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垄断法的谦抑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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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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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反垄断法的谦抑性李宇摘 要反垄断法谦抑性的理论基础在于竞争垄断二元性和市场决定性理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表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是第一位的,政府干预具有辅助性、补充性,其目的仅在于恢复市场的竞争秩序。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反垄断法将克制、谦逊的品格嵌入其规制行为之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行为的认定保持谦抑,防范反垄断法泛干预现象的发生。关键词反垄断法;谦抑性;垄断二重性;滥用职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中图分类号 D92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3283(2020)06-0098-04On Modesty of Antitrust LawFrom the Public W
2、elfare Theor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EconomicLi Yu(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Hubei 430073)Abstract: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modest nature of antitrust law lies in theduality of competitive monopoly and the deterministic theory of the market.The market plays a decisive r
3、ole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indicatingthat the market is the first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Governmentintervention is complementary and complementary.Its purpose is only torestore the markets competitive order.The decisive role of the marketrequires the antitrust law to embed restraint
4、and modesty in its regulatoryactions.The determination of abuses of market dominance and monopolyagreements should be modest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widespreadinterference in antitrust laws.Key Words:Antitrust Law;Modesty;Duality of Monopoly;Abuse of Workplace Dominance;Monopoly Agreement一、引言有“
5、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越位”“错位”之举颇多,未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还未确定市场是否已经失灵的情况下,干预举措的泛化介入,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合并案件在各国皆有发生,最著名的就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案。人们不经要问为何以“反垄断”命名地反垄断法对“垄断”频开绿灯?此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反垄断法的谦抑性应当是其中一项重要原因。何为反垄断法的谦抑性,反垄断法的谦抑性对反垄断执法行为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二、反垄断法的谦抑属性“谦抑”一词,在汉语中有低调处事之意。在刑法学中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者
6、不用刑罰,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收益。”1近些年,不少学者开始将谦抑性概念引入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刘大洪教授提出“经济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恭和内敛,让位于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245作为应对市场失灵的产物,反垄断法应当在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范畴内,尊重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不轻易使用国家干预手段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作为一个补充性和最后性的手段而存在,防范政府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结果“泛干预主义”倾向的发生。故在反垄断法的逻辑起点中蕴含着将克制、谦退的品质植入反垄断机构规制行为的这种要求,并主要体现在反垄断规制行为的正当性、依附性、谨慎性三个方面。(一)正当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反垄断执法行为时
7、,应该严格履行反垄断法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实现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双重统一,如保证被调查的经营者有陈述意见的权利、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履行书报告与批准义务等,保证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增强规制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对私主体的损害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不成正比现象的发生,以保证政府干预市场规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二)依附性反垄断规制行为是辅助市场发挥作用的举措,故被称为间接干预,与代替市场作出决策的直接管制相区别。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市场作用”的表述,由“基础作用”改变为“决定性作用”,这种改变反映了国家对市场地位认识上的变化,只有当市场出现竞
8、争失灵且内部调节机制已经无法克服此问题时,才应当由政府加以规制,维护市场的竞争状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三)谨慎性当反垄断规制行为具备了的正当性、依附性的前提下,还应当注意的是市场竞争机制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反垄断机构的规制行为,只可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进行干预,且干预的时间、手段、强度、退出计划等都应当谨慎选择。力求避免束缚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阻碍经济高速、稳定和健康发展。4106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干预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之外的一股强大的外部调节力量,只应在市场竞争机制失灵时发挥作用,且干预的目的并不是以计划取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而是为了恢复市场的正常竞争机制。当
9、限制竞争的风险消除后或者减弱后,国家干预也应当及时退出或者相应限缩其干预的强度,将更多的资源空间交还给市场,由此来减少国家干预的不利影响,保证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2.当现有人类知识水平无法判断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失灵时,反垄断机构应先假设市场竞争机制并未失灵。首先,市场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结果并非一产生就不再变化的,市场通过供给、价格、利润分配等机制,弥补部分领域的竞争不充分的现象,国家干预只能是市场竞争机制失灵且市场自身难以修复的“最后手段”。其次,国家干预毕竟是以外在于市场的异质化的手段影响市场要素,247 即使竞争机制真的出现失灵问题,反垄断规制行为的介入只是在短时间内恢复了市场的
10、竞争状态,但究竟市场竞争机制为何会发生异化进而产生垄断的原因,恐怕还是需要从市场的内部运行机制入手,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否则只可能使垄断变得更为隐蔽,提高政府的规制成本,最终造成规制行为对市场的毁损远超其维护的利益。3.反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合理限制。截至目前,在我国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未制定完成,在社会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以及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极大影响反垄断执行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以反垄断法第46-48 条规定的罚款为例,第 46、47 条规定“处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缺乏统一处罚标准,在实践中往往由反垄断机构自由裁量。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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