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协议解除与损失赔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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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 解除 损失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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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协议解除与损失赔偿内容摘要:协议解除是合同解除的一种重要方式,而现行合同法有关协议解除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范围等基本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具体案件适用法律困难。本文借助实例就协议解除与损失赔偿中的有关重要问题展开分析,以探求实务中类似案件解决的普遍性规则,完善法律规定。关键词:合同,协议解除,损失赔偿一、问题的提出甲建设公司与乙矿业有限公司于xx 年 6 月 6 日签订一份金矿项目生产设施主体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建设公司完成了基础设施的修建、运行及各种类型的专用设施、机械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和运行等工作。xx 年 8 月 8 日乙矿业有限公司通知甲建设公司解除合同中部分项目
2、,并随后不予配合甲公司继续施工。甲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于 xx 年 8 月 28 日与乙公司签订了 关于终止 金矿项目生产设施主体工程合同的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愿意按照合同条款支付甲公司合理的进场、安顿、离场费用以及粗碎区已完成的工作费用,乙公司也愿意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补偿问题”。此后,双方就“已投入的工程费用”及“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补偿费用”的范围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协议。甲公司遂提交仲裁,要求乙公司赔偿已投入工程的实际损失以及因合同解除而未能实现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一案件实际上提出了关于协议解除的一系列重要的但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即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若因此造成了当
3、事人损失,应如何赔偿?这里有几个层次问题需要分析:一是协议解除的法律性质,即协议解除是否应归为合同解除的一类?由此判定其是否适用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律规则;二是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能否要求赔偿,是否与法定解除中的损害赔偿有所不同?三是若能要求赔偿,其赔偿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以及这种损失赔偿的适用条件为何。二、合同协议解除制度的基础性分析 (一)协议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制度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合同解除作为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当事人间利益的一种重新安排,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如果说合同履行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的一种积极保障的话,那么合同解除则是对当
4、事人意思自治实现的一种消极意义的保障。我国合同法第 93条至第 97条对合同解除制度做了一般性的规定。一般认为,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人于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这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法定解除是在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发生法定情形,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合同解除方式,这种方式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协议解除则是当事人于合同履行完毕前通过协商一致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但在学理界仍有不少学者认为,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应纳入合同解除制度之中。其理由主要有:一是,
5、“合意解除,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之解除,与(大陆法系)民法所规定之契约解除全异其性质。故不适用或准用(大陆法系)民法关于契约解除之规定。”1 二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规则都是针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而设,对协议解除没有意义。”2 三是,“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的应有之意,无须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并纳入合同解除的范围之内。”3 上述观点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存在诸多不尽合理之处:首先,第一点理由看到了协议解除是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没有发生解除权的行使,然而这并不能将协议解除排除在合同解除制度之外。这是因为:(1)协议解除确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两个合同密切相关,第二
6、个合同以解除第一个合同为合同目的,其合同标的就是第一个合同。这与分别订立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2)协议解除虽未包含解除权的行使,但合同解除其实并不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条件。解除权确立就是为合同解除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而服务的,协议解除同样也能实现合同解除的目的,故应将其归属于合同解除制度。其次,第二点理由中“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规则都是针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而设”没有看到合同解除权实际是为合同解除制度而创制的。事实上,合同解除制度是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解除为前提的,约定解除实质上是协议解除的变形,其本质上仍是协议解除。而法定解除则是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
7、合同的方式。不论是协议解除、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其解除权均是为合同解除而设的。故第二点理由也不能成立。最后,“协议解除”的确是“合同自由的应有之意”,但不能由此推导出“无须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并纳入合同解除的范围之内”。合同制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为了研究和适用的方便,便确立了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制度。同样,为了研究和适用的方便,可以在合同解除制度中对协议解除加以规定,况且协议解除是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逻辑起点。因此,协议解除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形,其当然适用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二)协议解除需明确的两个问题 1、合同协议解除的标的既可以是有效合同,也可以是效力上存在瑕疵的合同一般认为,
8、协议解除主要针对的是有效的合同。而效力上存在瑕疵的合同,如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是否也可适用于协议解除,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协议解除同样适用于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协议解除无非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重新安排,在国家司法力量未介入之前,当事人没必要必须首先明确原合同是否有效,协议解除的实质和功能本身就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实体上的处理。而对效力有瑕疵的合同,当事人同样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方式来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和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法律就没必要干预。因此,“解除的标的不能只是有效合同,因为当事人各方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结束该类
9、合同效力的不确定状态”4。此外,将效力有瑕疵的合同纳入合同协议解除的标的,可以免去当事人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2、协议解除也可适用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中约定解除实质上是当事人基于合意而解除合同的方式,法定解除则是基于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下,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因此,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或法定解除条件具备前,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合同。而在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未行使前,合同当事人同样可以协议解除合同,这是由合同的本质决定的,体现了真正的意思自治。同时,在此种情况下适用协议解除可使合同解除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当事人自身利益的
10、实现,有利于减轻诉讼负担和社会成本,理应予以肯定性评价。三、协议解除中的损失赔偿问题就合同解除中的赔偿问题,合同法第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以上是对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当然适用这一法律规则,即受损当事人于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对此有几个具体问题值得研究:(一)合同协议解除中关于权利义务分担的约定与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的关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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