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与展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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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法学 教育 历史 现状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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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与展望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偏重知识的传授,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形成有机的结合,难以养成法律职业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养。法学教育应当包含法律职业教育,注重法律人思维的培养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我国应当选择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法学教育知识体系,改革法学教育方法,实现院校法学教育与专门机构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关键词: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16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在我国历史上,法律教育一直是授徒式的私塾教育。至清末,才出现了专门的法学
2、教育机构法政学堂,其性质是政府衙门的一个分支机构。据考证,清政府兴办法律教育机构并非因法治之需要,而是迫于外国的压力所采取的法律移植措施,其教授的课程也大多是外国法律,学生也仅限于招收已进入仕途之人员,对其进行补课式的法律培训。我国数千年来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也注定了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难以成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教育。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融入了职业化的因素,司法官、律师职前的资格考试制度,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形成了良好的结合。新中国建立伊始,百废待举,各行各业均仿效“苏联模式”,法学教育也概莫能外。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都以苏联的大学为参照,教育部 1953 年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也主要以苏联
3、法律为主。教育部 1953 年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主要包括:苏联国家法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等。新中国成立以后,全面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法学教育也在新的意识形态下形成了全新的格局,并从此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调:政治化和非职业化;全国设有法律系的大学也在 1952 年的“院系调整”在 1952 年,政府对大学法学教育进行调整、重新布局,将各大学原有的法律系或是撤销、或是合并,这一改革被称为“院系调整”。经过调整,全国设立法律系的大学从原来
4、的 34 所减少到了 6 所(中国人民大学、东北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参见: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 1949-1981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267.)中从 34 所减少到 6 所,新合并成立的政法学院初期的主要职能是培训在职“政法干部”,1954 年后逐步开始招收本科生,教学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以全新的“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1。从 1950 年至 1953 年,我国建立了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相适应的法学教育体系。设计这一体系的基本价值判断是:原有的大学法学教育已经随着旧法废止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必须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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