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社会纠纷及解纷心理考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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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 农村 社会 纠纷 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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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农村社会纠纷及解纷心理考析关键词 纠纷类型 司法困境 解纷心理 ADR作者简介:龙跃牛,武汉轻工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副教授。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211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和农村社会改革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农村社会结构、农民传统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都随之形成重大变迁,新的利益表达机制和诉求体系逐步形成。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局面是较为稳定的,然而,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社会纠纷时有发生,致使总体和谐的农村社会关系也存在诸多不安定的因素。而这些纠纷解决过程中农民的心理活动又必然影响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直面
2、农村法律纠纷现状及农民解纷心理既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挑战,也是探索鄉村治理和谐化有效路径的必要思考。一、调研背景2019 年 7 至 8 月,武汉轻工大学 2017 级行政管理专业部分同学在笔者指导下,利用暑假回乡机会进行了一次题为“当前农村法律纠纷及解纷心理”的小型社会调查。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形式。共发放问卷 400 份,回收有效问卷 381 份,回收率 95%。调查地点包括湖北省枝江市岩子河村(以下简称岩子河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九队(以下简称向阳湖九队)、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南张羌镇马庄村(以下简称马庄村)、辽宁省沈阳市张氏开发区一建筑工地(以下简称张氏建筑工地)。四个调查
3、点涵盖我国农村社会一般特征又各具特色。岩子河村为土家族聚居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民风淳朴,乡民以种植水稻为主要收入来源;向阳湖九队湖泊星罗分布,农民经济形式主要是承包鱼塘,呈散居状态;马庄村的特点为适应城市化需要而正处于土地征收征用和大兴土木过程中;张氏建筑工地的调查对象均为来自辽宁锦州北镇的农民。本问卷共 11 道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当前农村社会纠纷现状”。相关问题是“近 5 年你与他人发生过几次纠纷?”“与你发生纠纷的对象?”“以往发生的纠纷因何而起?”“你参与过群体性纠纷吗?”二是“对现行纠纷解决机制的评价”。相关问题是“以前遇到过的纠纷,你是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的?”“以往发生
4、的纠纷,处理结果你满意吗?”“对于上法院打官司,你是怎么理解的?”三是“对理想解纷机制的期待”。相关问题是“你是否愿意请村、乡干部主持调解纠纷?”“你是否愿意请本村本族有威望的人出面调解纠纷?”“你是否愿意请向镇司法所主持调解处理纠纷?”“你最愿意使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二、农村社会纠纷现状统计与分析第一个问题是基于农村社会纠纷总体概况而设置的。关于“近五年你与他人发生过几次纠纷?”381 份答卷中,其中 197 份回答“没有”;90 份回答“1 次纠纷”;94 份回答“2 次以上”。后两项共 184 份,约占有效样本 48.3%。这说明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农城乡互动融合不断加深的背景下,
5、我国农村社会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整个乡村社会正处于稳定发展态势中。但各种社会冲突仍然存在,甚至可以说社会矛盾是突出的。在农村社会文明进程中往往需要付出一定和谐与稳定的代价。184 名有过纠纷的被采访对象在对“与你发生纠纷的对象?”(可多选)问题的回答中,“邻居、朋友”的 62 人;“家人、亲戚”46 人;“村委会、乡镇政府”52 人;“生意往来对象”52 人;选择“其他”的 46 人。关于“以往发生的纠纷因和而起?”(可多选)的问题,回答“生意往来”的 76 人;“政府管理”33 人;“继承、抚养、赡养、婚姻”13 人;“伤害及其它民事纠纷”81人;“土地承包”64 人;“外出打工纠纷”32
6、人。由此可看出,农村社会纠纷已由发生在邻里、亲朋间的民事家事矛盾向多元化、复杂化发展。具体可概括如下:(一)传统家事、民事纠纷仍然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传统“人情”与“面子”的价值观念逐步破裂,追求邻里和谐、亲情和睦的生活方式正在裂变。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致使部分农民极端高扬“利益”价值,加之传统的狭隘心理,争强好胜,在相邻权关系中的宅基、通行、排水、采光或田间地埂等方面寸步不让甚至大打出手。二是亲情关系冷漠。亲戚之间甚至兄弟姐妹间围绕赡养老人、遗产继承、家产拆分等案件时有发生。三是农村社会结构的最小单元婚姻关系不再坚如磐石。因为早婚、法外婚姻、彩礼、家产等因素造成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农村社
7、会纠纷中离婚案件比重较大,占法庭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的 50%左右,且呈逐年递增趋势。四是“抖狠”“复仇”的伤害赔偿案件居高不下。农村中因一些民事家事或因经济矛盾而发生殴斗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时表现为严重集体械斗,演化成野蛮时代的“血亲复仇”之悲剧。(二)土地承包问题突出首先是民间社会对国家法的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三十年不变,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这与农村的传统作法相冲突,很多群众对此不了解、不理解,当遇到娶妻、生子等增加人口的情况,纷纷要求村组给添地。另一方面,有的群众遇到孩子上学、子女外嫁、老人去世等情况,按传统作法应退地,但他们却以土地承
8、包法为依据拒绝交出土地。这两种情况的并存给村干部的工作带来很大麻烦:按老传统办事,违背国家法律;按法律办事,有的群众不配合、出难题。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突出。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山林、池塘等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流转手续不规范等矛盾随着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不断呈现出来。另外,随着中央取消农业税和粮食补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以及近年来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施行,农民对土地经营热情空前高涨,出现愈演愈烈的农民“返乡潮”,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成为农民争执的焦点。比如,原来土地私自转让、送人耕种,现在成为返乡农民工纠纷的普遍事由。(三)大量新型社会纠纷出现首先是因“生意往来”而起的经济纠纷数量骤增
9、。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农村传统“熟人社会”逐渐解体,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融入市场大潮中,与许许多多的陌生人展开经济交往。但由于对市场规则的陌生和社会转型对诚信价值体系的冲击,各种因主观和客观原因而引发的经济纠纷频频出现。其次是城市化带来的社会冲突问题。如土地征收引发的法律纠纷。在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和道路等公共基础建设过程中,失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方面形成纠纷。另外,失地农民利用政府补偿的资源,组成经济合作组织,在股权分配、收益分配等方面也经常发生矛盾。最后是外出打工引起的各类纠纷日益增多。如农民工被拖欠薪水及工伤、工亡案件时有发生
10、,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及空间地域条件的限制,给农村社会基层解纷主体带来新的难题。(四)个人与群体(国家)、群众与干部的矛盾成为解纷难点前者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税费征收与摊派、退耕还林补偿引起的纠纷及一些地方因乡镇或村修路、办企业等无力偿还个人集资款、保证金引起的矛盾纠纷。后者主要表现为:有的农村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脱离群众,不干事实;有的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有的农村基层干部在村级组织管理中不民主,财务不公开;有的基层干部假公济私,贪污腐化;税费改革后,部分村“无钱办事”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对于农民群众急需的市场预测、信息指导、新技术新品种引进与推广、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难
11、以跟进,导致群众对干部信赖度下降,产生不满情绪。这类纠纷的解决往往限于二难困境之中:一方面,这是乡村社会关系的敏感之处也是农村和谐建设的关键,由于纠纷主体的群体性,若处理不好则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上述诸多矛盾因属政治或情感范畴而难以诉诸法律(如计划生育纠纷、干部作风粗暴引起的纠纷),司法的沉默又可能助长对立情绪的蔓延。(五)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关于“你参与过群体性纠纷吗?”的问题,回答“我们这里从来没发生过”的有 282 人;而回答“参与过”的有 99 人,约占有效样本的 26%。这说明纠纷主体的群体性已成为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的特征之一。主要表现为对各级政府组织的群体性
12、对抗(如集体上访、静坐甚至冲击政府部门)、以村或族为主体的群体性斗殴、外出农民工与当地居民或外地农民工的群体性纠纷等。从其产生根源来看,既有封建宗法残余思想的影响和农民“法不责众”的愚昧意识,也有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性根源。从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近年来群体性纠纷呈逐年增多的态势,而且规模越来越大、组织性越来越强。三、农村社会纠纷化解中的司法困境纠纷的形成,从微观角度上看,是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从宏观角度理解,则可以认为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安排格局在局部出现的失衡。因此,对农村社会纠纷的化解不仅可以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冲突状态,更是关乎巩固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规则权威
13、和促进乡村和谐的关键。在调查中我们欣喜地发现,农村社会纠纷的化解效果总体上是令人乐观的。关于“以往发生的纠纷,处理结果你满意吗?”的问题,184 名有过纠纷的采访对象回答“满意”的 146 人;回答“不满意”的 38 人。然而,令人乐观的农村社会纠纷化解效果并不当然意味着以国家主导和推进的乡村法治化运动的胜利。作为这种法治化运动主要表征的乡村司法,却陷入农村社会纠纷处理中的尴尬境遇。问卷中关于“以前遇到过的纠纷,你是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的”,184 名纠纷主体回答“诉讼”的只有 30 人,约占 16.3%。而在针对所有采访对象的“对于上法院打官司,你是怎么理解的”问题中,回答“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14、”的 88 人,仅占被调查对象的 22%。这说明从现实来看,作为解纷主导机制的国家司法效用大大弱化,从长远看乡村法治化运动的滞塞局面仍将长期存在。近现代的历史表明,法治的经典原理和程序设计,是公民通过诉讼追求正义的根本保障,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符号。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致力推进的乡村法治化何以不能体现其预期的效用呢?(一)法治文化的缺失致使国家法与民间法的长期对峙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方式是德法并举、以德为主。即呈现“国家-乡村”二元分化的国家治理形态。国家强大的法权延伸到每一层级的官僚机构,但是,在宗法制结构的乡村社会则呈现典型的自主治理形态。尽管传统法律都体现了历代统治者的解紛预期,然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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