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机制建设的基本策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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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自治县 立法 协商 机制 建设 基本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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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机制建设的基本策略黄芳萍何文钜关键词 民族自治县 立法协商机制 基本策略基金项目:广西中医药大学 2017 年校级面上项目广西民族医药立法协商机制研究(2017MS005)。作者简介:黄芳萍,广西中医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社会学;何文钜,广西社会主义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94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是指民族自治县在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的协商活动。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在本质上是一项民族工作,它的产生基于
2、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近年来,随着立法协商研究的兴起和深化,特别是2015 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后1,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问题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应该肯定的是,现行的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机制是经过多年探索而形成的,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之有效的,在促进民族自治县立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多层广泛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契机和空间,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是必然趋势。在此语境下,认真开展协商工作,对促进民族自治县立法具有积极意义。客观对待当前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存在的问题
3、,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发展。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工作的领导。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委的正确领导是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取得成功最为重要的政治保证。各级党委要把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安排理论专题学习,统筹协调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及时掌握民族实情。要建立健全党领导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立法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做好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机制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制度设计。民族
4、自治县地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推动上下联动、软硬并举、长短结合、点面結合。所谓上下联动,就是既要搞好顶层设计,又要精心配套具体落实的各项政策措施,使得所设置的机制既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能适应自治县的客观实际,保证协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所谓软硬并举,就是在制定完善各种政策措施和提升工作能力素养的同时,注意完善机构设置,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协商工作有秩序、有平台。所谓长短结合,就是协商机制的建设既要有长期的规划,又要有明确的近期目标,保证协商工作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所谓点面结合,就是把局部试点和全面推行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协商机制的建设和创新。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和有
5、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共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规定立法协商问题时,要求“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各界开展民主协商的重要平台和载体,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协商机制和工作办法,积淀了较好的协商文化传统,且政协委员来自社会的各个界别和不同阶层,在立法协商地位相对超脱,可以最大限度地倾听和反映不同界别、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这决定了人民政协在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中的重要地位。统一战线各领域,包括各民主党派
6、、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人才密集,智力汇聚,协商经验也十分丰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重大政治协商活动,都有他们的积极贡献。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同样是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做好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搭建人大协商与政协协商、政党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的联动机制,促进彼此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补充,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协商活动汇聚民智,使自治县的民族立法成为真正的“良法”。二、厘清基本思路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机制的基本思路是“两坚持”“两加强”“两深化”。所谓“两坚持”,就是坚持将协商贯穿于自治县民族立法的全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制,在自治县民
7、族立法制定和报请批准的各个阶段都要注意加强协商,且强调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调动利益相关人、各领域专业人员及各相关方面的参与积极性,切实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协商的渠道,广纳良言,充分互动,凝聚共识,所谓“两加强”,就是加强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其中法治化就是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同时强调强调对已有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民主监督和舆论宣传,为各有关方面充分有效地参与协商且协商出成果提供法律保障;制度化则是关注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参与人之间的广泛性、平等性和互动性,协商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协商结果的约束性,通过制定章程和规范保障协商活动的有序开展。所谓“两深化”就是深化广泛参与与多层互动
8、,注意立法者与公民之间、批准机关与自治县之间广泛、充分、有效的沟通与协调以及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县之间的多层面互动。三、完善政策法规制定民族自治县报送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关于加强立法协商的规范性文件,如青海省关于深入开展立法协商的实施意见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立法协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协调工作的意见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做好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工作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等还出台了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报批程序的规定,对推动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要在总
9、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各民族自治县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民族自治县报送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的主体、内容、信息公开、参与方式、有关程序和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保障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建设。加强民族自治县本级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要求,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由民族自治县党委或人大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完善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将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发挥民族自治县立法协商的最大效用。四、健全五大机制一是信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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