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当防卫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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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正当防卫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分析李树帅摘 要:特殊正当防卫案件并非罕见,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正当防卫却往往不那么容易。由于防卫标准的过苛把握,使一些特殊正当防卫案件被当作防卫过当处理,甚至许多见义勇为案件也被认定为犯罪,大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中“行凶”含义不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存在认定困境,解决此类问题有助于实现法律设立特殊正当防卫的目的,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关键词:特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防卫时间;防卫条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0.16.0780 引言防卫行为
2、致行凶者死伤案件的处理一直是令法官头疼的一类案件,法官要承受受害人一方哭诉带来的压力,还要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特殊正当防卫条款对防卫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构成要件,并要求特殊正当防卫所受到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性犯罪,司法實践中对该不法侵害的认定存在模糊;“行凶”含义较为模糊,如何认定争议颇多;如何判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是一个难题,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暴力性犯罪行为中断后防卫人的反击认定为无防卫性,是防卫不适时。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厘清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障碍,激活特殊正当防卫制度,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阻止罪犯采取非法行为,并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
3、违法行为作斗争。1 特殊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殊正当防卫行使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前提条件(必须发生或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间条件(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主观条件(必须基于防卫意图来保护合法权益)。这四个条件的正确认定和把握能够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有助于倡导见义勇为、树立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存在着限制过严的现象,导致正当防卫的规定沦为僵尸条款。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具备特殊正当防卫条件时,存在一些误区。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
4、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指导,但以下几个问题还没有解决。1.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的认定困境司法实务中在认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特殊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时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地区甚至同一法院同一法庭的法官之间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的理解还存在差异。持严格限制特殊正当防卫适用的人主张:认定具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条件的前提是要求防卫人清楚地判断对方的实际侵害意图,然后仔细观察对方的攻击方法以及对自己造成伤害后果的可能性。在当时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局势之下,防卫者已经失去理性的判断能力,这样严格的要求不仅明显违背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立
5、法精神,也有悖常理常情。持放宽特殊正当防卫适用的人主张应当结合现场具体情景,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判断是否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不同的人生长环境不同,面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同,不可能设定一个死规定,例如“在某种情形时必须认定为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有必要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进一步理解,为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扫清障碍。1.2“行凶”含义模糊,理解与适用中存在困难学界对“行凶”的含义有以下三种观点。广义说认为行凶是一种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暴力犯罪。狭义说认为行凶是指对人身的故意伤害,但不要求一定是用凶器进行伤害。对“行凶”必须做体系性解释,“行凶”从与其后所列
6、举的行为的比较来看,应当是指比较严重的故意伤害。最狭义说认为“行凶”仅限于特定的暴力手段,行为人必须使用凶器来伤害他人。应当对“行凶”的含义做出明确的解释,防止司法实践中认定案件时出现混乱。1.3 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做机械的、片面的理解于海明案中被害人刘海龙砍刀甩出去之后,砍刀被于海明捡起,此后被害人对于海明是否还存在不法侵害,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认为: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我国司法实务往往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进行机械、片面的理解,
7、忽略了攻击行为的过程性,并且还增加了“紧迫性”这一具有独立意义的要件。检例第 47 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的指导意义中点明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标准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迫在眉睫,或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侵害行为仍然继续的,应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判断标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个误区将“正在进行”理解为是一个时点,而并非一个过程。将“正在进行”理解为一个时间点会出现如下认定结果:行为人如果针对的是侵害行为中断的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便可能被认为属于防卫不适时,这种理解将防卫行为作了割裂性的评价,其对防卫人的行为分两个阶段进行评估,认定前一阶段中断的行为具有防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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