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害人害己揭秘校园贷陷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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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校园 害人 揭秘 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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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贷害人害己,揭秘校园贷陷阱校园贷进校园已有 3 年之久,很多校园贷广告打着“低门槛、低利率”的口号吸引了很多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他们出于各种原因在网络贷款平台借款。但由于网贷这一新兴行业鱼龙混杂,很多大学生被其“低门槛、低利率”的表面所蒙蔽,各地大学生深陷“校园贷”危机的事件屡见不鲜。问:大学生刘某通过校园代理贷款的方式借到了 1 万元钱,月息 2%,1 年内还清,首先预扣除半年利息 1200 元,半年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利息。刘某逾期无法偿还贷款,被诉至法院。请问,刘某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如果成立,刘某应当向出借人偿还多少本金?答:首先,若刘某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
2、真实的意思表示,出借人履行了对刘某的金钱给付义务,且约定的利息在 24%的合法范围内,则刘某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就是真实有效的。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中由于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1200 元,刘某实际拿到 8800 元,故刘某实际应当向出借人偿还的本金是 8800 元,而不是 10000 元。问:大学生杨某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周利率为 30%,逾期不还款超过 10 日还需交付逾期管
3、理费(本金加利息的 30%/年),请问该约定受法律保护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杨某的借款周利率为 30%,远远高于年利率 36%,所以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返还超过 36%以上的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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