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民事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完善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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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民事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关键词 离婚案件 抚养费 探望权 财产权 心理疏导作者简介:申雨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1 级硕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25当下,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而在这背后产生的未成年人权益问题却常常容易被忽视。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作出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民
2、事权益值得我们思考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一、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民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1.现有法律规定婚姻法第 36 条第 2、3 款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提到了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处理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3 年 11 月 13 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也作了应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的具体规定。2.认定标准单一,父母本位主义严重以上规定体现出对于十周岁以下子女的意见则不作为认定抚养权归属的参考依据。况且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为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服
3、判息诉,尽快有效化解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纠纷,法官对抚养权的裁判,一般会将裁判的标准具体量化为父母各方客观上存在的条件,如经济条件、工作状况等,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感情需求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忽略,特别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子女在十周岁以下的,法院一般不再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二)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方面1.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父、母亲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还能跟父母双方进行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将父母离婚给子女造成的心理伤害减轻到最低限度;也给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提供法律依据和保
4、障。2.探望权司法保障操作性不够具体明确虽然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但是关于该权利的具体内容、权利具体如何行使及如何保护,法律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可见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但其过于原则化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探视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法官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并不在判决书中另外明确探视权及其方式。这就容易导致在双方矛盾较大时,另一方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即使在调解书中对双方达成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做了具體约定,但一方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常因没有出现拒不履行、实际执行超过探望时间等情形,使得这一权利无法真正保障到位。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法院
5、判决,通常未征询未成人的意见和愿望,偏重于父母利益的保护,而忽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被探望子女的利益。(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面1.现有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及当事人的收入确定。子女抚养意见第7 条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做了相关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总收入的 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不超过总收入的 50%。2.抚养费给付变数较大,标准难以确定法律关于抚养费给付标准的规定虽然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也有利于审判实践操作。但在复杂的社会实践生活中,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既有经济来源稳定的固定收入工作者,也有自由职业等不固定收入工作者和隐性收
6、入工作者,对于后面这两种人群,因没有相应的统计数字和明确的收入证明,所以很难再根据意见第 7 条的标准来确定其实际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况且,在实际操作中,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子女在学习、生活中也面临着学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增长,部分父母因离婚产生的矛盾和隔阂,不会主动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这势必无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正常需求和合法权益。(四)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保护方面1.现有法律未有规定目前有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未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我国婚姻法第 39 条只规定父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先协议,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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