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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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 是否 存续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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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摘要: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往往有“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的表述,并要求在登记簿或登记证明附记栏中予以体现,分析认为,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即便在登记簿附记栏中予以体现,由于其违背了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约束力。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抵押权;登记簿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13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5-0033-34收稿日期:2020-01-151 问题提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往往有“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的表述,并要求在登记
2、簿或登记证明附记栏中予以体现,可否?2 现行法上的规定及其理解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法属于强行法,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南法律规定,可见,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冲突的权能内容,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比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条款”(绝押条款),物权法第186 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现行法上没有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当事人白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物权法定相冲突,当属无效。在以往的抵押登记实践中,也有登记部门强行要求
3、登记抵押权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必须重新登记,否则抵押权消灭。应当说,这些规定都与物权法定相违背,属于无效。当然,抵押权也属于他物权,从物权的性质上讲,除了自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物权以外,包括抵押权在内的他物权作为一种定限物权,通常是有期限物權。因此,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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