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意义主要有哪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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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将每年的 12 月 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凸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党的全会决定进行法定化的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立法性质,这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得益彰。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道德建设需要法律予以保障,道德是多层次的,不可能用统一标准去要求所有人。为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作保障,从而对违反基本道德的行为起到威慑和惩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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