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表决权风险面面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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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异化 表决权 风险 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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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异化表决权风险面面观罗培新 王倩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4 月发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此前,优刻得今年 1 月登陆科创板,诞生了我国资本市场差异化表决权第一股。近年来,各大交易所为吸引新兴企业上市,修改上市规则放开对差异化表决权的上市限制。在制度竞争的背景下,我国科创板、创业板接受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并通过限制性措施防范制度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章节,作出具体规定。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安排方面,创业板与科创板略有差异,但大体保
2、持一致。科创板、创业板实施差异化表决权,需关注四大风险。控制权滥用此前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引进障碍重重,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股权中表决权能与收益权能的不匹配,会造成代理成本加大,易出现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利用权力“掏空公司”等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股同权结构下,尚能发生康美药业、康得新等大股东谋取私利的恶性事件,在差异化表决权企业,此种风险更应当防范。科创板规则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创业板规则大体一致。两个板块的规则均并未明确特别表决
3、权股份“持股主体”为法人还是自然人,也未表明此“持股主体”是否限定为创始人。这不同于港交所将特别表决权持有人限于自然人的规定,但与新加坡交易所的规定一致。若特别表决权持股人为法人董事,可能产生少数股东控制结构之“金字塔”结构:如通过三层架构持股,前两层均持股 51%,第三层持股上市公司 10%,那么该实际控制人实际只持有上市公司2.6%的权益,却控制了整个公司。总体来说,我国缺乏有效制约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者滥权的机制。这当然并非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下特有的问题,而是我国公司治理中的难题,只是在表决权与收益权分离的情况下问题更加突出。另外,差异化表决权所发挥的作用会随着时间推移减弱。因此,有人建议在
4、差异化表决权规则中引入“定期日落”条款,即规定在差异化表决权实施一定年限后终止。美国机构投资者委员会曾极力主张纽交所、纳斯达克以及特拉华州公司法强制规定“定期日落”条款,但未被采纳。就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下的控制权滥用风险防范来说,首先需要明确“持股主体”的内涵,区分法人、自然人作为持股主体的不同监管要求,明确对于间接持股下“持股主体”的穿透式监管要求;其次,如何实现董事忠实义务的中国落实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不宜采取强制性的“定期日落”条款。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证监会 2020 年 5 月发布 2019 年证监稽查 20 起典型违法案例,信息披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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