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论视野下删改计算机系统数据致企业停产的行为定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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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合论视野下删改计算机系统数据致企业停产的行为定性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要部分一致说”想象竞合作者简介:樊卓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学硕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40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借助计算机、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已经司空见惯,实务中,通过删改计算机系统数据的方法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层出不穷,对上述行为应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但通过一则案例的处理,可以解构对上述行为的定性思路。具体案情如下:被告人龚某与朋友裴某某合伙成立一软件公司,研发用于被害单
2、位使用的门窗 ERP 系统软件。研发期间,被告人龚某与裴某某产生劳资纠纷。2018 年 3 月 22日晚,被告人龚某至软件公司办公室内将储存于电脑中的 ERP 系统源代码删除,并带走加密狗密钥及移动硬盘等研发设备;后龚某至其住处登录被害公司的阿里云,通过压缩文件、加密、更改文件路径等方式对其中的 ERP 系统进行修改、并删除部分快照备份文件,致被害公司的工厂自 3 月 27 日起不能登录系统而被迫停产数日。2018 年 4 月 2 日,裴某某花费人民币 4.5 万元购买第三方服务恢复被删除的 ERP 源代码,并在公安机关追回加密狗密钥等研发设备后于 4 月 20 日重新上线 ERP 系统。该案
3、中,被告人龚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系采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如何定性,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出发,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采取删除系统源代码、压缩文件、加密、更改文件路径等行为,停止其所属公司为相对方提供技术服务,主观上是为了泄私愤而破坏生产经营,客观上也造成了企业停产停业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采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情形,系想象竞
4、合犯。为充分评价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该行为同时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两个法条的第一档法定刑,其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更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一个行为既可以评价为手段行为,也可以评价为目的行为时,应当如何定性。其中,第二种观点以竞合的路径对上述行为进行规范评价,更具合理性。一般而言,影响行为定性的不外乎客观行为层面、主观故意层面及罪数层面的因素,现逐一分析如下:一、客观行为层面被告人一个行为得作两种评价对犯罪行为数量的判断,应当遵循自然意义之判断和规范意义之判断两个层次:从自然行为的角度分析,本案被告
5、人存在“删除系统源代码”“带走密钥等研发设备”“删改服务器数据”三个举动,该三个举动应当评价为一个行为。原因如下:首先、数个举动在时间、场所上具有密切联系,三个举动都是被告人在同一天夜晚接连实施,地点也是同一计算机系统数据所在的不同地点,是基于一个时机针对一个内容而接连实施数个举动,具备时空上和原因上的密切性。其次、数个举动基于同一概括的犯罪意图。三个举动是被告人基于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主观意图而实施的。最后、数个举动共同作用达到法益侵害的效果。被告人的单个举动都无法单独造成 ERP 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企业停产停业的后果,只有三个动作共同作用,使得相对方企业系统无法运行,数据无法自
6、行恢复,才能达到侵害法益、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甲对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一共挥拳三次击打同一部位,直到第三次被告人才达到轻伤,三次挥拳动作应当评价为一个故意伤害行为。从规范评价的角度分析,案件所涉及的行为符合两个构成要件,根据构成要件行为合一性理论中的“主要部分一致说”,“各构成要件之行为,如在其主要部分上,其內容或形态具有一致性,即得认其具有行为之一个性。”如果各构成要件行为主要部分是重合的,就认定为一个行为。本案被告人“删除系统源代码”“带走密钥等研发设备”“删改服务器数据”的行为,既可以评价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可以评价为破坏生产经营,两个构成要件行为发生的时间段是重合的、主要部分
7、是一致的,因此本案当中只有一个行为。举例逆言之,如果为了实施杀人行为,先购买枪支、再开枪杀人,买枪行为中持有枪支的事实与杀人过程中持有枪支的事实仅仅在杀害的时间点重合,但并不是主要部分发生重合,买枪与杀人就是两个行为。根据上述分析,该案被告人只有一个规范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既可以评价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可以评价为破坏生产经营。二、主观故意层面被告人两种犯罪故意并存上述案例中,被告人与合伙人产生劳资纠纷,为泄愤而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从而报复其所在公司。观点一即是以此为依据来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被告人最终目的是为泄私愤而破坏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应当以破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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