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比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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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两岸 未成年 罪人 监禁 矫正 刑罚 比较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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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峡两岸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比较研究李麒廖斌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比较研究基金项目:本成果系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立项资助的四川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研究项目的一部分,项目编号:SQJZ2017-07。作者简介:李麒,巴中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廖斌,西南科技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341一、两岸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概述(一)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大陆地区未
2、成年人包含在刑事制度的体系之中,主要体现在刑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特别处遇,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做出了特别规定,此三者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尚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渊源,但具体规定已经被吸收进社区矫正法中。而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是典型的实践走在了立法前面,从法条中不难看出之前各地试点实践出的各类措施的缩影。社区矫正法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中共用七个法条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调查评估与单独制定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构成、未成年人区分矫正、监护人义务、未成年人犯罪人隐私权特别保护、升学就业帮扶(再社会化)、社会
3、参与、合法权益保护、成年后的继续执行八个方面的内容。这八个方面,也是在以往的实践中所面临的主要难题,如今成为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主要措施。但由于此法新立,现在尚无详尽的实施细则。从试点开始至今的实践来看,上述内容早已存在于实践中。甚至有些地区实践中的做法更为超前,如公安部门派驻人民警察进入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中心,与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再如近几年来大陆各省市陆续推行“未检一体化”,尝试构建一套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制。一些省市基层检察院设立未检科,派出未成年人检察官入驻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中心,实现了“办案、预防、观护”一体化。而在立法中,这些做法并未被确定,
4、仍处于受争议状态。(二)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台湾地区的“少年观护制度”,其法律渊源主要为“少年事件处理法”以及“少年及儿童事件执行办法”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文件。从体系上,其优先隶属于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其次才隶属于刑事执行法律体系。而“少年事件处理法”是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处遇的独立部门法,这使得“少年观护制度”自然而然的独立于一般观护制度(如成年人观护制度)。同时,该法其实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除少年观护制度外,还包含了“少年侦查制度”“少年审判制度”等,是台湾地区整个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总和。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由来已久,因此可得知的较为详细,其核心即保护管束措施。观护制度主要由
5、“少年观护所”执行,主要工作人员为“少年调查官”与“少年保护官”执行。从职责来看,二者是典型的法院裁判执行者,属于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官执行一切调查事项(了解被观护人、调查不法侵害与再犯罪等),保护官执行日常的管理和奖惩。观护的执行或缩减时间、终止的决定,则由少年法院进行裁判。对于被观护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少年及儿童事件执行办法”(类似于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被执行少年观护的未成年人,要保持善良品性;要向监管者汇报身体健康状况;要按照规定参加劳动服务;要积极参加就业、教育或治疗计划;禁止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禁止观看或阅读有关血腥暴力、色情的录像或书籍;禁止吸烟、饮酒、嚼槟郎等。从这个方面
6、来看,我国台湾地区的观护制度,对未成年人不仅是教育矫正和心理辅导,也从生活作风和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改变。在观护执行人考察后,认为被观护人有重大改善之后,则可以缩减观护时间或者终止观护,类似于减刑。二、两岸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之比较(一)立法体系的比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与“少年观护制度”,在立法的内容,执行的措施上,确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虽都属于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制度,是对刑事裁判的执行,而实际上却是两种不同的体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属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分支,即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分离出的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特别处遇制度。“少年观护制度”则是未成年人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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