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有感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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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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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有感四篇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有感四篇【篇一】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月3日,人民日报)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得到了公务员群体的热烈回应和普遍支持。近年来,公务员加班变得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对于一些职能职责相对重要、工作任务相对繁重的部门,“5+2”“白+黑”俨然已经演变为“正常”工作机制。组织部的灯等作品也真实反映了当下党员干部吃苦耐劳的实干精神和敬业奉献的优良作风。但我们
2、也该清醒地认识到,加班是面对重大紧急任务的应急之举,并不应该成为一种常态。法定工作时间是在综合考虑职业性质、工作强度以及从业人员精力等多种因素后科学设定的。长期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结束工作,绝非单纯的工作任务过重能够解释。当下,个别领导干部片面追求政绩,将是否“加班加点”作为衡量公务员“爱岗敬业”与否的标准。一些公务员迫于无奈,下班后虽然没有工作安排,却“稳如泰山”继续留在办公室,以“灯火通明”来标榜工作成绩、获得领导认可。这种常态化的加班模式是典型的“无用功”,徒增了公务员工作负担,影响了公务员正常生活,致使行政效能低下,形成恶性循环,与加班的本意背道而驰。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个别领导干部的错误政绩
3、观使然,也缘于制度“盲区”助长了这股歪风。修订前的公务员法并未对公务员加班性质以及加班应享受的福利待遇进行明确,致使个别领导干部无视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对下属公务员“特殊要求”“特别对待”。不管有无工作安排一律要求加班,让加班成为一种规矩,进而提高部门“显示度”,装点“政绩册”。此次公务员法修订,正是弥补了制度的空白,体现了对公务员的厚爱。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讲奉献,另一方面也是普通劳动者,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新公务员法使得公务员加班不再“免费”,通过补休或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肯定了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劳动成果,这不仅是对公务员为民奉献的认可,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旗帜鲜明地表明“过
4、度加班”不可取,相关制度不值得宣扬,及时纠正了个别领导干部的错误认识,刹住了无节制加班的形式主义。新公务员法是一场“及时雨”,让非理性、非必要的加班制度没有生存空间,切实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以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加班回归本真。【篇二】根据新修订公务员法,过去的“非领导职务”表述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运行模式,将非领导职务改造为职级,明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树立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能够激发广大公务
5、员担当作为,强化正向激励的作用。消除“堵”点。公务员队伍呈“金字塔”结构,越往上职位越少。苦于编制和职数所限,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单位千军万马往往不得不挤职务这根“独木桥”。而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是指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双梯制”,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使公务员能够做到不晋升职务但可以晋升职级,从而提升待遇。“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消除了公务员向上的“堵”点,畅通了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能使之始终感觉有前途、有奔头。淡化“官”念。目前公务员的各种待遇主要与职务挂钩,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唯一阶梯,造成过分看重职务的问题。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质是适度分离职务与待遇过于
6、紧密的联系,加强职级与待遇的关系,使职级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职务与职级并行”是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福音”,使之能够安心基层、安心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保持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促使广大公务员正确看待职务,淡化“官”念,有利于消除官本位现象,定位好“人民公仆”的角色。搭“桥”互通。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并没有把二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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