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实证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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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再审 检察 建议 案件 实证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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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实证研究彭艳妮 刘雷摘 要: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针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一种法定监督方式,对于强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不完善、监督刚性不足、检察机关自身原因以及法院认同接受度不够等因素影响,导致再审检察建议监督质效不高、运行不畅等。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提升监督质效,强化监督权威,具体做法包括:一方面,需要细化立法,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也须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落实后续跟进监督,确保再审检察建议权规范、有效行使。关键词:民事裁判结果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 实证研究自再审检察建议明确入法
2、之后,检察机关也对其在解决生效裁判监督手段单一、案件“倒三角”等问题方面给予了较高期望。然而,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也未完全实现其立法目的。当前,如何有效地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是检察机关亟待破解的难题。本文以 2014 年至 2018 年全国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数据为基础,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一些建议,以期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与民事诉讼监督水平的提升有所贡献。一、检察机关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受理情况2014 年至 2018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共计约
3、 38 万件,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 2017 年最低,4.7 万余件,仅占总数的 12.37%,2018 年较 2017 年有所上升,增加约 23%,原因可能与检察机关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32 条,放开对“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案件的受理限制有关。(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及法院审结案件情况2014 年至 2018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8 万余件,年均约 3300 件,其中以 2016 年为节点,总体上呈“U”字型变化趋势。同期全国法院审结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6700 余件,其中 2015-2018 年年均审结 1
4、100 余件,整体变化不大,需要注意的是 2015年较 2014 年审结数降幅较大,下降 48%。总体看,5 年期间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法院审结率较低,每年审结均未过半,平均为 36.61%,最高为 2014 年的 45.83%,最低是 2015 年,仅为 29.73%。(三)法院审结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结果改变率情况2014 年至 2018 年全国法院审结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大约 6700 件,其中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共计 6400 余件,平均再审改变率约为 95.04%,总体平稳居高,变化不大。2014 年至 2017 年再审改变率均在 95%以上,2018 年再审改变率出现转折,小幅下降至
5、 93%。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呈现的特点(一)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審改变率明显高于抗诉案件2014 年至 2018 年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法院再审后改变原审裁判比例明显高于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变率。其中,2015 年,两类案件再审改变率相差最大,高达 20%,2018 年最为接近,相差 12%,5 年年均再审改变率分别约为 95.04%、78.20%,相差近17%。再审改变率高差距的原因主要是,针对两类检察监督案件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不同。抗诉案件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依法裁定再审。再审检察建议须经人民法院前期审查,认为原审裁判确实存在错误,采纳建议后才启动再审,再审改变原审裁判的
6、可能性必然较高。(二)再审检察建议监督事由较为集中2014 年至 2018 年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等 11 种情形。这些监督事由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规定的绝大部分再审情形,也是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83 条规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通过统计可以发现,大多数再审检察建议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存在事实类错误提出的,其中,以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
7、原审裁判为监督是由的相对较多。以 2017 年为例,这两项监督事由的案件合计超过总数的一半以上,比例接近 60%。(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量地区存在差异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全国地域分布情况看,河南、四川、吉林、山东、河北、江苏、浙江等地案件数量相对较多。2014 年至 2018 年案件数量排名全国前 5 的省份,再审检察建议数量合计大约为 2270 件、2010 件、1600 件、1610 件、1790 件,约占当年全国再审检察建议总量的 47%、54%、57%、54%、45%,占比较高。排名在前的 5 个省份,每年贡献了全国再审检察建议总数的一半左右。大量再审检察建议集中于小部分省份,反映出各
8、地区之间由于民事案件总量、工作基础等因素影响,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存在比较严重的不平衡问题。三、再审检察建议立法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再审检察建议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一是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力缺乏刚性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程序进行了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回复期限、再审程序启动方式等予以规定,但实践中,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迟迟不予回复或者置之不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检察机关能否收到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回复尚需协调。针对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或者不予采纳的情形,除了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
9、诉外,下级检察院无法定程序可以促使人民法院依法回复或者采纳。与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的效力相比,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刚性明显不足。二是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情形缺少特别规定。虽然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83 条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但当案件不存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4 条、第 85 条规定的应当提请抗诉的情形时,应当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还是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区分并不明确。实践中,考虑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检委会决定程序繁琐,同级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一定认同,启动再审程序不具有刚性等因素,下级检察院更倾向于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造成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被闲置,同级监督优势得不到发挥。
10、大量案件还是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并没有有效缓解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案“倒三角”的问题。设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没有完全实现。三是再审检察建议决定程序设置不合理。相对抗诉,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88 条第 2 款对再审检察建议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决定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立法的初衷是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自我约束,审慎行使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权。但实践中这一规定也会产生消极影响:一是不论案件复杂难易程度,一律由检委会决定,增加了办案的程序、拉长了办案时间;二是与“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相违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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