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中受害公务人员的民事受偿问题.pdf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4 0人已下载
| 下载 | 加入VIP,免费下载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妨害 公务 受害 公务人员 民事 问题
- 资源描述:
-
1、妨害公务罪中受害公务人员的民事受偿问题姜桂云李传江关键词 妨害公务 公务人员 主体 民事受偿作者简介:姜桂云、李传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262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前提是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民事赔偿的前提是损害了刑法保护的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被告人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可见被害人应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和直接对象,受刑法分则相应条文的直接保
2、护,如故意伤害罪中的受害人是由于被告人的伤害而造成其身体的损害,被告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直接侵犯的客体是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直接对象是受害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被告人对受害人而言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权利是刑法故意伤害罪保护的特定民事权益。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公务人员不是本罪的直接客体。有法院以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为依据判决支持受害公务人员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所形成的关系,民事赔偿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当某个
3、刑法规范并不具有保护特定民事权益的立法意旨时,违反这一规范的行为在民法上并不受违法性评价。违反该刑法规范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承担侵权责任”法益保护的对象为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没有将人身及财产权利保护做为该罪特定的保护对象。因此附带民事赔偿首先要符合刑法规范保护的特定民事权利。二、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与刑事被告人是不平等主体民法总则第二条以及民法典(草案)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之一是主體的平等性。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民法上具有平等地位和身份,即进入民事领域的任何个人和
4、组织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即使这些主体存在着劳动人事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尊卑血亲关系等,但在民事活动中一律平等,”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与刑事被告人所形成的关系是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两者是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务人员所遭受的侵害是犯罪行为直接所致,但是,当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其实际上已脱离个人身份,代表国家履行职权,所作所为均体现为国家的意志,而非个人意志。”在妨害公务罪中,受害人是以公务人员身份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代表国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受害的公务人员在这类案件中是不存在民事赔偿的。三、公
展开阅读全文
课堂库(九科星学科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2019届人教A版数学必修二同步课后篇巩固探究:2-1-1 平面 WORD版含解析.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