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之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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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 我国 夫妻 财产 制度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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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之思考关键词 夫妻财产共同制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立法作者简介:谢佳桐,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32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责任制的立法现状根据有关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我国大体上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制度,也称通常法定制,或称法定共同财产制,具體内容是指夫妻无论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如若未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出一致约定,或者夫妻双方所作的约定实属无效的情形下,依照法律之规定而适用的调整夫
2、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相关制度总称。总的说来,我国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的通常法定制,但欠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与通常法定制同属于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内容,则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具体事由时,依法律之规定或依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的申请,而后由法院依照法律之具体规定来宣告撤销原有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度,后而改设为夫妻财产分别制度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同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不同于我国于 2011 年颁布的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之相关规定。从根本属性而言,依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设之分别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其之属性具有强行性;反观依夫妻双方约定
3、而设立的分别财产制,则是由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因其无需要法院之宣告,则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行立法规定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实则存在缺少公示程序等问题,对于夫妻间财产权益的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存在漏洞,而依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设之分别财产制则体现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由国家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下介入的特征,该制度的设计目的则是为达到以下目的:即无论在婚姻前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基于特殊的需求,而需要改变原有之夫妻财产共同制度,后改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中,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均在婚姻存续期
4、间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司法解释稍显仅解决当下“燃眉之急”,不足之处首先没有在制度上改变夫妻财产制度之属性,即未规定在夫妻双方分割财产后即可实行以分别财产制为内容之非常夫妻财产制,然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条件限制较多,这对于降低婚内侵权损害、保障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之财产权益的力度后续不足。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责任制的适用困境根据我国从古至今的家庭生活景象是同财共居,家庭成员之间共同财产、共同生活、共同消费,注定了家庭共同制是必然选择。纵观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其脉络大体上来说,是以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为区分,同时规定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规
5、则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的承担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纵观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总的来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模式,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协议平等处理,关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清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则上共同偿还,即由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纵观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之规定,前提要么是夫妻“共同共有基础丧失”即是发生了离婚的法律事实,要么则是局限在法定的两种情形之中,即要么属于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有隐藏、转移、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之行为的情形,要么属于在夫或妻一方的法定义务被抚养人患有重大疾病时,而另一方却不同意
6、支付医疗相关费用这一情形。不可否认这对于现实情况中基于特殊原因需要,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需要分割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规定的不足也显而易见:首先仅规定了两种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且没有规定兜底性条款或者用等字予以兜底。这就要求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两种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扩张,这意味着对其他现实情况中存在的需要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形则不适用,再者该条规定仅仅是满足了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因一时的特殊需求而申请婚内分割财产,对于夫妻财产责任制并没有根本性改变,无法满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因特殊需求要求改变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别财产制或其他不同制度的要
7、求。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我国有关夫妻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司法实践的具体裁判情况,笔者在我院查询到,自 2011 年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颁布实施以来,张家港市人民法受理离婚纠纷案件总数为 11926 件,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得相关案件数量为 511 万余件,同时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所得相关案件的数量也仅为 69 件。虽然这些数据不能准确全面体现该条司法解释在具体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适用率,但是参照我院乃至全国的数据,我们仍可以窥一斑而推知全貌,仍可以推断出,作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性规定,最高院于 2011 年颁布婚姻法解释三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其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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