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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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证券 民事 公益 诉讼 制度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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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俞德明 曹瑞璇摘 要: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资本市场领域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面临科创版试点推行对投资者保护的挑战、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不完备等诸多困难。通过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实践及域外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论证我国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从适用范围、原告资格、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等制度层面进行创新设计,并提出可适时将上海作为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区域。关键词:证券侵权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一、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一)科创版试点推行对投资者保护的挑战证券市场
2、投资者风险本质上是法律风险。2019 年 7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开板,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伴随科创板及注册制的试行,企业上市门槛降低,审核内容减少,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以及信息披露违法等案件发生可能性加大,防范与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是当前证券市场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尽管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广受诟病。一方面,行政处罚力度相对较小,不足以起到有效威慑作用。新证券法增设专章加强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违规成本大幅提高,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虚假陈述处罚金额为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不等。由于存
3、在上限问题,意味着顶格处罚只能是1000 万元。但是,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对资本市场产生恶劣影响的案件,处罚金额仍存在信息违规披露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刑事或民事赔偿案件中,一般遵循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司法救济带有行政色彩。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发展、证券投资者权利保护问题凸显的背景下,实现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证券侵权行为的诉讼保护,是引入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迫切的原因之一。(二)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不甚完善我国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概括列举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但并未明确规定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4、。与此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民事公益诉讼亦未作出专门规定。证券领域是否能够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二是程序性法律依据欠缺。尽管证券法为证券侵权行为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有关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可诉性条文空缺,有待后续立法加以完善。三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大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关审判原则、审判程序、责任承担等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因此,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探索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构建具有现实意义。(三)证券民
5、事公益诉讼的焦点问题亟待破解除适用范围外,证券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四个亟待破解的难题:一是证券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是何种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二是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范围的界定。即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外,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三是举证责任的科学合理分配。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是否需要区分举证责任,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能否倒置。四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即当证券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私益诉讼竞合时,如何选择适宜的诉讼模式。二、引入证券民事
6、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的扩展我国现行立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采用不完全列举的立法方式划定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较为合理,既能够满足社会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又为今后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自公益诉讼全面推开以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已逐渐向损害英雄烈士名誉、骚扰电话等侵害公共利益等热点问题扩展。此外,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可见,在立法层面,我国已为引入证券公益诉讼制度预留出实践空间。(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基础自 2015 年 7 月以来,全国各
7、级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益诉讼方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根据 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 214740 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 187565 件、提起诉讼 6353 件。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在证据搜集、诉讼技巧、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也在积极稳妥扩展公益诉讼范围,持续关注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的探索情况。检察机关的实践与探索为加快建立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通过多年实践,法院在审理证券侵权赔偿案件领域也积累了
8、丰富的审判经验,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把握、实体法律适用以及个体诉讼与群体诉讼协调方面。此外,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证券领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研究探索建立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法院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将为构建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汇聚合力。(三)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域外考察与借鉴1.美国證券集团诉讼模式。证券集团诉讼起源于美国,被认为是美国投资者最有效的维权武器。集团诉讼通常指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提起的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诉讼,法院判决对
9、其他被代表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证券集团诉讼具有节约司法成本、便利投资者等独特优势。一旦上市公司在前期证券集团诉讼中败诉,后续投资者登记即可获得赔偿。实践中,该诉讼模式出现滥用现象,主要表现为投机性诉讼盛行、惩罚性赔偿泛滥。为有效控制其滥用,美国对原告和惩罚性赔偿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例如,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规定,第一个提起集团诉讼的原告,不能自动获得首席原告资格,且对首席原告的赔偿仅限于其在诉讼中持股比例所享有的份额。此外,只有在故意欺诈的情况下,证券领域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2.德国投资者保护示范诉讼模式。根据 2015 年投资人示范诉讼法,可以将德国示范诉讼划分为三个阶段:阶段一,示范
10、诉讼的启动。针对同一原因造成的证券侵权事件,示范诉讼的申请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法院受理且公告期满后,若提起示范诉讼的登记人数超过 10 名,法院将启动示范诉讼程序。阶段二,示范诉讼的审理。法院从登记人当中选择一名或数名当事人作为示范原告,并拒绝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阶段三,示范诉讼的判决。示范诉讼判决对全部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但当事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示范诉讼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当事人和解之基础。1可见,示范诉讼模式由法院主导,集中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共性问题,既可提高司法效率,又可降低司法成本。但是,示范诉讼审理程序延滞、审级救济不力问题也被广为诟病。3.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团体诉讼模式。20
11、02 年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确立了证券团体诉讼模式。“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作为非营利性财团法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为投资者提供公益诉讼服务。根据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办理诉讼或仲裁事件处理办法第 2 条的规定,投保中心提起证券团体诉讼需满足三项先决条件:一是证券侵权损害了 20 个以上投资人的权益;二是诉讼标的同一性;三是获得 20 人以上投资人的书面授权。对于证券团体诉讼,还有免除担保、减免裁判费的特殊待遇规定。投保中心在取得保護中小投资者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独立性不足、积极性不高、效率不彰等问题。2通过对域外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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