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行市场兴民法典吹响重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号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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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行,市场兴民法典吹响重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号角陈希琳 许亚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此,中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民法的调整,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意义重大。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上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几乎都有成熟和健全的民法典,我国也极其重视民法典的制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多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一直未能
2、完成。如今,我国首部民法典得以制定并颁布,必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规范作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迈出重要一步“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表示,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典的实施,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完备的民事法治
3、保障,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更大程度地向前迈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将更加美好。焦点:通过制度改进和制度增设进行创新民法典体现了制度文明的新高度。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民法典在市场经济方面的制度创新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制度改进和制度增设。制度改进是指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剔除落后的旧规则,补充适合时代需求的新规范。例如,民法典第 206 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较于旧物权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4、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表述,民法典不再将基本经济制度局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丰富了经济制度涵盖的类别,有利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行稳致远;又如,民法典第 388 条针对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一兜底规定,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供了交易创新的空间;再如,第 494 条特别结合了新冠疫情的防治经验,在人大审议期间该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可以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强制订货任务,结合时代背景,明确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的经济调整要求。制度增设是在新的经济发展需求之下进行的新制度创设,其中我国民法典所创设的一些制度走在
5、了世界立法的最前列,是对人类法治进程的贡献。其中有关市场经济领域的亮点体现如下:第一,总则篇第 127 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及数据保护的规定,这是对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权益新发展的呼应。如果说法国民法典体现的是农耕时代的经济,德国民法典体现的是工业时代的经济,那么我国民法典所展现的便是信息时代的经济,这也反映了我国民法典位于世界民法发展历史的最前沿。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际,在法律中明确数据和虚拟财产权利,对于互联网经济的活跃、发展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也响应了去年年底中央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将数据市场纳入要素市场的精神。第二,土地经营权的增设。民法典第 339 条至第 3
6、42 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流转方式、权利设立以及登记要求。此前物权法并未考虑过土地经营市场化的问题,而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加速发展,市场化的农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民众的需求。中央就此决定启动“三权分置”政策,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引入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户可以采用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内占有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益。立法者经过慎重考虑,对“三权分置”进行了框架上的规定,今后仍待单行法予以具体调整。但毫无疑问的是,民法典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明确,是有中国特色的一大创举,是解决农村土地和经济发展问题的良好开端。第三,有名合同类
7、型的增加。合同编的第十三章、第十六章以及第二十四章分别新规定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其中保理合同的增设最为引人注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方式,保理对于商业贸易中的资金融通和风险担保具有重要意义,将保理合同纳入典型合同范畴之内,对于国内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贸易融资形式的丰富以及与国际贸易的法律接轨均有着显著作用。第四,居住权的创设。物权编第十四章将讨论多时的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范畴,居住权需要登记、不能继承和转让,其设立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房”。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目标,而提高资源利用率是增进效率的有效方式。长远来看,居住权有利于促进社会财产物尽其用,为民事财产提供更为多样的处置
8、方法,减少社会闲置资源的浪费,是同时推进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劉继峰表示,民法典有关市场经济的制度修改和增设值得关注,新的规范引导新的市场行为与经济风气,也将在经济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重点: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在接受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经济法层面来讲,民法典主要从产权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两个方面作出了完善。产权制度主要体现在物权编相应规则的完善上,主要包括:第一,将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财产权,实质性改善营商环境。民法典第 4 条明确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物权编第 206 条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9、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第 207 条要求“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朱晓峰认为,这表明民法典强调了对各类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基本立场,确立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另外,民法典第 268 条还允许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也凸显了对不同性质所有权发展权利的平等保护。民法典物权编的这些规定为营商环境的优化奠定了基础。第二,在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中落实“
10、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在刚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专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明确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写进了民法典。最重要的是,民法典第 339 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删去了“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在朱晓峰看来,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要求。第三,居住权制度的创设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样化提供了更
11、多制度支持。在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之前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居住权纠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集中表现为,第一,长期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人因所有权人死亡而失去继续居住在原来居所的权利;第二,房屋所有权人除房屋之外没有充足的养老资金,往往为了筹措养老所需的资金而陷入以房养老的陷阱;第三,国家保障房主要有租、卖这两种形式,往往照顾不到真正存在住房需求的人。民法典此次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有助于保障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人,在所有权人死亡后继续居住在原来居所的权利,使房屋所有权人避免陷入以房养老的陷阱,丰富国家保障房制度的内涵等,从而保障具有切实住房需求群体的利益。制度增设是在新的经济发展需求之下进行的新制
12、度创设,其中我国民法典所创设的一些制度走在了世界立法的最前列,是对人类法治进程的贡献。第四,为了促进财产在市场经济中交换价值的充分发挥而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较大修订。主要包括:其一,明确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功能。如民法典第 388 条第 1 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就将合同编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所有权保留合同等与担保物权联系起来。其二,废除了之前物权法规定流质条款无效的作法。如民法典第 428 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
13、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简化了动产质权优先受偿的程序。其三,进一步完善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受偿规则。如民法典第 414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删除了之前物权法第 199 条第 1 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
14、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中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表述,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生活的现状,使法律规定更具科学性。市场交易规则主要体现在合同编相应规则的完善上,主要包括:第一,在合同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合同规则的体系结构。合同编一改合同法总分结构体系而采用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分结构,为适应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要求将合同法部分内容纳入总则编,使合同编的体系结构更为科学。第二,在既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了合同规则的内容。例如,将原来司法解释中的预约合同规则以及情势变更规则等明确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第 495 条
15、、第533 条等,填补了立法空白,使合同编的内容更为充实。第三,及时回应实践发展对于民事立法提出的要求,将实践发展中产生的现实需求上升为制定法规则。例如,将合同法规定的 15 种典型合同予以扩充,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巩固了我国已经取得的经济改革成果,同时,通过创新的制度建设更加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市场经济的效率。第四,对原来制定法中规定的与经济社会生活不相适应的规则予以适当修正,使市场交易规则更为科学。例如,对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合同编调整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16、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合同解除,合同编在第 580 条第 2 项规定,因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为合同僵局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债权转让时从权利的变更问题,合同编在第 547 条第 2 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弥补了法律漏洞;对合同法规定的零散合同相对性突破规则予以完善,如在合同编第 522 条第 2 款则明確,第三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17、在第 524 条新增第三人清偿制度,在第 552 条新增债务加入规则等;对于债权保全制度,合同编第 535 条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及“有关的从权利”,扩展了债权保全的范围,并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表述更为清晰。亮点:明确既往存在争议的法律主体此次民法典亮点很多,其中一个备受大家关注的亮点就是,明确了过去可能会存在争议的法律主体。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范世乾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特别法人这个概念可以说是我们创新的,其中规定的有些内容,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属于特别法人,这是具有
18、中国特色的。“一些合作经济组织比如合作社,也将其放到特别法人里。因为合作社改革目前也是一个难点,这些年也在酝酿对普通合作性合作组织制定一些法律。过去的一些合作社的法规还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包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其管理体制很多遗留了计划经济时期落后的特征,包括供销合作总社牵头起草的,最近想通过的相关条例,是比较陈旧的立法体制,争议很大,一直被反对。”范世乾表示,民法典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即特别法人,有一些盈利性的特点,也有一些非盈利性特点,“有了这个基础,就可以制定一些条例或者单行的法规为它保驾护航”。同时,在主体之下,民法典规定了其权利和权利能力,尤其是把原来以公司为代表的盈利性法人的一
19、些特征凝练到民法典中,指导所有盈利性法人,甚至上升为所有法人的一般性规范。据范世乾分析,最开始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比较简略的,后来民法总则凝练了基本法人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指导所有法人对外的行为,比如公司对外签合同到底是签章还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普通的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合同能不能有效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对经济领域有一个很好的指引作用。此外,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教授田国兴在接受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巩固了我国已经取得的经济改革成果,同时,通过创新的制度建设更加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市场经济的效率。从民法典来看,我国的民法典在市场经济方面的亮点主要体
20、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典规定了一个重要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又被称为绿色原则。它的价值取向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经济中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免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今年以来新冠病毒肺炎的暴发已经对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它向人类警示,对自然的过度破坏,必会反噬于人类,给人类制造难以想象的灾难。其次,在市场经济主体方面,民法典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民法典不但增加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而且在自然人中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到不满八周岁,法人制度中规定了捐助法人、赋予农村集
21、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法人资格,扩充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同时,在法人制度中,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其三,在市场经济主体享有的权利方面,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并扩充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类型。民法典独立成编规定了人格权,凸显了民法的人文价值,这对市场经济的建设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切实尊重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才能激发出民事主体的创造力。民法作为权利法,向人而生、为人而制,我国民法典精准地践行了民法的这一人本价值。人格权中将隐私权的范围扩充到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财产权利方
22、面扩充了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物权编中增加了居住权利制度,继承权编中增加了打印遗嘱等内容。其四,在市场经济的交易形式方面,对合同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民法典共1260 条,而合同编就有 526 条,占据了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合同编更加强调了约定优先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编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将禁止高利放贷、预约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等进行了规定。高利放贷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金融经济,一直是打击重点,这次民法典将其规范主要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否认其合同效力,从而解决了现实当中屡禁不绝的“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同时也助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区
23、别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只是对订立本约合同的约定,在违约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情势变更原则是针对合同订立后,由于不可预见的社会情势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合同双方主体过错导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显失公平,由合同主体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以平衡合同双方主体的利益。此外,合同编在原来合同法规定的 15 个有名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 4 个典型的有名合同,即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符合社會经济现实。其五,在市场主体权利救济方面,民法典专编设计了侵权责任,彰显了民法作为民事权利救济法的崇高价值。常言道,无救济、无权利,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从传统民法典的债法当中抽离出来,担当着保护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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