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科学路径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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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 农业 保险 经营 科学 路径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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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科学路径研究潘红艳摘要: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应当以农业风险本质属性为基准,检视农业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化为基准,保障农业保险经营者成为市场主体;理顺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营方式与农业生产方式的非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层面,对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的风险防范必须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为功能导向进行产业政策的倾斜和保护,并以这种产业政策导向为基础制定相关的法律。在政策层面,摆正农业政策与农业保险政策及政府之间的关系,将农业保险政策与农业保险法律做到有机衔接,进而作为处理政府补贴与农业保险市场化运营之间关系的标准和依据。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保险;农业产业政策
2、农业保险是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2019 年 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发展与小农户生产关系密切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等保险品种。推进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鼓励地方建立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鼓励发
3、展农业互助保险。建立第三方灾害损失评估、政府监督理赔机制,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赔付。加大针对小农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目前,我国开展的农业保险产品经营活动呈现出政策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特点,农业保险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以农业风险本质属性为基准,检视现存的农业保险产品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化为基准,保障在政府财政补贴保费的前提下,农业保险经营者与其他险种经营者一样成为参与市场主体,而不是依赖财政拨款获取盈利的机构,对这两个问题的探查路径共同指向一个问题:以大数法则与农业风险的联动为基准,将符合农业风险本质的要素纳入大数法则之
4、中,成为科学厘定农业风险的变量。如此,才能找到农业保险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科学发展路径。一、以农业风险本质属性为基准,检视农业保险产品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市场化和政府补贴保费的方式运行。2012 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的农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三章第三条规定: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可见,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采取政策引导、市场经营的总体模式,但农业风险本质属性与市场化经营模式并不完全契合,而如何协调
5、二者之间的矛盾,是理顺农业保险经营的前提。市场化经营模式与农业保险本质属性之间的矛盾。基于历史、地理环境以及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具有地域性和农产品产业性等特点。如吉林省的地理环境较为适宜种植玉米和水稻,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人均粮食占有量、商品率、调出量及玉米出口量连续多年居全国首位。但农业发展的风险容易受到地域性和自然属性的影响,往往显现出全域性特点: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林牧副渔业发生风险的几率同步同时同区域上升。即使是疫病、疾病等风险,虽然波及的程度不同,但同一地理区域发生损失的几率也趋于相同。在其他保险产品中,被作为除外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类所能控制的风险,通常都在
6、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奶牛养殖保险、肉食鸡养殖保险、玉米种植成本保险、水稻种植成本保险、森林保险等均将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之中。但保险的经营原理依赖大数法则,保险经营市场化的现实逻辑是以盈利为目的、以盈利为生存竞争的前提,保险经营概莫能外。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盈利目标的实现是决定农业保险制度存亡绝续的核心问题。一般而言,保险依据大数法则运营并获得盈利,但作为保险制度存在基础的大数法则在农业保险中无法发挥作用,大数法则支撑保险经营的运作原理在于:同类风险的投保群体发生风险的投保人只占其中一定的比例,这样,才能保证保险金支出低于保险费,即保险
7、公司的盈利水平直接取决于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的支出之间的费用差额。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根源在于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与所获得的保险金赔付之间的差额水平。在农业保险中,如果对保险产品不进行技术处理,购买同一保险的同一投保群体一旦发生农业风险并同时受到损失,这一结果会完全颠覆大数法则存在的基础。个别现象在某次试验中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但在大量重复的试验中却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随着试验次数的增加,一个随机事件出现的频率往往稳定在一个常数附近,这个常数即“概率”。在保险经营中,某时期某一险种发生损失的概率是不确定的,是一个随机变量,但对于足够多的投保群体,其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却是相对稳定的。农业风险的大
8、数法则不仅包含具体某种农产品的风险发生几率,也包含作为一个行业的风险发生几率;不仅包含一个特定省份的风险发生几率,也包含地理区域的风险发生几率。行业风险和地理风险的函数在大数法则公示中更具科学性。市场化经营模式与农业保险本质属性之间的矛盾纾解。围绕农业保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农业保险的保险费可负担,保险金赔偿标准与遭受损失匹配,即保险费收取与保险金支出符合保险制度基础运营功能前提下的收支平衡。如果以作为保险制度基础的大数法则截取投保群体,那么农业风险因其出现地域集中、损失巨大的特征会出现具有同类风险的投保人同时受灾的结果,最终出现或者保险公司亏损或者保险费过高投保人无法承担的后果。这一核心问题包
9、括两组矛盾关系:一是保險费聚集和保险金赔付之间的矛盾关系;二是投保人保险费负担能力与出险时获得保险金赔付的矛盾关系。将这两组矛盾关系进行拆借组合,解决农业保险与大数法则之间矛盾的路径指向三个向度:第一,扩大投保群体的范围,即扩大保险费承担主体的范围。将不同种类的农业风险捆绑销售,使得同类风险的外延不断扩大。我国农村曾经出现过农民为了提高农业产出而自愿组成的互助组,组织内部实行“劳动和生产资料之间的互换,采取灵活多样的劳动互助形式,使许多农民感受到了互助合作的好处。”1这种“完全自愿的、无论互相帮助的规模、方式和程度,都没有任何强制和硬性规定的”2组织形式,与农业保险组织所需要的自愿、互助因素契
10、合,为我国农业保险扩大投保群体范围提供了历史经验。第二,扩大农业保险的地域范围。农业风险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风险,理论上如果能够通过全人类的共同行动,使抵御农业损失的能力增至最强,也可以避免区域性农业保险所有投保人均同时出险的不符合保险运营成本核算规律的后果。在实然世界中,国家利益、财政政策支持、公共事务管理效率提高等最终可将农业风险转嫁的最优区域限定在全国范围内。第三,扩充险种的业务范围。将农业保险置于一系列相关其他风险中,作为其他险种的补充风险或者附加保险捆绑进行保险产品设计,如日本就将地震险作为家财险的附加险一并销售。这样,可以避免保险种类过于单一给保险公司造成资金损失和巨大压力。二、以农
11、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化为基准,保障农业保险经营者成为市场主体问题的实质是检视现实正当性和未来走向的根本,对政府补贴保费的科学维度进行探查,其问题的走向即对政府补贴保费的实质进行探查。这不仅能够回答将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进行比较时而产生的为何对农业保险进行政府补贴的设问,也有助于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一是如何评判政府补贴保费的现实状况,二是如何对未来新型农业保险进行政府补贴保费的制度设计。在政策和法律之间农业保险经营的制度背景考察。保险行业的发展实际上是几个层面交叠和调和的结果:一方面,保险具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属性;另一方面,保险采取商业运营模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保险是用现实的保费支出换取对
12、未来风险的转嫁;另一方面,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并不确定。一方面,保险是个体理性的结果;另一方面,保险是投保群体汇集的制度。法律在确认、调和保险的多重矛盾时,需要考量的不仅是一般的、社会共通的关系属性,更应当对保险经营原理予以特殊的关注。以农业保险为视角,可以折射出保险法律与政府农业保险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实行社会管理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具体政策,引导特殊保险介入保险市场的运行;另一方面,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处理特定行业风险转嫁问题需要制定政策,协调行业风险转嫁特殊性与保险市场运行之间不契合的矛盾。两相结合,兼顾政府制定政策的灵活性和保险法对保险市场调整的正当性,才能在规范层面
13、体现法律与政策的相互转化和促进(如下图)。在农业保险领域,法律和政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并将其作为专门调整农业保险的规则,农业保险政策以该条例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对农业保险的法律调整成为农业保险政策的固化表达方式。揭示农业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关键指向了农业保险大数法则厘定与农业风险的联动关系。我国目前对农业保险的法律调整采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条例为依据的方式进行,农业保险条例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与其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相比,农业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对农业保险合同解除
14、权的限制。农业保险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二是对农业保险合同残余价值权利的限制。农业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政府补贴保费的政策探查。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政府补贴运营方式与我国农业整体发展的历史紧密相关,具有产业均衡的历史正当性基础。政府补贴的实施是以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为标的的农业保险,财政部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政府补贴保费主要针对以下农业保险进行:种植
15、业保险,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养殖业保险,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保险,包括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政府补贴政策的确定主要是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其他品种包括人参、烟叶、红辣椒、延边黄牛、蔬菜大棚、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以及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政府补贴采取中央地方分级、分比例承担的方式进行,各级财政补贴的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 40%、省级财政补贴 25%、县级财政补贴 15%、农户自交保费 20%。大灾保险:中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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