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针对典型安全生产违法处罚案例对照整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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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针对典型安全生产违法处罚案例对照整改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调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利剑”高悬、震慑常在,今天安全茂盘点新安法实施后开具的21张典型罚单,望各企业以此为鉴,对标整改。案例1地点:江苏无锡江阴市处罚单位: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对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测处罚金额: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9月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10台
2、可燃气体报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检定到期,该单位未重新检测。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2地点:江苏无锡市处罚单位: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罚原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拟处罚金额:13.4万元左右9月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开展执法检
3、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第五十
4、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拟处罚金额13.4万元左右。案例3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处罚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谢岗分局被处罚单位: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处罚原因: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近日,该分局前往辖区内的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为此,依法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9月9日,谢岗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
5、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有液态有色金属及其合金连续铸造,其生产工艺属于金属冶炼。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经批准,谢岗分局当天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设有一个生产车间,共有6名员工,主要是加工铝制品,具体工艺流程为:熔炉压铸、钻孔攻牙。该公司法人和车间主管均承认公司在经营当中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该行为涉嫌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认错认罚且积极整改,被查处当天立即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谢岗分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做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谢岗分局提醒:自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新安全生
6、产法,增加对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请各金属冶炼单位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4地点:山东潍坊青州市处罚单位:青州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某机械厂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9万元9月1日,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州市某机械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7、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9万元。案例5地点:山东德州平原县处罚单位:平原县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德州佳禾化肥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取得特种作业证处罚金额:罚款4万元9月2日,平原县应急管理局对德州佳禾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对料仓进行焊接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案例6地点:浙江温州苍南县处罚单位: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某矿建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投保安责险处罚金额: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9月1日,新修正
8、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当日上午,苍南县应急管理监察大队立即组织对高危行业矿山采掘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某矿建有限公司和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9月2日县应急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两家公司各处以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现正在履行有关程序。这是新安法实施后,苍南县处罚的首例案件。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
9、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实施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从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层面,安责险也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商业保险。案例7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处罚单位:宁乡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处罚金额:3.6万9月1日,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
10、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手动喷粉线新增隔墙施工业务发包给宁乡县夏铎铺镇学知铝合金门窗店,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窗店的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协调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
11、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等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并对相关问题限期进行改正。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12、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案例8地点:山东潍坊临朐县处罚单位:临朐县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临朐县某金属制品厂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对冯某燕等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万元9月1日,临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朐县某金属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冯某燕等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3、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2万元。案例9地点:江苏无锡市处罚单位: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
14、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未组织实施处罚金额:拟处罚金额6.2万元左右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未组织实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
15、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的规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拟处罚6.2万元左右。案例10地点:山东烟台市处罚单位:烟台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烟台韩科电子有限公司处罚原因:电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9月1日,新安法生效首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标新安法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对烟台韩科电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赵某武从事电工作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
16、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立即将赵某武调离电工工作岗位,在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电工作业,并对企业立案调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案例11地点:山东烟台市高新区处罚单位:烟台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被处罚单位:烟台大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罚原因:发现问题16项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拟罚款4.5万元烟台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迅速行动,加强执法检查,积极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在烟台大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发
17、现问题16项: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安全管理制度未经审核发布;4.未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5.未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记录;6.未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7.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8.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9.未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0.未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1.配电箱安全警示标识脱落;12.吊索钢丝绳未进行报废处理;13.配电柜未进行固定;14.数控车维护保养不善;15.砂轮机缺少操作规程;16.未及时更换吊带。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问题立案查处,
18、拟罚款4.5万元。案例11地点:山东烟台市芝罘区处罚单位:烟台市芝罘区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北方造船有限公司处罚原因:高处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在对烟台北方造船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刘某某从事高处作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立即将刘某某调离高处作业岗位,在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同时,对企业立案调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案例12地点:山东烟台市牟平区处罚单位:牟
19、平区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牟平区鲁隆汽车机油泵厂处罚原因: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在对牟平区鲁隆汽车机油泵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两个配电室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已对该企业立案查处。案例13地点:山东烟台市海阳市处罚单位:海阳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海阳市某晖包装有限公司处罚原因: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结果: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9月3日,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在
20、对海阳市某晖包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张某某正在距离地面9米高的吹膜机引膜作业平台上进行引膜作业,经查,张某某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安排张某某高处作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同时,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案例14地点:烟台市招远市处罚单位: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被处罚单位:烟台凯润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原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处罚结果: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阜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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