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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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医疗 损害 司法鉴定 制度 完善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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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赵峰摘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性活动,为妥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须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弥补法官医学专业知识的不足。因此,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及其相关制度实现医疗过错的科学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医疗损害鉴定是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医学问题的必然选择。当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医患双方必然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这一途径对医务人员已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侵害患者知情权等事项进行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并达到鉴定意见科学性、中立性、效率性以及公益性的要求,对于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高效完成
2、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故只有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确保鉴定质量,达到辅助法官或当事人准确认定医疗过错的目的。一、“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随着经济水平、医疗水平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案件也逐年增长。医疗损害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核心问题,无论是行政调解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医疗损害鉴定都是查清事实真相,厘清责任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的“二元化”的鉴定模式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出现混乱的根源。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是解决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混乱局面的关键,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改革应向“一元化”的模式发展,但是遗憾的是医
3、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避,反而确定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一样均为合法鉴定机构。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的法定鉴定机构,其中立性饱受争议。但是,“二元化”鉴定模式发展至今,医学会建立了覆盖临床医学各学科的庞大的鉴定专家库,而司法鉴定机构运行多年对鉴定人管理、鉴定资质认定也具有丰富经验。两者完全可以结合起来,这样同时解决了医学会鉴定中立性和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两者纳入统一管理也更有利于鉴定专家的统一协调和科学调配。1.医疗损害鉴定的基本原则只有确定了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原则,才能把握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价值取向,更好的改进和指导具体措施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当坚
4、持科学性、中立性、效率性和公益性的基本原则。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鉴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得出的专业意见,科学性是鉴定意见的重要属性,是鉴定意见的本质要求。坚持鉴定的科学性一方面在鉴定人的选择上应确保鉴定人专业资质上的要求,即具备解决与判断专门性问题的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另一方面鉴定流程如鉴定的委托、受理、听证程序等设置应科学合理。医疗损害鉴定的中立性是指鉴定人实施鉴定过程中,应当居中而立,独立于医患双方,不偏不倚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坚持鉴定的中立性符合程序正义的理念,对于医疗损害鉴定真实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鉴定人既不能属于患方,也不能从属于医方,鉴
5、定人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效率性原则要求医疗损害鉴定应当规定合理期限,对鉴定委托、受理、补充鉴定材料、当事人参与质证等环节、退案、结案以及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鉴定时间节点进行合理规定,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2.完善鉴定人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活动是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陈述和判断,一方面鉴定意见需借助专业知识作出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同时是根据专业知识所作出的判断,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相当的主观色彩,鉴定人专业技术水平、分析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等都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质量。因此,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和鉴定专家组的人员构成对鉴定结果的作用很大。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
6、,医学分科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有可能涉及任何一个或几个医学分科,因此,医疗损害鉴定人的选择范围应尽可能多的满足多层次学科分类的需求。鉴定专家库应当包含法学专家,原因是醫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与法律问题紧密相关,本质上就是法律问题。专家库成员除包括法医学、临床医学与法学等领域专家以外,还应当包括能够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制品等进行鉴定和分析的专家,以满足各方面的鉴定需要。鉴定专家库施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鉴定人进入和淘汰机制,在吸纳高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同时,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鉴定人也要及时清退。3.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鉴定人仅依靠医学专业知识
7、和自身对案件的理解进行鉴定,容易造成同案件不同鉴定机构或不同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的差别很大。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更重要的是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制定统一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对完善鉴定制度和保障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诊疗水平的动态性,病人体质的不同,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标准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首先应从国家层面确定哪些医学技术规范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诊疗规范”,让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做到有据可依。其次,还应做好现有诊疗规范、医师告知义务标准等的整理和更新。最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鉴定人培训学习,提升鉴定能力和水平。相信统一的鉴定标准的实施一定能提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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