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课件:专题2 民事权利和义务(新人教版选修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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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2民事权利和义务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
2、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3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
3、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例1】吕老师是陈女士儿子所在幼儿园的班主任。2009年2月,陈女士与吕老师因一件小事发生误会。于是,陈女士不仅多次发短信对吕老师进行骚扰和威胁、不间断地给学校领导和其他老师发短信指责吕老师,还于2009年11月在旺旺网育儿论坛及其他网站上发帖对吕老师进行侮辱、诽谤和威胁。致使吕老师蒙屈受辱,身心深受摧残,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2009年12月4日,吕老师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陈女士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2010年6月25日,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女士应连续30日在“旺旺网”育儿论坛发布道歉声明,为原告吕老师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83
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陈女士发短信和在网站上发帖诽谤吕老师侵犯了吕老师的什么权利?(2)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上述判决?【方法】这是一道连环题,第(1)问的回答对第(2)问回答有决定作用。从案件“骚扰和威胁”、“侮辱、诽谤和威胁”等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看,属于侵犯名誉权。回答案例题时,我们要注意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案例中是否存在违反此法律的行为及后果。第(2)问的回答就要遵循这样的答题思路。【答案】(1)陈女士发短信和在网站上发帖诽谤吕老师侵犯了吕老师的名誉权。(2)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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