如说,人们一般都憎恶被奴役,一般都感受到宗教冲动的力量,一般都发现暴政和残忍不合人意,一般都把信守承诺视为是总体有益的,并把相互的依恋关系视作快乐之源。在休谟那里,作为一种道德标准的人性所指的是这样一些共同关切,其满足总体上与其他这类关切的满足、社会协作以及人道之德可以相容。道德判断与经验性的普遍人性一致,也限制了道德判断的任意性。休谟认为,人类共通的情感好恶实际上构成了道德判断本身,比如说,如果所有人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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