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注意点-租房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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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 租赁 合同 中的 注意 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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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注意点-租房合同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2、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正常损耗免责权;(2)占有、使用、收益权;(3)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4)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 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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