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保全的几点思考.pdf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7 0人已下载
| 下载 | 加入VIP,免费下载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视野 电子 证据 保全 思考
- 资源描述:
-
1、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保全的几点思考魏家淦摘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证据地位,但对于其概念、保全程序等问题并无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地方性规章、行政规章对此有所涉及,但规定零散、缺乏系统性。使得我国电子数据保全过程中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电子数据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与生活中出现得越来越频繁,在民事纠纷中该类证据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因此,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完善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关键词:电子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概述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什么特性?这是我们面对电子证据相
2、关问题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当今,各方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众说纷纭,关于电子证据定义的学说多达十几种。2015 年 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中采用“电子数据”而非“电子证据”的称法,详细界定了电子数据概念和范围。对于立法者所采用的“电子数据”的称法,作者以为与“电子证据”是等同的,立法者不将“电子数据”称为“电子证据”的原因是因为其还没有经过法庭审理中的质证、认证等环节,还未认定其证明力及证据地位,但我们可以理解为“电子数据”是“电子证据”的简称,本文以下主要采用“电子证据”一词。对于电子证
3、据的概念,国际上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目前各国的法律制度来看,大部分国家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电子证据”的概念。其中,本文认为联合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出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最具有代表性。也有部分国家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电子证据”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是加拿大在 1998 年颁布的统一电子证据法。在我国,类似于电子证据的说法多种多样,如“数据电文”、“电子数据”、“计算机信息”等,虽在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找到的相关解释,但未达成统一的法律界定。综上所述,对于电子证据究竟该如何定义,本文认为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第一,从广义理解出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电子设备更新换代快,因此其应具有适当的预见性,对于电子证据
4、概念进行界定时应首先揭示其本质特征,即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的同时,外延尽可能涵盖全面。第二,对电子证据的理解除了技术特征之外不能忽略其作为证据的法律特性,即只有在诉讼过程中符合一定的证据规则,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的质证,才能最终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只能算作是电子材料,而称不上电子证据。(二)电子证据的特征电子证据作为近些年来的一种新型证据种类,其当然具有与其他类别证据相同的属性。此外,他还有一些特殊的属性,这也决定了该类证据在运用的过程中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的差别。1.信息内容的无形性传统证据都能被我们人眼轻易识别,例如书证中记载的文字,物证中其证据的外形以及状态,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形态呈现
5、在我们面前,而电子证据的原始信息是一种无形的二进制编码,属于计算机语言,人眼无法直接识别,只有将这些二进制数字输入计算机,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运算和转化,才能被感知,因而是无形的。2.信息载体的可分离性由于电子信息内容的展示需要借助外部高科技设备,因此体现了电子证据中的电子信息内容能够与其载体的进行分离进行传递。这种传递过程不仅可以发生在物理空间中,还可以发生在虚拟空间中;并且,信息在不同载体之间进行相互复制时,排除人为因素等情况干扰下,能与原始信息内容保持一致,从而使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3.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也有学者称其为复合性。电子证据外在输出形式多种多样,它
6、既可以通过计算机、投影仪等多媒体设备进行展示,也可以输出打印在传统纸质文件上。多媒体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证据集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信息于一体,这是任何传统证据类型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也是学者们争论其法律属性的根源之一。正是由于电子证据的这种多样性和独特性,立法者才将其单列出来,成为独立存在的第八种证据类型。4.存在发展的高科技性电子信息具有无形性,人们无法直接感知它的存在,需要通过高科技的设备,借助特定的信息处理技术手段才能将电子数据记录的信息表现出来。因此,电子证据的产生、传输、存储等环节无一不体现其对高科技的依赖,电子证据的收集等工作,往往需要高科技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高精准的技
7、术手段辅助实现。5.信息内容的依赖性和脆弱性信息内容的“依赖性”在这里也可以理解表述为“依靠性”,“脆弱性”也可以表述为“易破坏性”。由于电子信息内容必须存储于一定的磁介质或光介质上,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保存必须依赖现代电子技术设备,由于其依靠的是无形的无法感知的数字信号,在遭到截取、篡改甚至破壞毁灭时难以发现且不留痕迹,如果没有留存副本等,映像文件难以査清,使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面临很大困境。以上这些特征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区别开来,除此之外,它还具有隐蔽性、高效性等其他特点,本文认为,从本质上来说这些特性着重于电子证据的物理特性,是高新技术映射到电子证据上所必然具有的特征。二、电子证据保全的现
8、状考察(一)电子证据保全的立法现状2015 年新修正的公证法第 11 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公证机构成为证据保全的法定主体之一。新民事诉讼法全新修改了证据保全制度,明确了证据保全的启动以及管辖法院等具体事项,但在电子证据的保全方面目前仍是立法空白的状态。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相关行业制订了较为完善的电子证据保全的规定。例如,全国律协于2012 年 12 月通过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为律师在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等各方面提供较为规范的指导。(二)电子证据保全的司法现状1.电子证据保全后证明力受到质疑在法院审判过程中,诉讼双方一般会从被保全电子证据的三个方面来质疑电子证据的证
9、明力。首先,从证据的真实性的角度考虑,电子证据保全需要将电子证据从生成或存储该数据的电子设备等载体中提取出来,在整个提取过程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很容易收到外力影响导致证明力下降,例如相关工作人员采取的工作方式、方法不合理,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其次,从证据的完整性的角度考虑,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化决定其保存的具体信息内容的方式也多元化。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电子证据的个体差异性,不可以对证据的信息内容进行添改或毁损,要做到保证证据生成之时的原始状态。最后,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角度考虑,证据保全的合法性主要从主体、程序和措施这三个方面来着手。电子证据保全的主体合法要求保全工作人员必须是法定的主体;
10、电子证据保全的措施合法要求保全工作人员应当采用的合法的、专业的技术和方法保全电子证据,保全设备等工具必须达到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电子证据保全的程序合法要求相关主体应严格履行工作程序。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保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較低、电子证据保全设备安全系数低、电子证据保全程序不明确等问题,致使保全后的电子证据内容证明力不容易保证,从而影响审判阶段的诉讼效率。2.证据保全的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和公证机关我国目前的法定保全主体为人民法院和公证机关,由于这些规定未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方面,由于电子证据信息内容的脆弱性特点,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
展开阅读全文
课堂库(九科星学科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2019届人教A版数学必修二同步课后篇巩固探究:2-1-1 平面 WORD版含解析.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